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正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兴食品、华兴、新平华兴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ping HUAXIN Food Limited Company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0427734306674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43066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0427100001780
- 登记机关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7-06
- 营业期限 2002-01-14~2032-01-14
-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新路6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糖果、巧克力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苦荞茶、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藕粉、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
- 公司简介 新平华兴 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云南新平藕粉厂) 位于云南 玉溪市,始建于1993年,占地面积2800m2,公司主要从事“平宝”牌高级营养藕粉系列食品和“好甩”牌独具地方特色的新平酱菜系列及“荞囡”牌苦荞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公司秉承“顾...,我们主要经营苦荞;酱菜;藕粉;小米辣; 和 苦荞;酱菜;藕粉;小米辣;,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平甸乡纳溪村,普勇智,86-0877-7772386,如果有兴趣请联系我们公司 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会以好的质量有竞争力的价格是您的优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立福 | - | - | 0.00% |
王正兴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普勇智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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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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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王永珍 *** 备案手机:*** | 王正兴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10-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食糖、酱菜、藕粉、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及其他粮食加工品加工、销售;其他食品、农副产品、水果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糖、酱菜、藕粉、白酒(原酒)、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及其他粮食加工品加工、销售;其他食品、农副产品、水果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7-06 |
财务人员变更 | - | 普丽芬*** | 2016-01-12 |
住所变更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平县小横山工业区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新路6号 | 2016-01-1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万人民币 | 1000.0000万人民币 | 2016-01-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食糖、酱菜、藕粉、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及其他粮食加工品加工、销售;其他食品、农副产品、水果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 食糖、酱菜、藕粉、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及其他粮食加工品加工、销售;其他食品、农副产品、水果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12 |
地址变更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平县小横山工业区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新路6号 | 2016-01-12 |
其他变更 | 新平县小横山工业区电话:77723707772478邮编:653400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平县小横山工业区电话:77723707772478邮编:653400 | 2014-07-16 |
投资人变更 | 自然人序号:530400Z000247583姓名:王正兴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区十里头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性别:男是否公务员:否认缴额:270.0000 | 自然人序号:530400Z000247583姓名:王正兴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区十里头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性别:男是否公务员:否认缴额:300.0000 | 2014-07-16 |
企业类型变更 | 1121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 1310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4-07-16 |
股东信息变更 | 自然人序号:530400Z000246104 姓名:王立福 住所:新平县平甸乡纳溪村委会纳溪村73号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性别:男 是否公务员:否 认缴额:3.0000 | 自然人股东退出 | 2014-07-16 |
地址变更 | 新平县小横山工业区 电话:******** ****** 邮编:653400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平县小横山工业区 电话:******** ****** 邮编:653400 | 2014-07-1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21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 1310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4-07-16 |
股东变更 | 自然人序号:530400Z000247583姓名:王正兴住所:**********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性别:男是否公务员:否认缴额:270.0000 | 自然人序号:530400Z000247583姓名:王正兴住所:**********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性别:男是否公务员:否认缴额:300.0000 | 2014-07-16 |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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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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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7718849 | - | 1598****849 | - | - | - | 70 |
王** | - | - | - | 0877-****386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1360****496 | 10643564*****.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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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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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兴 |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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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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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0427执65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12-28 |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0427执649号之五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12-28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云0402执1147号 | 终结(2018)云0402执1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8-02 |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正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云0402民初3283号 | 一、由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5月29日的利息166246.15元及2017年5月30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的罚息645322.5元;2018年8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74%另行计付,利随本清; 二、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登记的新平县房他证新政发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及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王正兴、刘亚媛对第一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正兴、刘亚媛在承担前述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由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公司、王正兴、刘亚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所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3757.08元;被告王正兴、刘亚媛在承担前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被告王正兴、刘亚媛在承担前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03 |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正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云04民初67号 | 一、由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197936.45元和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74%计算); 二、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新他项(2014)第××号、新他项(2014)第××号、新平县房他证新政发字第××号证书载明的土地及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王正兴、刘亚媛对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正兴、刘亚媛在承担前述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正兴、被告刘亚媛连带负担。被告王正兴、被告刘亚媛在承担前述费用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07 |
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0427民初711号 | 准许原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12-26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行政处罚 | (2018)云0402行审4号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玉)食药监食罚[2017]04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没款171785.18元的行政处罚; 二、责令被执行人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罚款171785.18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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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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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153042719092 | 2018-09-27 | 2021-12-29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5304270004720 | 2016-08-17 | 2019-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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