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
- 法人: 谈亚军
- 注册资本: 767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2-28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5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28,37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谈亚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重庆世纪金源时代、世纪金源时代
- 注册资本 767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67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Empark Times Grand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5747455337L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105747455337L
- 组织机构代码 74745533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000400002272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2
- 营业期限 2003-02-28~2053-02-27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二支路1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旅游饭店->旅游饭店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商业地产、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日本料理、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咖啡
- 公司简介 世纪金源集团是著名实业家、旅菲爱国华侨黄如论先生创办的综合性跨行业国际集团,目前在中国大陆已投资2000多亿元人民币,缴纳各项税费达300亿元人民币,捐资公益事业达35亿多元人民币。集团以“房地产开发、星级大饭店、大型购物中心、金融资本运营、核桃油生产、物业管理”为六大支柱产业,属下北京、云南、重庆、福建、江苏、安徽、贵州、湖南、宁波九个区域集团,其中包括70多家子公司,20家五星级大饭店,10家Shopping Mall,投资地域遍及福建、北京、上海、江西、重庆、云南、海南、广东、湖南、贵州、陕西、安徽,以及中国香港、菲律宾等海内外各地。集团现有员工20000多名,英才荟萃,实力雄厚。重庆世纪金源大饭店是世纪金源集团精心打造的商业地产力作,坐落于江北观音桥步行街,总投资6.8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拥有500个车位,是集办公、商住、旅游、会议、休闲、健身、娱乐、美食、购物等于一体的综合性五星级饭店。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Talent Max Development Limited | 外国(地区)企业 | - | 50.00% |
Oriental Shine lnternational Limited | 外商投资企业 | - | 5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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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大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宾馆、茶座、酒吧、咖啡馆、饭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场;自有场地租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大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宾馆、茶座、酒吧、咖啡馆、饭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场;自有场地租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休闲观光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4-29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大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宾馆、茶座、酒吧、咖啡馆、饭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场;自有场地租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大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宾馆、茶座、酒吧、咖啡馆、饭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场;自有场地租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休闲观光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4-29 |
负责人变更 | 林明清 | 陈晓明 | 2020-03-26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大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宾馆、茶座、酒吧、咖啡馆、饭馆、商场;住宿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自有场地租赁。『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 |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大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宾馆、茶座、酒吧、咖啡馆、饭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场;自有场地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3-26 |
经营范围变更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馆、茶楼(按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 | 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大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宾馆、茶座、酒吧、咖啡馆、饭馆、商场;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住宿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自有场地租赁。『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 | 2016-10-24 |
其他变更 | 344 | 92 | 2016-10-24 |
国别/地区 | 344 | 92 | 2016-10-24 |
经营(业务)范围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馆、茶楼(按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 | 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大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宾馆、茶座、酒吧、咖啡馆、饭馆、商场;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住宿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自有场地租赁。『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 | 2016-10-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4日),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吧、茶楼(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1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经营)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馆、茶楼(按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 | 2014-04-24 |
经营(业务)范围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4日),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吧、茶楼(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1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经营)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馆、茶楼(按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 | 2014-04-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食品超市、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吧、茶楼(在许可证核准范围及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品类制售(含鲜榨果汁、酒等)、日本料理、职工膳食供应(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4日),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吧、茶楼(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1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经营) | 2011-07-13 |
负责人变更 | 刘利萍 | 林明清 | 2010-04-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如海 | 刘利萍 | 2007-08-20 |
其他变更 | 企独渝总04564 | 500000400002272 | 2007-08-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食品超市、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吧、茶楼(有效期至2007-5-31止)。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食品超市、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吧、茶楼(在许可证核准范围及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 2007-06-20 |
地址变更 | 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公园 | 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二支路1号 | 2006-08-0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合资经营(港资) | 外商独资经营 | 2006-08-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食品超市、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桑拿、游泳池、健身房、商场、美容美发、酒吧、咖啡吧、茶楼。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食品超市、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商场、酒吧、咖啡吧、茶楼(有效期至2007-5-31止)。 | 2006-08-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世荧 | 黄如海 | 2006-08-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食品超市、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桑拿、夜总会、迪吧、KTV、游泳池、健身房、商场、美容美发、酒吧、咖啡吧、茶楼。 | 客房住宿、写字间、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食品超市、商业服务中心,附设多功能厅、桑拿、游泳池、健身房、商场、美容美发、酒吧、咖啡吧、茶楼。 | 2006-04-24 |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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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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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679588885105 | - | - | - | - | - | 70 |
02367958888转接5105 | - | - | - | - | - | 70 |
黄** | - | 1387****869 | - | 023-6****888 | - | 86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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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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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2021-2022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20C01846)结果更正公告 | 中标公告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 重庆 | - | 2020-12-28 |
重庆市人口信息中心召开FIS区划代码调整专项工作培训会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会议服务 | 重庆 | 1.81 | 2018-12-11 |
重庆市人口信息中心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研讨会暨专家培训会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会议服务 | 重庆 | 1.03 | 2018-12-11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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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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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财政局 | 3 | 1 | -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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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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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渝0105执7253号 |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72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30 |
陈军与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渝01民终460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6-01 |
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与陈军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社会保险纠纷 | (2021)渝0105民初10598号 | 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返还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承担部分46131.1元; 二、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返还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承担部分4384.49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原告 | 2022-04-01 |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33622号 | 本案按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2-02-08 |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33623号 | 本案按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2-02-08 |
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与曹玉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执16552号 |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16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权利人 | 2022-01-05 |
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与曹玉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民初7750号 | 一、被告曹玉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消费款项11387元; 二、被告曹玉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结清消费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消费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计43.26元,由被告曹玉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1-08-26 |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11460号 | 准许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21-08-05 |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11459号 | 准许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21-08-05 |
许德楠与庄维仁、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渝01民终5361号 |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许德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维仁2017年6月的租金8000元”; 三、驳回庄维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许德楠负担119元,庄维仁负担10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许德楠负担90元,庄维仁负担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3-02 |
庄维仁与许德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渝0105民初3569号 | 被告许德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维仁2017年6月、7月、8月1日至11日的租金18838.71元; 二、被告许德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维仁支付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分别以8000元、8000元、2838.71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7日、6月26日、7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庄维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许德楠负担200元,由原告庄维仁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2 |
北京全景视觉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19)渝0192民初1711号 |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07-22 |
庄维仁与杨兴蓉、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渝01民终501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上诉人庄维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17 |
杨兴蓉与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庄维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渝0105民初15902号 | 一、原告杨兴蓉与被告庄维仁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庄维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兴蓉退还保证金39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兴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庄维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19 |
许德楠与庄维仁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渝0105民初15901号 | 一、原告许德楠与被告庄维仁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庄维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德楠退还保证金24000元; 三、驳回原告许德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庄维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19 |
庄维仁与许德楠、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渝01民终50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庄维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0-10 |
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与鲁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渝0105民初465号 | 一、被告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消费款项5800元; 二、被告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4日起至结清消费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尚欠消费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9-30 |
冯某与重庆世纪金源大饭店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渝0105民申64号 | 驳回冯某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09-21 |
冯某与重庆世纪金源大饭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渝0105民初5048号 | 驳回原告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8-08-01 |
孙海波与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11号 | 准许原告孙海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波负担 | 被告 | 2016-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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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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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2021)渝01民终460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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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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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5001050006958 | 2019-07-18 | 2021-12-13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5001050006943 | 2016-12-14 | 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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