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卜秋香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4-1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4层1404-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卜秋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汇和乾元、汇和乾元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Huihe Qianyua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4674255982R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4674255982R
- 组织机构代码 67425598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4010972440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04
- 营业期限 2008-04-1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4层1404-1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其他软件开发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键盘、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银行智能终端设备与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和银行IT服务外包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注册资金1000万,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二拨子工业园。目前公司在成都设立了研发中心以及生产基地。(主营自助填单机、密码键盘、信息交互终端、网银机、圈存机、防护舱、银行窗口设备、自助类设备等)公司立志用技术革新回报社会,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防窥视柜台一体机”,填补了该类产品的市场空白,防窥视柜台一体机的诞生彻底杜绝了密码键盘输入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恶意窃取的可能,在切实有效的保证银行卡用户利益的同时,也为防范金融卡犯罪活动做出了杰出贡献,公司依托自己雄厚的科研技术力量并通过与国内各高校的深入合作,开发出了国内领先的“柜面前端整合系统”、“仿真大手机体验终端系统”、“智能排队管理系统”、“汇和智能电子回单管理系统”等。目前各项智能产品先后获得了银行、证券、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公司凭借着先进的产品设计、过硬的产品质量、完善周到的售后服务成为众多金融机构指定的终端设备供应商。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贵伍 | - | - | 0.00% |
皮月中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王进者 | - | - | 0.00% |
杨芬 | - | - | 0.00% |
朱玉峰 | - | - | 0.00% |
曾文邱 | - | - | 0.00% |
成竹林 | - | - | 0.00% |
张宏华 | - | - | 0.00% |
卜秋香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北京融和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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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卜秋香,皮月中* | 卜秋香*,皮月中 | 2021-01-0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皮月中 | 卜秋香 | 2021-01-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卜秋香,[退出]皮月中*[退出] | 卜秋香*,[新增]皮月中[新增] | 2021-01-04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118号1幢9层907 | 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4层1404-1 | 2020-01-13 |
注册资本 | 3000 | 5000 | 2019-06-1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6-17 |
负责人变更 | 王进者 | 皮月中 | 2018-12-25 |
投资人变更 | 曾文邱自然人股东[退出]王进者自然人股东[退出] | 皮月中自然人股东[新增]卜秋香自然人股东[新增] | 2018-12-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进者*执行董事[退出]王进者*经理[退出]曾文邱监事[退出] | 皮月中*执行董事[新增]皮月中*经理[新增]卜秋香监事[新增] | 2018-12-25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进者,自然人股东,曾文邱,自然人股东 | 卜秋香,自然人股东,皮月中,自然人股东 | 2018-12-25 |
期限变更 | 20 | - | 2018-12-25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进者*,曾文邱 | 卜秋香,皮月中* | 2018-12-25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118号1幢二区505室 |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118号1幢9层907 | 2017-07-10 |
注册资本 | 1000 | 3000 | 2016-04-1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4-13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史兴华 执行董事;2 史兴华 经理;3 刘金明 监事 | 1 王进者 执行董事;2 王进者 经理;3 曾文邱 监事 | 2015-04-13 |
负责人变更 | 史兴华 | 王进者 | 2015-04-13 |
股东信息变更 | 达红,自然人股东,史兴华,自然人股东 | 王进者,自然人股东,曾文邱,自然人股东 | 2015-04-13 |
投资人变更 | 1史兴华自然人股东2达红自然人股东 | 1曾文邱自然人股东2王进者自然人股东 | 2015-04-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史兴华执行董事2史兴华经理3刘金明监事 | 1王进者执行董事2王进者经理3曾文邱监事 | 2015-04-13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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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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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 - | - | 527793*****tmail.com | 010-5****332 | - | 74 |
卜秋香 | 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王** | 经理 | - | rc*****xmail.com | 010-5****003 | - | 83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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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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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秋香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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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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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图形终端及外围设备入围选型项目九标段柜外清入围 | 中标公告 | 柜面图形终端及外围设备 柜外清信息交互终端 | 河北-石家庄 | - | 2018-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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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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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钢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4执异397号 | 驳回刘钢追加皮月中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 2022-04-20 |
刘钢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4执异395号 | 驳回刘钢追加皮月中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 2022-04-20 |
刘钢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4执异396号 | 驳回刘钢追加卜秋香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 2022-04-20 |
刘钢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4执异394号 | 驳回刘钢追加卜秋香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 2022-04-20 |
四川九鑫特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91执5645号 | 终结(2020)川0191民初9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1-24 |
北京富润得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川0191执1194号 | 终结(2020)川01民终14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1-23 |
曾银川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14执4497号 | 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20]第00073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四川九鑫特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191民初9606号 | 一、被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九鑫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57696.8元; 二、被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九鑫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以209136.8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5日;以257696.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九鑫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裁判文书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6-24 |
北京秋田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5631号 | 被告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秋田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900元及利息损失(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22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笔,以22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秋田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06 |
刘钢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14执2040号 | 终结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646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30 |
刘钢与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14民初8845号 | 准许原告刘钢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钢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21-03-23 |
北京富润得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20)川0191执保5号 | 对被申请人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被申请人 | 2020-06-20 |
浙江依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浙032财保39号 | 冻结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300000元存款。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浙江依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20-06-09 |
曹磊与北京汇和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0191民初13799号 | 一、被告(原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磊工资10179元; 二、被告(原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60248元; 三、被告(原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磊赔偿金115200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曹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5元,共计10元,由被告(原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9 |
曹磊、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川01民终567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曹磊与上诉人成都汇合乾元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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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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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KB18619E21306R0S | 2019-05-15 | 2022-05-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KB18619Q21305R0S | 2019-05-15 | 2022-05-14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KB18619S21307R0S | 2019-05-15 | 2022-05-14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6010901865651 | 2019-03-06 | 2020-12-31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6010901873137 | 2018-09-06 | 2020-12-31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3010901643119 | 2015-12-30 | 2020-12-3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09010901362538 | 2009-08-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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