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同天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柱胜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10-10
- 办公地址: 天长市秦南镇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柱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天长同天、同天、同天光伏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181MA2MQ3254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MQ325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181000105975
- 登记机关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4-07
- 营业期限 2015-10-10~
- 注册地址 天长市秦栏镇经济开发区百盛路36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车辆用品->电动车充电器、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路灯
- 公司简介 天长市同天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5年10月10日,注册地址在天长市秦栏镇经济开发区百盛路36号 ,主要从事太阳能组件加工、生产和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遥控器、电动车充电器、路灯、工程塑料配件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柱胜 | 自然人股东 | 1020.00万元 | 51.00% |
张青松 | 自然人股东 | 980.00万元 | 49.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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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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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天长市铜城镇龙须村 | 天长市秦栏镇经济开发区百盛路36号 | 2016-04-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遥控器、电动车充电器、路灯、工程塑料配件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太阳能组件加工、生产和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遥控器、电动车充电器、路灯、工程塑料配件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12 |
地址变更 | 天长市铜城镇龙须村 | 天长市秦栏镇经济开发区百盛路36号 | 1970-01-01 |
经营范围变更 | 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遥控器、电动车充电器、路灯、工程塑料配件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太阳能组件加工、生产和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遥控器、电动车充电器、路灯、工程塑料配件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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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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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 | - | 1386****997 | 18217640*****.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82****508 | 1372842*****.com | - | - | 83 |
王** |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386****997 | 18217640*****.com | - | - | 95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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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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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柱胜 |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黄勤 | 财务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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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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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格米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同天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王柱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181民初5310号 | 一、被告天长市同天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麦格米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货款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38000元货款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天长市同天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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