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人: 张战强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合作制
- 成立时间: 2007-08-10
- 办公地址: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战强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宝鸡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陈仓农村信用联社、宝鸡市陈仓农村信用联社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Baoji Chencang District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10304623183034R
- 纳税人识别号 91610304623183034R
- 组织机构代码 62318303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10321000000043
- 登记机关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19
- 营业期限 2007-08-10~
- 注册地址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其他、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陕西美宝消毒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陕西省昌炎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陕西惠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赵玉林等 | 自然人股东 | - | 6.34% |
杨拴绪等 | 自然人股东 | - | 39.19% |
宝鸡昌新布业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恒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烨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海宝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恒安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宝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宝鸡天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靳喜仓 | - | - | 0.00% |
张战强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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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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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何宏斌 | 张战强 | 2019-09-19 |
投资人变更 | 何宏斌[退出] | 张战强[新增] | 2019-09-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何宏斌 | 张战强 | 2019-09-19 |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 | 原生产经营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 2018-04-19 |
投资人变更 | 靳喜仓[退出] | 何宏斌[新增] | 2018-04-19 |
地址变更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 | 2018-04-19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原生产经营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 2018-04-19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办理存款、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19 |
负责人变更 | 靳喜仓 | 何宏斌 | 2018-04-19 |
股东信息变更 | 靳喜仓 | 何宏斌 | 2018-04-19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原联络员姓名:;电话:******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高海峰;电话:******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cczhbqq@***.com;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敏;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cczhbqq@***.com;证件号码********* | 2015-12-10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原联络员姓名:,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高海峰,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cczhb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敏,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cczhb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5-12-10 |
注册资本变更 | 11072.00 | 20000.00 | 2015-12-10 |
经营范围变更 |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 |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1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3日);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6620经营方式: 储蓄、信贷、结算 | 经营范围: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行业代码: 6620经营方式: 储蓄、信贷、结算 | 2014-04-21 |
负责人变更 | 赵玉林 | 靳喜仓 | 2011-09-0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6890经营方式: 储蓄、信贷、结算 | 经营范围: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6890经营方式: 储蓄、信贷、结算 | 2011-09-05 |
注册资本变更 | 8772.36 | - | 2007-12-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由区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 变更后内容 | 2007-12-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宝鸡昌新布业有限公司 2万元 宝鸡恒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万元 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 1万元 宝鸡市海宝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1万元 宝鸡市恒安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2万元 宝鸡市宏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万元 宝鸡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万元 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5万元 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32万元 宝鸡天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10万元 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万元 陕西美宝消毒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3万元 陕西省昌炎置业有限公司 10万元 自然人股东:杨拴绪等 8072.76万元 赵玉林等 591万元 | 变更后内容 | 2007-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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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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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10-6****600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cczhb*****3.com | 0917-****010 | - | 74 |
张战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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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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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富宝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438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4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汇鑫盛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恢172号 | 终结(2022)陕0304执恢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引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995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9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董应怀、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恢156号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4执1101号、(2022)陕0304执恢1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18日结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卜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1328号 |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1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玉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1151号之一 | 终结(2022)陕0304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每一期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天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1075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10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韩玲玲、何亚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178)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3562号 | 驳回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退还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9-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295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小萍,翟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2528号 | 由被告翟左良、贾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9000元、利息4417.74元,合计183417.74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935‰计算的借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翟左良、贾小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29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宝龙,郝微红,马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2174号 | 一、由被告马宝龙、郝微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8918.25元,合计本息58918.25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69‰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马利强对上述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马利强向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上述借款本息,有权向被告马宝龙、郝微红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被告马宝龙、郝微红、马利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29 |
张拴军、王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874号 | 由被告张拴军、王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3341.25元,合计53341.2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935‰计算的借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拴军、王小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29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涛,马广琴,李德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2168号 | 一、由被告李德苍、马广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6536.89元,合计126536.89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69‰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王涛对上述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王涛向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上述借款本息,有权向被告李德苍、马广琴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被告李德苍、马广琴、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29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周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236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市天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执299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2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30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红彦,孙宝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2235号 | 准许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 原告 | 2022-06-29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宝明、宋宝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896号 | 一、由被告宋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9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借款利息29113.90元,合计129113.9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69‰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宋宝明对上述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宋宝明向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上述借款本息,有权向被告宋宝军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宋宝军、宋宝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29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伟,张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2166号 | 准许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06-29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2083号 | 准许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06-29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陕0304民初2360号 | 被告张宝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5162.92元;2022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93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张宝林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被告张宝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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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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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认证 | CFNR202008000482 | 2020-03-10 | 2025-03-09 |
金融许可证 | 00201600 | 2007-07-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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