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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刘志英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7-18
  • 办公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上步花园B2栋北梯二层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多乐士Donless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4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5

中标金额

378,550

客户

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志英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诚美经济、诚美、广东诚美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Sellman Economic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000740847805R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000740847805R
  • 组织机构代码 7408478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000000079212
  •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7-20
  • 营业期限 2002-07-18~
  •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521号凯升国际广场6楼629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计生成人用品->验孕棒、智能硬件->消费类硬件->智能情趣用品、保健/药品/医疗->计生成人用品->狼牙套、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治屹 - - 0.00%
陈晖 - - 0.00%
刘志英 自然人股东 - 1.00%
刘志华 自然人股东 - 9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 准予章程备案 2022-07-20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生物诊断试剂及试剂盒的销售(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电子产批发;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除外);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橡胶制品批发;玩具批发;化妆品批发;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玩具制造;玩具零售;玩具设计服务;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教育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零售;房屋租赁;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综合零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 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橡胶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消毒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商品);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二手日用百货销售;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货物进出口 2022-07-20
章程备案 - 准予章程备案 2022-07-20
地址变更 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上步花园B2栋北梯二层 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521号凯升国际广场6楼629房 2022-07-20
负责人变更 刘志华 刘志英 2022-05-1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2-05-11
主要人员变更 伍昌宇 陈治屹 2022-05-11
股东信息变更 刘志华 刘志英,刘志华 2022-05-11
章程备案 - 准予章程备案 2022-05-11
章程备案 - 准予章程备案 2022-05-11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2-05-11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0-02-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0-02-27
股东信息变更 刘志华,陈治屹 刘志华 2020-02-27
股东变更 刘志华,陈治屹 刘志华 2020-02-27
章程变更 - 准予章程备案 2020-02-27
股东信息变更 刘志华,陈晖 刘志华,陈治屹 2020-01-08
章程备案 - 准予章程备案 2020-01-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晖 刘志华 2020-01-08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研发、销售:避孕套,橡胶制,保健用,工艺品,纺织,日化妆品;教育咨询通讯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销售及技术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和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企业形象设计、策划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经营范围由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核准) 生物诊断试剂及试剂盒的销售(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互联网商销售(许可审批类商除外);游及娱乐用批发;电子产批发;消毒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橡胶制品批发;玩具批发;化妆品批发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玩具制造;玩具零售;玩具设计服务;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教育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零售;房屋租赁;百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医疗用品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许类医疗器械经营 2020-01-0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天河海关 4401963CMT 2014-12-2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温晓波 - - - - - 70
伍昌宇 监事 - - - - 79
36685152 - - - 020-3****152 - 72

联系人共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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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晖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创始人 陈晖 陈晖,1970年生,湖南郴州人,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创始人,中国诚美乳胶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曾在太阳神保健品公司担任营销主管。 人物名片 中文名 陈晖 性别 男 出生地 湖南郴州 出生日期 1970年 职业职位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创始人
刘志华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德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控安全套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价)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艾滋病防控安全套 广东-肇庆 2.91 2021-06-15
计生用品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计生用品 广东-广州 6.80 2021-04-15
GZCDC采[2018]WZ010号关于购置安全套的招标项目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安全套 广东-广州 8.79 2018-03-21
关于GZCDC采[2016]WZ008号关于购置安全套的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安全套 广东-广州 9.75 2016-04-07
关于安全套的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安全套 广东-广州 9.61 2015-08-27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1 6.80 2021-04-15
2 广州市黄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1 - 2018-10-3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卫志刚、邵学良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4981号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41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邵学良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00元,分别由邵学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5-09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揽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志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粤0111民初7333号 驳回原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958.4元,由原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0-13
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与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双一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111民初1281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839.11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739.3元,由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负担7902.5元,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36.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同意在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判决时将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05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1民终1558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7元,由上诉人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1-23
上海揽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粤01民辖终207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10-23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胡克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018)粤01民特567号 驳回申请人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晖关于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第二款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晖共同负担 申请人 2018-09-04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法霖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018)粤01民特530号 驳回申请人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晖关于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第二款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晖共同负担 申请人 2018-09-04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麦多万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闽0102民初8950号之一 准许原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9.5元(预收原告7319元)、保全费2526元,由原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8-29
胡克然与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2018)粤0111财保85号 对被申请人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07-02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授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7)浙01民终774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2-28
杭州授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6)浙0106民初10930号 一、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授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二、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授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驳回杭州授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杭州授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919元,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56元。 杭州授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30
1942叶建明与陈晖、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增资纠纷 (2017)粤0111民初1942号 一、确认原告叶建明与被告陈晖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于2017年1月17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叶建明退还投资款200万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叶建明支付投资收益(该收益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按年12%标准计算); 四、被告陈晖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叶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陈晖、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27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授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7)浙01民辖终32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7-06-30
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家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民终435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61元由上诉人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08-23
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456号 一、被告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6699.80元;二、被告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916699.8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若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28元,由原告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661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9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8-08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国械注进20152183091 2020-09-28 2025-09-27
医疗器械广告 粤械广审(文)第200922-03460号 2020-09-14 2020-09-22
医疗器械广告 粤械广审(文)第2019124924号 2020-02-18 2020-12-04
医疗器械广告 粤械广审(文)第2019124905号 2020-02-17 2020-12-0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20140044号 2020-01-15 -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粤医械广审(文)第2018020378号 2018-02-26 2019-02-25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国械注进20152663091 2015-09-23 2020-09-22
进口器械(历史数据) 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2662302号 2011-07-13 2015-07-12
进口器械(历史数据) 国食药监械(进)字2006第2661171号 2006-07-10 2010-07-09

网店

网店名称 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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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乐士诚仁专卖店 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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