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桂茹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05-11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10层102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桂茹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天津上品、上品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01575101806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510180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01000094624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9
- 营业期限 2011-05-11~2031-05-10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10层1026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美妆/个护/洗漱->香氛香水美体->玫瑰精油、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指甲油、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其他、美妆/个护/洗漱->香氛香水美体->精油、百货/厨具/宠物、农资/化工/环保
- 公司简介 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致力于“概念体验营销”为推广模式的企业,我们以国际色彩潮流为选色前提,致力于打造令女性满意和自豪的指尖色彩文化。公司倾力打造“TOP COLOR顶点色彩”品牌,主推富含玫瑰精油指甲油及相关手部护理产品,以色彩顾问、整店输出、品牌文化资源扩展为经营理念,力求打造“本土生长本土发展本土融合”的中国第一指甲油品牌。“专业、健康、时尚”是品牌不变的核心价值,“合作、发展、分享”是品牌不变的经营理念。 公司成立七年来在个人形象色彩顾问、甲油搭配顾问、展陈顾问等时尚职业人才培训及个人扮靓、时尚搭配、技巧培训、指甲视觉形象管理科学研究等取得了业内同行、广大商户以及每位顾客的认可和赞许。公司将继续把“TOP COLOR”品牌定位为指甲视觉的研发者、传播者和引领者,为国内外同行和顾客呈现美轮美奂的甲油文化!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贾宏伟 | 自然人股东 | - | 1.00% |
张显勇 | 自然人股东 | - | 99.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贾宏伟;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空; | 姓名:王桂茹;任职起始日期:2018-06-12; | 2018-06-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姓名:贾宏伟; | 任职起始日期:2018-06-12;姓名:王桂茹; | 2018-06-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贾宏伟; | 姓名:王桂茹; | 2018-06-14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贾宏伟;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 | 姓名:王桂茹;任职起始日期:2018-06-12; | 2018-06-14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姓名:贾宏伟; | 任职起始日期:2018-06-12;姓名:王桂茹; | 2018-06-14 |
股东信息变更 | - | 无股权转让 | 2015-03-0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500.00 | 2015-03-04 |
投资人变更 | - | 无股权转让 | 2015-03-04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04;姓名:张显勇;法定代表人标识:是;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姓名:贾宏伟;法定代表人标识:否; | 2011-05-19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04;姓名:张显勇;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姓名:贾宏伟; | 2011-05-19 |
主要人员变更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04;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 | 2011-05-19 |
负责人变更 | 张显勇 | 贾宏伟 | 2011-05-19 |
主要人员变更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04;法定代表人标识:否;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法定代表人标识:是; | 2011-05-19 |
主要人员变更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04;姓名:张显勇;法定代表人标识:是;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5-19;姓名:贾宏伟;法定代表人标识:否; | 2011-05-19 |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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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上** | - | 1392****871 | - | - | - | 84 |
王桂茹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王** | - | 1392****871 | - | 022-5****615 | - | 86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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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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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茹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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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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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许艳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津02民终21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许艳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7-08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贾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03民初4022号 | 一、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借款本金26524.55元。 二、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截至2017年3月9日的利息348.16元、罚息8548.93元及自2017年3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微小贷款业务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贾宏伟、张显勇、张显庆、刘红雨对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72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显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01执231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1-03 |
张兰兰、杨兆翠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1执1554、1557、1604、160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7-06-06 |
天津日用百货批发公司与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6)津0111民初2490号 | 一、解除原告天津日用百货批发公司与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 二、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150号,使用面积为110平方米房屋腾空,交付原告; 三、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租金5742元; 四、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日用百货批发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5742元。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9 |
许艳辉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津0110民初5434号 | 准许原告许艳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许艳辉负担 | 被告 | 2016-12-02 |
张兰兰与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和民二初字第1078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5年8月至9月12日工资合计6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5年6月至9月12日防暑降温费49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04 |
杨兆翠与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和民二初字第1076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5年8月至9月12日工资合计4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5年6月至9月12日防暑降温费49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04 |
王永娟与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顶点色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和民二初字第1077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5年8月至9月12日工资合计7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5年6月至9月12日防暑降温费492.1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顶点色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服押金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600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04 |
刘玉华与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顶点色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和民二初字第1075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5年8月至9月12日工资合计4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5年6月至9月12日防暑降温费492.1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顶点色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服押金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600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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