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施冬凯
- 注册资本: 1417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8-12-04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7583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施冬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纸草信科、上海纸草、纸草、纸草信息
- 注册资本 1417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2209.98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MA1GW2DF9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GW2DF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884541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1-20
- 营业期限 2018-12-04~2048-12-03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7583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FUN LITERATURE (HK)LIMITED | 外国(地区)企业 | 218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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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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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许婉婷 | 施冬凯 | 2023-01-2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上音像制品、出版物除外)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演出经纪除外),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2-10-25 |
章程变更 | 2019-09-12章程备案 | 2022-03-23章程备案 | 2022-10-25 |
章程变更 | 2019-04-11章程备案 | 2019-09-12章程备案 | 2019-10-0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10-0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4-16 |
章程变更 | - | 2019-04-11章程修正案 | 2019-04-16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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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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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婉婷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 | 021-6****586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 | 021-6****586 | - | 71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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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许婉婷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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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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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沪0114民初11374号 | 准许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 被告 | 2022-07-19 |
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裁决 | (2019)京73行初10137号 | 驳回原告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05 |
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裁决 | (2019)京73行初10138号 | 驳回原告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05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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