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
- 法人: 王艳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3-11-11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港盛世6栋21c号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都通货运、深圳都通、都通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 ZHEN Doutong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55669298K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755669298
- 组织机构代码 7556692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3493251
- 登记机关 盐田局
- 核准日期 2017-03-17
- 营业期限 2003-11-11~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港盛世6栋21C号房(仅作办公用途)。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港盛世6栋21C号房(仅作办公用途)。,于2003年11月11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兴办实业;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国内商业;进出口业务;仓储;装卸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38人,我公司属于深圳公路旅客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艳 | 自然人股东 | - | 66.67% |
林平 | - | - | 50.00% |
宋龙峰 | 自然人股东 | - | 33.33% |
古应增 | - | - | 5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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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755669298K | 2017-03-17 |
许可信息变更 | 道路运输许可证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或经营权授予文件 | 2013-06-2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仓储(场地另设);装卸服务(不含港口作业)。 |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仓储(场地另设);装卸服务(不含港口作业)。^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2013-06-21 |
期限变更 | 2003-11-11,2013-11-11 | 2003-11-11,5000-01-01 | 2013-06-21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集装箱运输(均不含危险物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仓储(场地另设);装卸服务(不含港口作业)。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仓储(场地另设);装卸服务(不含港口作业)。 | 2011-02-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名称:王艳,出资额:200,出资比例:66.6666名称:宋龙峰,出资额:100,出资比例:33.3333 | 名称:王艳,出资额:666.6669,出资比例:66.6667名称:宋龙峰,出资额:333.3331,出资比例:33.3333 | 2011-02-25 |
投资人变更 | 名称:王艳,出资额:200,出资比例:66.6666名称:宋龙峰,出资额:100,出资比例:33.3333 | 名称:王艳,出资额:666.6669(+233.33345%),出资比例:66.6667名称:宋龙峰,出资额:333.3331(+233.3331%),出资比例:33.3333 | 2011-02-25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 | 1000 | 2011-02-2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 | 1000.00 | 2011-02-25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集装箱运输(均不含危险物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 |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集装箱运输(均不含危险物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仓储(场地另设);装卸服务(不含港口作业)。 | 2009-07-07 |
注册号变更 | *****97 | ***** | 2008-07-14 |
其他变更 | 4403012126397 | 440301103493251 | 2008-07-14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路明珠市场606房 |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港盛世6栋21C号房(仅作办公用途)。 | 2008-07-14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集装箱运输(均不含危险物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集装箱运输(均不含危险物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 | 2005-03-01 |
其他变更 | 1 | 2 | 2005-03-01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南方明珠花园A区3-701房 | 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路明珠市场606房 | 2005-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集装箱运输(均不含危险物品)。 |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集装箱运输(均不含危险物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2004-12-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古应增(执行董事) | 王艳(执行董事) | 2004-05-17 |
股东信息变更 | 名称:古应增,出资额:150,出资比例:50名称:林平,出资额:150,出资比例:50 | 名称:王艳,出资额:200,出资比例:66.6666名称:宋龙峰,出资额:100,出资比例:33.3333 | 2004-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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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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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22 | - | 1335****018 | szdutongwy20*****3.com | - | - | 86 |
负** | - | 1335****018 | - | 010-0****000 | - | 85 |
宋龙峰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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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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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 | 执行董事,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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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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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徐新梅与王广兵、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运恒祥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6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5万元(不计免赔)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文强、徐新梅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原告朱文强、徐新梅110000元;不足部分732843.3元由被告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承担30%即219852.99元。被告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已支付死者家属即本案原告朱文强、徐新梅现金50000元,该款应在原告朱文强、徐新梅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即被告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尚应赔付169852.99元给原告朱文强、徐新梅。对于被告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所承担的169852.9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限额内先行支付给原告朱文强、徐新梅。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文强、徐新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191元,由被告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5191元、由原告朱文强、徐新梅负担5000元(原告朱文强、徐新梅已预交诉讼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9-21 |
方正罡与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4)深盐法执字第114-2号 | 一、解除我院(2014)深盐法执字第114-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XXXXX账号存款人民币8556.00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XXXXX账号存款人民币8556.00元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4-12-17 |
方正罡与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4)深盐法执字第114-1号 |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货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盐田支行XXXXX存款人民币855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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