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
- 法人: 谢国海
- 注册资本: 32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00-01-27
-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阳明北路7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国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天、浙江中天、中天面料
- 注册资本 32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2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600719597880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95978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600400029052
- 登记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4-21
- 营业期限 2000-01-27~2050-01-26
- 注册地址 绍兴经济开发区舜江路口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棉麻女装
- 公司简介 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涤布生产,罐蒸布生产。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属于涤布生产,罐蒸布生产企业。 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舜江路77#电话:(、0575-8082608,8606977)。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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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皋埠绸厂 | 企业法人 | - | 64.00% |
戴国基先生 | 自然人股东 | -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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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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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1540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1959788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195978807 | 2016-04-21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1540号 | 注册号: 330600400029052 | 2016-04-21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1540号 | 注册号: 330600400029052 | 2016-04-21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1540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1959788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195978807 | 2016-04-21 |
章程变更 | 原章程第三十条:其他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 新章程第三十条:其他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 2014-12-08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 谢国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谢国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曾少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副董事长 姓名: 曾少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副总经理 姓名: 周建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其他人员 | 姓名: 王水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姓名: 谢国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姓名: 谢国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曾少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副总经理姓名: 周建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 | 2006-07-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工业滤布、装饰布及高档织物面料。行业代码: 1729 |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化纤混纺面料、产业用经编织物与后处理(除印染)。行业代码: 1729 | 2004-01-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生产经销工业装饰布、工业滤布等工业用特种纺织品及麻棉混纺面料**行业代码: 1729 |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工业滤布、装饰布及高档织物面料。行业代码: 1729 | 2003-09-0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800 | 500 | 2002-10-09 |
负责人变更 | - | 生产经销工业装饰布、工业滤布等工业用特种纺织品及麻棉混纺面料 | 2001-07-03 |
负责人变更 | - | 生产经销工业装饰布、工业滤布等工业用特种纺织品及麻棉混纺面料 | 2001-04-20 |
负责人变更 | - | 生产经销工业装饰布、工业滤布等工业用特种纺织品及麻棉混纺面料 |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 | 生产经销工业装饰布、工业滤布等工业用特种纺织品及麻棉混纺面料 | 1900-01-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 | 生产经销工业装饰布、工业滤布等工业用特种纺织品及麻棉混纺面料 | 1900-01-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 | 生产经销工业装饰布、工业滤布等工业用特种纺织品及麻棉混纺面料 | 190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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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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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海关 | 3306931211 | 2000-06-1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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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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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395****100 | - | - | - | 84 |
周建兴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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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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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 | 董事 | - |
周萍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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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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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埠支行、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602执941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浙江格耐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602民初2143号 | 一、被告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490059.7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格耐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谢国海、周建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10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8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7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602执558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5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12-28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埠支行与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602民初7027号 | 一、被告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埠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埠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浙(2017)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1584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30444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江苏杰龙晶瓷科技有限公司、谢国海、孙国刚、许文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53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04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05 |
谢国海、孙国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18)浙06执733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08-22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与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602民初2631号 | 一、被告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借款本金1999637.5元、1999637.5元、4999093.75元、7991631.25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共计4199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2月22日为1940358.43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孙国刚、许文香对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对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编号为0911160506001、0911160506002、09111605060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对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编号为0911170405001、0911170405002、0911170405003、09111704050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苏杰龙晶瓷科技有限公司对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绍县房地产(2014)第1527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452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18 |
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张万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6民终714号 |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2285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张万伟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三、张万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向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房屋等建筑物腾退,并交还给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 四、张万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违约金104500元; 五、驳回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1元,由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负担3528元,张万伟负担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82元,由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负担7055元,由张万伟负担18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5-15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与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602民初11072号 |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负担 | 被告 | 2018-05-15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伊特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浙0603执421号之一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伊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秦良州、沈丽华在银行存款2787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款划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伊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603执421号 | 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浙0603执421号 | 冻结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1959788-0)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541608.4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6)浙0602财保17号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谢国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06-30 |
余汶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6民终54号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3-22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县伊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03民初4777号 | 一、被告绍兴县伊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含复利)为23115.47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县伊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伊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秦良州、沈丽华共同对被告绍兴县伊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伊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26985元,依法减半收取134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93元,由五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20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03民初4749号 | 一、被告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含复利)为44786.20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浙江中天面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秦良州、沈丽华共同对被告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52114元,依法减半收取260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057元,由四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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