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德群
- 注册资本: 22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5-31
-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闫家岗农场太平湖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4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440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德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太平湖、哈尔滨太平湖
- 注册资本 22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2800.00万元
- 英文名 Harbin Taiping Lake Hot Spring Resor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3000070001228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000122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102100268652
- 登记机关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21
- 营业期限 2013-05-31~2063-05-30
-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闫家岗农场太平湖一期7号楼1层4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其他住宿业->其他住宿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餐饮/小吃/甜点、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汽车/骑行/车品、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人是赵强,主要面象—市场,客户群为—。****5000人,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瑶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郭佳璐 | 自然人股东 | - | 12.00% |
赵强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王德群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国峰玮 | 自然人股东 | - | 17.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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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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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洗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酒、饮料及茶叶零售。*** | 洗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酒、饮料及茶叶零售;烟草零售;汽车租赁服务。*** | 2017-07-2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信建华;吕唯铭;董延;郭谦;郭佳璐;郭瑶;赵强; | 郭佳璐;郭瑶;赵强;王德群:*%;国峰玮:*%; | 2017-07-21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强、董延、信建华、郭瑶、吕唯铭、贺金卫、郭谦、郭佳璐 | 国峰玮、王德群、黄华、郭佳璐 | 2017-07-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强 | 王德群 | 2017-07-21 |
股东信息变更 | 信建华;吕唯铭;董延;郭谦;郭佳璐;郭瑶;赵强; | 郭佳璐;郭瑶;赵强;王德群:51%;国峰玮:17%; | 2017-07-21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信建华;吕唯铭;董延;郭谦;郭佳璐;郭瑶;赵强; | 郭佳璐;郭瑶;赵强;王德群:*%;国峰玮:*%; | 2017-07-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强、董延、信建华、郭瑶、吕唯铭、贺金卫、郭谦、郭佳璐 | 国峰玮、王德群、黄华、郭佳璐 | 2017-07-2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洗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 洗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酒、饮料及茶叶零售。*** | 2016-03-09 |
注册资本变更 | 19000.00 | 22800.00 | 2015-04-24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00 | 19000.000000 | 2015-03-10 |
经营范围变更 | 婚庆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 洗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 2015-02-03 |
投资人变更 | 贺金卫:;董延:;赵强:;吕唯铭:;郭谦:;郭瑶:;郭佳璐:;信建华:; | 董延:;郭谦:;赵强:;郭瑶:;吕唯铭:;信建华:;郭佳璐:; | 2014-09-12 |
股东信息变更 | 贺金卫:;董延:;赵强:;吕唯铭:;郭谦:;郭瑶:;郭佳璐:;信建华:; | 董延:;郭谦:;赵强:;郭瑶:;吕唯铭:;信建华:;郭佳璐:; | 201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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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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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 - | 1362****133 | - | - | - | 84 |
04515299999 | - | - | - | 0451-****999 | - | 72 |
国峰玮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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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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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峰玮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郭佳璐 | 董事 | - |
王德群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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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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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TPLHLJ-2021-S2-052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2021年度培训酒店及会场集采项目-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 | 黑龙江-哈尔滨 | - | 2021-11-24 |
黑龙江分公司航延宾馆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 | 黑龙江 | 0.02 | 2020-07-02 |
南航不正常航班旅客食宿服务 | 中标公告 | 旅客食宿服务 | 黑龙江 | 0.02 | 2019-06-05 |
黑龙江分公司航延食宿服务采购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食宿服务 | 黑龙江 | - | 2019-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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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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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黑0103民初6039号 | 准许原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计3449元,由原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9-01 |
张万明、尹广军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黑01民终5343号 | 准许上诉人张万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上诉人张万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8-06 |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黑01民终455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07 |
张万明、尹广军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黑01民终4596号 | 准许上诉人张万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4元,减半收取3057元,由上诉人张万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6-01 |
李吉明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黑01民初282号 | 一、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吉明工程款10746047.38元; 二、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吉明工程款利息,以10746047.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三、驳回李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91.26元(由李吉明预交),由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1 |
孙建平、哈尔滨市佳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黑民终428号 | 一、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佳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873634.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67.91元,由旅游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15 |
哈尔滨市佳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黑01民初1081号 | 一、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佳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9999.33元; 二、第三人孙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市佳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973634.75元,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孙建平给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佳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873634.08元欠款利息,其中自2016年2月9日起算至2017年2月8日按照应付款10165448.78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按照10590359.96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10873634.08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上述利率标准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佳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28000元;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市佳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52.47元,由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15 |
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黑01民初2202号 | 一、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剩余工程款10210533.12元; 二、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0210533.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5213436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58.41元(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4842.92元,由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92015.49元,此款与判决主文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9 |
杨卫东、徐伟、孙鹏、唐英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19)黑71执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08-13 |
张彦希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高洪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黑0102民初字7514号 | 一、被告高洪希、陈景涛、鲁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彦希借款本金174万元及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104.4万元,借款本金36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12.96万元。 二、如高洪希、陈景涛、鲁国辉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原告张彦希可依据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闫家岗农场场部太平湖三期5号楼1单元7层3号,66.38平方米;三期5号楼1单元6层3号,66.38平方米;三期7号楼2单元6层2号,49.57平方米;三期5号楼1单元5层3号,66.38平方米;太平湖温泉小镇一期洋房区6栋3单元302室,142.16平方米;一期洋房区6栋3单元402室,142.16平方米;一期2号楼1单元6层1号,面积85.9平方米;一期2号楼3单元6层2号,面积96.43平方米;一期2号楼3单元6层1号,面积92.08平方米;一期2号楼1单元6层2号,面积108.59平方米;三期4号楼1单元3层8号,面积64.61平方米;三期4号楼1单元6层1号,面积60.09平方米;一期住宅区7栋3单元602室,面积为95.37平方米;一期住宅区9栋4单元601室,面积为105.78平方米。 三、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在上述标的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彦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2188元由被告高洪希、陈景涛、鲁国辉、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承担(此款被告与上款同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02 |
杨卫东、徐伟、孙鹏、唐英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19)黑71执2号之六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25 |
哈尔滨鼎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黑01民终9444号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敬东工程款30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30 |
哈尔滨盛达五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郭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黑8105民初142号 | 本案按哈尔滨盛达五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24 |
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0102民初7988号 | 一、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217256元货款; 二、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217256元货款自2016年4月26日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2元,由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06 |
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0102民初7989号 | 一、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2177258.29元货款; 二、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2177258.29元货款自2016年5月3日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负担1402元,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24218元。(此款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凯风宾馆酒店用品经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06 |
哈尔滨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黑0102民初8924号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太平湖房地产公司给付园林公司工程款1700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太平湖房地产公司给付园林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17200元,2017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第一项工程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月利率2%计算;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太平湖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园林公司工程款5500000元;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太平湖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园林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28000元,2017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第三项工程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月利率2%计算; 五、驳回园林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96元,由园林公司负担380元,太平湖房地产公司负担18233元,太平湖旅游度假公司负担61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15 |
上诉人郭瑶、郭淳、吕聿刚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龙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强、蒋凤琴、原审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黑民终524号 | 一、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二、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项; 三、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郭瑶、郭淳、吕聿刚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债务中的2325.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哈尔滨市龙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271.67元,由龙兴公司负担51207.01元,由赵强、蒋凤琴、太平湖公司负担306064.66元,郭瑶、郭淳、吕聿刚对上述306064.66元中的134668元承担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64.66元,由龙兴公司负担171396.66元,由郭瑶、郭淳、吕聿刚负担1346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07 |
哈尔滨市鼎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7)黑01民调6号 | 一、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哈尔滨市鼎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7000万元; 二、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上述人民币7000万元的欠款分15个月给付哈尔滨市鼎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每月给付哈尔滨市鼎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66万元;2018年9月1日前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476万元; 三、哈尔滨市鼎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债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900元,由哈尔滨市鼎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7-06-26 |
哈尔滨市松北区其盛塑钢门窗厂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黑0102民初8530号 | 一、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其盛塑钢门窗厂工程款35.5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其盛塑钢门窗厂违约金4.55万元。 如果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其盛塑钢门窗厂已预交,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其盛塑钢门窗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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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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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2314100000051 | 2016-05-03 | 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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