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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奚春燕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7-1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6410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奚春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东玖汇、东玖汇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800.00万元
  • 英文名 Solaris Capital Management (Shanghai)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3398689601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98689601
  • 曾用名 上海涅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3001196001
  • 登记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1-25
  • 营业期限 2014-07-11~2034-07-1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6410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采集、企业服务->数据服务->数据采集
  • 公司简介 bm2011网站检测成立于 2010 年,是一家专注于“工业控制”领域,主要为“运动控制卡”和“ CAN 通信卡”等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 售的高新科技企业。公司设立于高新企业云集的深圳市南山区,我们拥有一支研发实力雄厚的技术团队,多年来为客户攻克了许多难题,并分别在 2015 年、 2016年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和注重品质的原则,把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融合,注重员工能力培养。同时结合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始终保持着竞争力,并稳步前进。 公司专业为客户提 供: 1. 智能型 CAN 总线通信卡( PCI 接口 ) ; 2. 多轴运动控制卡 ( 步进 / 伺服电机控制卡 ) ; 3. 数据采集卡( CAN 接口 I/O 模块等); 4.CAN 通信卡、运动控制产品附件销售; 5. 软硬件研发项目承接及技术支持。 坚持做更好的产品、服务和有竞争力的价格是我们公司长期以来的目标,以客户的满意度为公司发展动力。多年来与多家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我们相信 , 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和追求 , 一定能够实现与中小企业的互利共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徐艺峰 - - 0.00%
张月 自然人股东 - 1.00%
孙中权 - - 0.00%
吕贤慧 自然人股东 - 9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怡君 任慷平 2016-11-25
主要人员变更 林怡君 任慷平 2016-11-25
主要人员变更 吕贤慧 林怡君 2016-03-24
股东信息变更 徐艺峰;吕贤慧; 吕贤慧;张月; 2016-03-24
法定代表人变更 徐艺峰 奚春燕 2016-03-24
章程变更 2015-06-09章程备案 2016-03-22章程备案 2016-03-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吕贤慧 林怡君 2016-03-24
投资人变更 徐艺峰;吕贤慧; 吕贤慧;张月; 2016-03-24
经营范围变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用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以上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3-15
章程变更 - 2015-06-09章程备案 2015-06-09
负责人变更 吕贤慧 徐艺峰 2015-06-09
经营范围变更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计算机领域内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企业登记代理;室内外装潢、建筑装潢工程环保工程;水电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装卸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包装服务;实业投资;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工艺礼品、鞋帽、日用百货、文化办公用品、文体用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办公设备、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家用电器、环保设备、花卉、化妆品、珠宝饰品、金银饰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酒店用品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用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会务服务;市场营策划 2015-06-09
股东信息变更 吕贤慧; 吕贤慧;徐艺峰; 2015-06-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鹤兴 吕贤慧 2015-06-09
章程备案 - 2015-06-09章程备案 2015-06-09
企业类型变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5-06-09
投资人变更 吕贤慧; 吕贤慧;徐艺峰; 2015-06-09
名称变更 上海涅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5-06-09
主要人员变更 刘鹤兴 吕贤慧 2015-06-0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6-0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任慷平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9、2020、2021 - - - 021-3****766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l*****ngjiuhui.com 021-6****360 - 73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奚春燕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高亚琳、青岛盛林伍拾壹号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0)鲁0202执7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5-28
王婷与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18)鲁0202民初1430号 一、冻结被告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吕贤慧名下银行存款560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王婷在中国建设银行青岛无棣二路储蓄所的银行存款56055元,账号:23×××0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9-12-21
孙金芳与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18)鲁0202民初1420号 一、冻结被告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吕贤慧名下银行存款43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银霞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新湛二路XXXXXXXXX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9-12-21
陈燕与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18)鲁0202民初1427号 一、冻结被告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吕贤慧名下银行存款5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文亮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鑫江拉菲御园XXXXXXXXXXXXXX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9-12-20
杜生民、宋兆田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鲁0782执1243号 划拨被执行人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9-11-29
高亚琳与青岛盛林伍拾壹号资产管理中心、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8)鲁0202民初769号 一、青岛盛林伍拾壹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高亚琳投资款3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该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盛林伍拾壹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伍拾壹号中心,汇银公司、东玖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8-27
王婧祎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1498号 驳回原告王婧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退还原告王婧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李瑞亭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441号 驳回原告李瑞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3元,退还原告李瑞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张英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443号 驳回原告张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4元,退还原告张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袁景文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440号 驳回原告袁景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8元,退还原告袁景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季斌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796号 驳回原告季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1元,退还原告季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马洁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798号 驳回原告马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73元,退还原告马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王蓉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890号 驳回原告王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3元,退还原告王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朱军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889号 驳回原告朱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1元,退还原告朱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陈冠与徐艺峰、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203民初1409号 驳回原告陈冠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退还原告陈冠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1
张斌与青岛盛林拾陆号资产管理中心、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8)鲁0202民初770号 一、被告青岛盛林拾陆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斌投资本金及剩余投资收益共计516875元; 二、被告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青岛盛林拾陆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6元,公告费750元,由青岛盛林拾陆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15
江崇永与盈律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开永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17)沪0115民初85364号 本案按原告江崇永撤诉处理 被告 2018-09-20
张森与盈律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开永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17)沪0115民初85380号 本案按原告张森撤诉处理 被告 2018-09-20
张森与青岛盛林玖号资产管理中心、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退伙纠纷 (2017)鲁0202民初5565号 一、确认原告张森与被告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盛林玖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解除; 二、被告青岛盛林玖号资产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森投资款60万元,并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盛林玖号资产管理中心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张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青岛盛林玖号资产管理中心、被告青岛东方盛林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30
李瑞亭、徐艺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7)鲁0203财保53号 冻结被申请人徐艺峰、徐金平、刘淑梅、马浩、吕贤慧、盈津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亿兆国际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开永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东玖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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