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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袁成罗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11-30
  • 办公地址: 宁波高新区清水桥路599号(通途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永昌公交车站对面)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MORESPEED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袁成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铭仕国际物流、宁波铭仕、铭仕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01668476711N
  • 纳税人识别号 330206668476711
  • 组织机构代码 66847671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06000014139
  • 登记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8-04
  • 营业期限 2007-11-30~2057-11-2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洲南楼104室-3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物流运输->仓储服务、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贺剑 - - 30.00%
袁成罗 自然人股东 - 0.50%
洪建锋 - - 0.00%
朱林思 - - 30.00%
宁波维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投资者 - 99.50%
丁加国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丁加国;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洪凤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袁成罗;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徐曲波;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洪凤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袁成罗;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小燕;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徐曲波;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2022-11-14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宁波维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成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维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成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1-08-04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宁波维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袁成罗;出资额:*.*万;百分比:*.*%; 企业名称:宁波维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袁成罗;出资额:**万;百分比:*.*%; 2021-08-04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1-08-04
法定代表人变更 洪建锋 袁成罗 2021-07-20
投资人变更 姓名:洪建锋;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袁成罗;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丁加国;出资额:***万;百分比:**%; 企业名称:宁波维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袁成罗;出资额:*.*万;百分比:*.*%; 2021-07-20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洪建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成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丁加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维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成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1-07-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丁加国;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洪建锋;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袁成罗;证件号码:******************;职位:经理; 姓名:丁加国;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洪凤仙;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袁成罗;证件号码:******************;职位:经理; 2021-07-20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丁加国;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洪建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袁成罗; 证件号码: *****************X; 职位: 经理; 姓名: 丁加国;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洪凤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袁成罗; 证件号码: *****************X; 职位: 经理; 2021-07-20
其他事项备案 5829:其他运输代理业 5521:远洋货物运输 2020-12-02
行业代码变更 5829:其他运输代理业 5521:远洋货物运输 2020-12-02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陆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陆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冷链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0-12-02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陆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陆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冷链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陆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陆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冷链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8-21
地址变更 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洲南楼***室-*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洲南楼***室-* 2019-08-21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2017-01-10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2007-11-30 至 2017-11-29 营业期限: 2007-11-30 至 2057-11-29 2016-09-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84767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2016-05-05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06000014139 组织机构代码证:6684767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68476711N 2016-05-05
投资人变更 姓名:丁加国;出资额:**;百分比:**%姓名:洪建锋;出资额:**;百分比:**%姓名:袁成罗;出资额:**;百分比:**% 姓名:丁加国;出资额:***;百分比:**%姓名:洪建锋;出资额:***;百分比:**%姓名:袁成罗;出资额:***;百分比:**% 2013-05-08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丁加国;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姓名: 洪建锋; 出资额: 70; 百分比: 35%姓名: 袁成罗; 出资额: 70; 百分比: 35% 姓名: 丁加国;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姓名: 洪建锋;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35%姓名: 袁成罗;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35% 2013-05-0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大榭海关 330226829P 2016-07-0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57486818878 - - - 0574-8****878 - 72
丁加国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ngspeed.com 0574-8****879 - 74

联系人共 2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洪凤仙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武汉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干线运输承运商引进中标通知 中标公告 干线运输承运商 湖北-武汉 - 2017-09-18
天天快递北京、长沙、武汉单边物流招标中标通知 中标公告 - 北京 - 2017-09-11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湖北鄂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 1 1 - 2017-09-1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1)豫民申9243号 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 2022-01-28
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纠纷 (2021)湘1302民初5393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万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1-28
张成东、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304财保62号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B×××××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张成东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20-12-30
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浙0108民初3738号 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1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豫1602民初6310号 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被告 2020-10-10
王梅、余莲芳与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0308号 准许原告王梅、余莲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梅、余莲芳负担 被告 2020-10-09
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浙0206民初2334号 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03
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辖终29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8-14
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苑成旺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0)鲁1425民初1458号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保险金25054元(50108×50%=25054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对苑成旺、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29
李国祥与王丰、王景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109民初16205号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李国祥损失16205.8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李国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交纳225元(李国祥已向本院预交),由李国祥负担122元,王丰负担103元。 原告李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18
李琴与王丰、王景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109民初16037号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李琴损失63184.01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王景彬损失8318.1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李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交纳765元(李琴已向本院预交),由李琴负担75元,王景彬负担690元。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王景彬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责任。鉴定费7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 原告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景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18
桐庐澳嘉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东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民终492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4080元,由上诉人桐庐澳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被上诉人 2020-05-12
胡金全与陈开友、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205民初105号 本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0-04-08
黄秀莲与朱加林、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浙0324民初8431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秀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7227.0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秀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238.5元; 三、驳回原告黄秀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原告黄秀莲承担1087元,被告朱加林承担406元;诉讼过程产生的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黄秀莲承担1900元,被告朱加林承担700元(该款已由黄秀莲预交,由朱加林直接支付给黄秀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21
上海东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桐庐澳嘉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06民初3246号 一、被告桐庐澳嘉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172000元; 二、被告桐庐澳嘉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6日起以17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东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桐庐澳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9-11-20
侯爱国、童雪琴等与李双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鄂0582民初1997号 一、原告侯爱国、童雪琴因交通事故致侯雨杭死亡的经济损失725740元、原告王秋云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6277.72元。合计732017.7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赔偿464412.40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赔偿267605.316元。 二、驳回原告侯爱国、童雪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支行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2018)鄂058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4元,减半收取2097元和财产保全费1520元(原告侯爱国、童雪琴、王秋云已预交),合计3617元由被告李双剑和宁波名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531.90元,被告张成程承担108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4-2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侯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鄂05民终169号 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赔偿侯爱国、童雪琴、王秋云各项损失261853.8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赔偿候爱国、童雪琴、王秋云各项损失464412.404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侯爱国、童雪琴、王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负担100元,候爱国、童雪琴、王秋云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4-26
李东滨、白水根等与史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赣0102民初4364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东滨、白水根、白明毅、白钰斌赔偿款280702.5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史空军垫付款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东滨、白水根、白明毅、白钰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20元,由原告李东滨、白水根、白明毅、白钰斌负担5800元,被告史空军、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2
刘保柱与齐向军、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鄂1083民初1441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保柱146226.55元; 二、原告刘保柱在收到上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当日返还被告齐向军先行支付的费用6300元; 三、驳回原告刘保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刘保柱负担168元,被告齐向军负担1598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04
侯爱国、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8)鄂0582财保9号之一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 二、将被申请人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产权予以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0-0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2-10 (2022)豫16民再6号 追偿权纠纷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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