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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伟越世健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跃权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2-15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506-17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4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跃权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伟越世健联教育、北京伟越世健联、伟越世健联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Weiyue Shijianlia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MA00BU8BX5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MA00BU8BX5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BU8B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8022949322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07
  • 营业期限 2017-02-1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甲3号楼1层39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培训辅导机构->在线教育、保健/药品/医疗->养生保健->健康管理
  • 公司简介 世健联健康教育集团(ShiJianLianInternationalEducationGroupLimited),前身是世健联(北京)国际教育研究院,成立于2004年1月8日,是专业从事营养健康职业标准研发、项目推广、教育培训的机构,全国有分院及合作单位近200家。集团旗下拥有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中国健康管理师网、中国营养师网、中国健康讲师网、世健联在线教育网、华夏量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盟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机构。全力打造以大健康产业人才培养为主体,以世健联在线教育平台和康盟邦创业服务平台为两翼的战略布局。世健联先后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单位合作开发“健康管理师”、“健康讲师”、“儿童营养师”“营养美容师”等十余种国家职业培训项目。2003年世健联举办第一个营养师培训班,开创了我国营养师社会化培训之先河。2005年世健联组织专家论证健康管理师标准并编写教材,开办了第一个健康管理师培训班,填补了健康管理人才的空白。十二年激情岁月,我们共同走过;十二年创业诗篇,我们共同谱写;十二年喜怒哀乐,我们共同分享;十二年我们手牵手,跨越雄关漫道;十二年我们肩并肩,克服险阻艰难。我们在风雨中唱歌,我们在磨砺中升华。君乐雨兮启伞枝,君乐风兮舞翩跹;落叶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随着大健康产业吹响号角,世健联也踏上新的征程。借国家政策之东风,把握历史发展之机遇,高举健康教育之大旗,共创健康事业之。健康中国梦,相约世健联!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元吉 自然人股东 - 3.00%
刘跃权 自然人股东 - 95.00%
伟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0.00%
付宝海 自然人股东 - 2.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506-17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甲3号楼1层39号 2022-12-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付宝海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1082910*****.com 010-6****900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082910*****.com 010-6****900 - 74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跃权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年一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108民初17464号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被告北京伟越世健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4450元; 二、驳回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被告北京伟越世健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年一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2-01-06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年一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108民初17465号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被告北京伟越世健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4450元; 二、驳回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58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被告北京伟越世健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年一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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