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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肖正良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7-07
  • 办公地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6

人力资源专家

2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正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水魔方、湖南水魔方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unan Water Cub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0MA4LWD3J8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WD3J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95000004417
  • 登记机关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4-14
  • 营业期限 2017-07-07~
  • 注册地址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A组团A3栋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魔方、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水处理、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魔方小分子水”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坐落于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产业城,固定资产1.98亿元,现年度产能16亿元。&&&公司集合国内外电解离子水行业*,*运用美、德、日等国60年沉淀的电解离子水技术,开创“一洗二护三抗”的膜解技术,研发出第四代超碱性电解离子水魔方小分子水,相关系列产品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承保,已通过了ISO9001:2015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欧盟CE认证、欧盟ROHS环保认证等数十项*认证与检测。&&&公司生产的“魔方小分子水”系列产品,具有强大的除甲醛、去异味、去农残、杀菌抑菌、清洁去污、防锈抗氧化等功能,无损人体健康且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可全面取代现有市场上的表面活性剂类清洁产品和消*菌产品。&&&公司系列产品,面向的是涵盖行业及零售领域的全新万亿蓝海市场:针对行业领域,公司目前可服务于房地产、装修、酒店、物业、汽车制造、精密仪器、地铁、高铁、航空、建筑、养殖、屠宰、医药、学校、食品等数十个行业;针对零售领域,公司专精于家庭除甲醛、去农残、去异味、消*菌,清洁去污等方面,目前已推出数十款产品。&&&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高度重视研发,现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10项,并已聘请2006年度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爱因斯坦奖获得者、美国科学院院士、被誉为“宇宙胚胎学之父”的乔治斯穆特(GeorgeFitzgeraldSmoot)作为公司科学家。同时,公司已与长沙理工大学共建联合实验室和诺贝尔工作站,后续还将启动与国内高校共建相关实验室和工作站的系列计划,力争于五年内在水处理技术方面拥有200项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公司首期拟成立20亿元水魔方产业基金,主要用于规划建设1000亩生产基地,构建1500亿元的产能制造体系,致力于将水魔方*打造成为纯水清洁行业的引导者。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阳依言 自然人股东 - 10.00%
许石光 自然人股东 - 10.00%
肖正良 自然人股东 - 80.00%
王旺军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人员变更 王山谷 *** 备案手机:*** 谭娟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1-04-21
联络人员变更 唐艳 *** 备案手机:*** 王山谷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0-05-20
章程变更 - 2019-02-27 2019-02-27
主要人员变更 肖正良 肖正良 许石光 王山谷 2019-02-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肖正良 肖正良许石光王山谷 2019-02-27
主要人员变更 王旺军 肖正良 2019-01-3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旺军 肖正良 2019-01-31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19-01-31 2019-01-31
章程变更 - ;2019-01-31 2019-01-31
股东信息变更 王旺军 ,许石光 ,阳依言 肖正良 ,许石光 ,阳依言 2019-01-31
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旺军 肖正良 2019-01-31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王旺军;阳依言;许石光; 肖正良;阳依言;许石光; 2019-01-31
股东变更 王旺军,许石光,阳依言 肖正良,许石光,阳依言 2019-01-31
股东变更 王旺军 ,阳依言 王旺军 ,许石光 ,阳依言 2018-06-22
股东信息变更 王旺军 ,阳依言 王旺军 ,许石光 ,阳依言 2018-06-22
联络员备案 唐艳 *** 备案手机:*** 唐艳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8-04-08
经营范围变更 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空气净化机的技术服务;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消毒剂、口腔清洁用品的制造;日用品、化妆品、水处理剂的生产;生物制研发;生物生态土环境研发与治理;物技术推广服务;室内环境检测;大气污染治理;学术交流活的组织;文活动组织与策划培训活的组织;清洁用品、日用品、水处理剂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空气净化机的技术服务;生物生态土环境研发与治理;室内环境检测;大气污染治理;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化妆品零售;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消毒剂、口腔清洁用品的制造;日用品、化妆品、水处理剂的生产;日用剂的销售;物联网技术、电子、通信与自控制技术、智能技术研发互联网研发和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3-08
地址变更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D组团D5栋201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A组团A3栋 2018-03-08
联络人员变更 王丽君***备案手机:*** 唐艳***备案手机:*** 2018-03-08
经营范围变更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口腔清洁用品、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制造清洁用品、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水处理剂的销售水处理设备空气净机的研发;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水处理剂的生产;水技术咨询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空气净化技术服务;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消毒、口腔清洁用品制造日用品、化妆品、水处理剂的生产;生物制品研发;生物生态土环境研发与治理;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室内环境检测;大气污染治理;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培训活动的组织;清洁用品、日用品、水处理剂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2-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财** - - - 0731-8****100、0731-8****981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0731-0****000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2342320*****.com 0731-8****288 - 74

联系人共 3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肖正良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王山谷 董事 -
许石光 副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阳依言、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湘01民终164号 本案按上诉人阳依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阳依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第三人 2022-04-29
长沙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182执333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0-29
湖南安杰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湘0124执异22号 追加王旺军、阳依言为(2019)湘0124执158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被执行人 2020-06-13
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劳动争议 (2020)湘0124执恢549号 - 被执行人 2020-06-12
2020执1036宁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与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执行终本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湘0124执103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4-29
长沙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湘0124民初6120号 一、确认原告长沙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山国际产业城场地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61476.28元及后段租金损失(已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后段租金损失以实际占有的房屋面积,按14元/㎡/月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 三、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172741.38元; 四、驳回原告长沙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8元,减半收取7494元,由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124执3833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2-28
宁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9)湘0124行审129号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作出的宁人社征字[2019]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内容; 二、宁人社征字[2019]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内容由宁乡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2-06
申请执行人何婷与被执行人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9)湘0124执372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1-29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杰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湘0124执158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1-29
何婷与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9)湘0124民初4172号 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何婷支付工资26140.6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被告实际欠付工资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6月13日计算至工资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财产保全费281元,两项合计508元,由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25
何婷、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9)湘0124民初4172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账户:18×××12)的银行存款2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账户:66×××28)的银行存款614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11-25
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坤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9)湘01民终3295号 一、维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8)相0124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何坤鹏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5000元;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何坤鹏扣发的工资370元; 二、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8)相0124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驳回何坤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7-18
何坤鹏与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8)湘0124民初4304号 一、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何坤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00元; 二、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何坤鹏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5000元; 三、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何坤鹏扣发的工资370元; 四、驳回原告何坤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18
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与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前保全裁定书 - (2019)湘0124财保317号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816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6-22
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与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湘0124民初8325号 一、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于2018年1月5日签订的《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合同》于2018年1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返还货款165816元; 三、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车喜宝电子商务经营部负担249元,由被告湖南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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