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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正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高波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9-29
  • 办公地址: 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院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正顺、绥化正顺、正顺汽车销售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uihua Zhengshun Automobile Sale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24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200MA1904N98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904N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1200100095856
  • 登记机关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05
  • 营业期限 2016-09-29~2036-09-28
  • 注册地址 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院内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代驾、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老板使用58APP商家版发布该职位,招人的诚意大到*描述,赶快来应聘吧。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波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高波、于艳春 高波、于彦涛 2023-04-04
地址变更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丰泽锦园二环西街5号楼20号商服 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院内 2021-01-05
经营范围变更 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信息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婚庆服务;自有停车场管理服务;汽车文化交流策划服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 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不带操作人员,不包括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汽车经纪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代驾服务;道路救援服务;婚庆服务;自有停车场管理服务;汽车文化交流策划服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 2020-05-15
其他事项备案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2020-05-15
地址变更 绥化市北林区电力名苑商服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丰泽锦园二环西街5号楼20号商服 2020-05-14
注册资本变更 30.00 1000.00 2019-03-04
其他变更 100000003,100000007,100000018,100000020,100000021,100000022,100000023, 2018-09-26
经营范围变更 汽车销售 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信息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婚庆服务;自有停车场管理服务;汽车文化交流策划服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 2018-09-26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2018-09-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1874****733 4203397*****.com - - 83
高波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1330****922 1785645*****.com - - 83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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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高波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绥化市正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2022)黑12民辖18号 本案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 2022-09-14
绥化市正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海龙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黑1202民初2711号 一、被告王海龙、姜喜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绥化市正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08846.92元及以108846.92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绥化市福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绥化市正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被告王海龙、姜喜运、绥化市福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3-0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5-23 (2022)黑12民终768号 追偿权纠纷 被上诉人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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