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吴荣山
- 注册资本: 1565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12-22
- 办公地址: 安溪县城东工业园过溪片区7号工业地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荣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盛世三和茶业、盛世三和、泉州盛世三和
- 注册资本 15655.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655.00万元
- 英文名 Quanzhou Shengshi Sanhe Tea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247960831541
- 纳税人识别号 350524796083154
- 组织机构代码 79608315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00100025919
- 登记机关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9-20
- 营业期限 2006-12-22~2056-12-21
- 注册地址 安溪县城东工业园过溪片区7号工业地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精制茶加工->精制茶加工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业
- 公司简介 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重发展、重质量的企业。一直以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经营信誉,取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紧随市场发展趋势,不断地开发新产品,以满足广大客户新需求。所有的产品均已于通过内部质量标准。竭诚欢迎广大的新、老客户来电洽谈合作!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一直以“热情饱满、开拓创新”为工作作风,“客户至上”为基本原则,希望通过我们的水平和不懈努力,为广大的客户服务。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不断努力和追求,定能够实现与广大客户的互利互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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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和功夫茶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三和实业(中国)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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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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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7-09-13章程修正案 | 2017-09-20 |
经营范围变更 | 乌龙茶加工;茶树种植;农、林、果综合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乌龙茶加工;茶树种植;农业、林业综合开发;茶文化推广;教育信息咨询;农产品加工;会务服务;文化活动策划;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9-20 |
联络员备案 | 谢燕燕 | 吴柏钦 | 2017-01-18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1-08 |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 - | 谢燕燕 | 2014-08-01 |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 无 | 谢燕燕 | 2014-08-0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乌龙茶加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2月5日);茶树种植;农、林、果综合开发。(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 | 乌龙茶加工;茶树种植;农、林、果综合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01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国三和功夫茶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5655.0000万人民币 | 三和实业(中国)有限公司 出资 15655.0000万人民币 | 2013-12-06 |
投资人变更 | 中国三和功夫茶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5655.0000万人民币 | 三和实业(中国)有限公司出资15655.0000万人民币 | 2013-12-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13-12-06 |
经营范围变更 | 中国三和功夫茶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5655.0000万人民币 | 三和实业(中国)有限公司 出资 15655.0000万人民币 | 2013-12-0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13-12-06 |
章程备案 | 无 | 2013-11-17章程备案 | 2013-12-06 |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 李秋环 | 谢晓宾 | 2013-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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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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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安溪办 | 3505947140 | 2011-09-0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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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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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345****137 | sht_cs_*****3.com | - | - | 83 |
王树林 | 董事 | - | - | - | - | 79 |
陈郁榕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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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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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山 | 总经理,董事长 | - |
RUCQUOI-BERGER JOHN TIMOTHY | 副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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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跨越式发展奋斗
2011年1月10日,三和集团2010年终大会在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会议室隆重召开,三和集团高层领导和集团旗下各子公司的干部员工参加此次会议,王树林副总裁主持会议。会上,吴荣山董事长总结了2010年三和集团工作以及部署2011年集团各项工作,同时表彰了为三和集团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优秀员工,鼓舞员工继续保持高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益,为实现三和企
首家韵汇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 2011-05-03 00:00:00福建三和茶业、泉州三和茶业对互联网恶意诋毁公司信誉特此申明
致各有关网络平台、媒体及广大公众消费: 近来,福建三和茶业有限公司,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简称“三和茶业公司"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福建三和茶业”或“泉州盛世三和茶业”等名称发QQ等方式进行茶业网络营销。 “三和茶业公司”还发现,有不法分子恶意编造不实信息,通过重复复制虚假QQ对话(如与QQ“这样的日子”对话),通过网络、论坛、论坛上发贴、转载等方式散布存
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 2011-04-11 00:00:00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积极导入和建立茶叶质量可追溯体系
2010年以来,安溪铁观音产业积极借鉴法国葡萄酒庄园生产经营模式,导入可追溯制度,探索培养“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的茶叶质量可追溯体系,以提升和保证茶叶质量。作为安溪铁观音的重点企业,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率先垂范,积极在种植生产和销售环节导入茶叶质量可追溯体系,做强企业竞争的硬实力。 一是建立茶园管理制度,逐笔记录茶
农药厂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 2011-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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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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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拓展 | 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积极导入和建立茶叶质量可追溯体系 | 2011-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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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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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524执恢492号之一 | 终结(2021)闽0524执恢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16 |
许长征与吴荣基、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闽05民初35号 | 一、解除许长征与吴荣基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编号恒邦2019001号); 二、吴荣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许长征多出资的款项690.23万元; 三、吴荣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长征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四、福建恒邦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吴荣基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吴荣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许长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8411.5元,由许长征负担189470.5元;由吴荣基福建恒邦置业有限公司、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89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2 |
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闽05民初1846号 | 准许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300元,减半收取计115150元,由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4-02 |
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闽05执保102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564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02 |
福建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闽民辖终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1-08 |
朱东升、朱斌等与吴荣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冀06民初86号 | 一、被告吴荣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东升、朱斌本金2891.8万元,利息210.5823万元,共计3102.3823万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朱东升、朱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19元,由被告吴荣山、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48000元,共计53000元,由被告吴荣山、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1 |
李国才与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冀0682民初5590号 | 驳回李国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3 |
支坤雨、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0682执1366号之二 | 扣划被执行人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5×××7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7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1-06 |
刘占、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682执1008号 |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2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06 |
支坤雨、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682执313号 | 一、查封被执行人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以下商标专用权:商标三和三和茗茶SANHETEA(注册号)、商标三和名茶SANHETEA(注册号:)、商标三和(注册号)、商标花香1号(注册号)、商标三和(注册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 被执行人 | 2020-11-06 |
吴淑英与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吴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冀0682民初143号 | 一、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淑英款3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8年3月5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2 |
刘立辉、吴荣山、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冀06执444号之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芦新木、吴荣山、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冀06执448号之六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杨爱君、吴荣山、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冀06执445号之六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曹振英、吴荣山、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冀06执447号之六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闽0524执3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9-21 |
刘翠欣与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吴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82民初4106号 | 一、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翠欣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9 |
芦新木与吴荣山、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冀06民初80号 | 一、被告吴荣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芦新木欠款本金2322.5万元,利息168.5521万元,共计2491.0521万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芦新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18元,由被告吴荣山、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39000元,共计44000元,由被告吴荣山、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4 |
李洁、屈欣等与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82民初2002号 | 驳回吴荣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吴荣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3 |
福建联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芦新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执异109号 | 对本院冻结在异议人福建联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5488321元债权不得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6-12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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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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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2019)闽05民初1846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闽民终96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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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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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示范单位榜 | 13011050911026 | - | - |
良好农业规范(GAP) | 083GAP1200010 | 2019-06-29 | 2020-06-28 |
绿色食品认证 | LB-44-1709139549A | 2017-09-17 | 2020-09-16 |
有机产品(OGA) | OTRDC-636 | 2011-08-20 | 2012-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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