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劲松
  • 注册资本: 33187.86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时间: 2001-04-12
  • 办公地址: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1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

招标金额

560,000,000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6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劲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劲达兴、劲达兴纸业、广西劲达兴
  • 注册资本 33187.86万元
  • 实缴资本 33187.86万元
  • 英文名 Guangxi Jindaxing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1000718861977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886197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000400000407
  • 登记机关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1-19
  • 营业期限 2001-04-12~2051-04-11
  • 注册地址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加工纸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热敏纸
  • 公司简介 南宁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东莞市万江区理想0769,营业范围有60120克全木桨双胶;65克工业双胶;70、80静电复印纸,联系电话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7333.33万元 22.10%
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6160.00万元 18.56%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9694.53万元 59.34%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陈惠贤,曾杰英,GORDON JAMES,刘劲松,梁婉卿 陈惠贤,曾杰英,刘劲松,梁婉卿,李美涛 2016-11-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惠贤,曾杰英,GORDON JAMES,刘劲松,梁婉卿 陈惠贤,曾杰英,刘劲松,梁婉卿,李美涛 2016-11-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苏锦威[退出]曾杰英刘劲松刘劲林[退出]甘思津[退出 陈惠贤[新增]曾杰英GORDON[新增]JAMES[新增]刘劲松梁婉卿[新增 2015-02-03
主要人员变更 苏锦威,曾杰英,刘劲松,刘劲林,甘思津 陈惠贤,曾杰英,GORDON JAMES,刘劲松,梁婉卿 2015-02-03
地址变更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4号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7号 2015-01-19
地址变更 广西田林县造纸厂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4号 2014-08-26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高档新闻纸;经营竹木制品、制浆造纸相关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技术的进出口代理和国内分销业务 高档新闻纸,高级文化纸、离型纸、无碳纸、热敏纸及其他特种纸的生产销售(国家专控除外)纸、纸板、煤炭、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桑枝、竹木制品、甘蔗渣、废纸收购及其他贸易,经营制浆造纸相关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技术的进出口代理和国内分销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 2014-08-26
实收出资变更 29333.3333 33187.8645 2011-12-31
投资人变更 标志: 中方[1]; 投资方名称: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3-11-04;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中国*[156]; 认缴出资额: 15840; 投资比例: 54;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15840; 出资时间: 2004-08-03;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2]; 投资方名称: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8-01-08;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文莱[096]; 认缴出资额: 7333.33; 投资比例: 25;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7333.33; 出资时间: 2009-06-09;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2]; 投资方名称: 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3-11-04;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香港[344]; 认缴出资额: 6160; 投资比例: 21;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6160; 出资时间: 2004-01-08;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中方[1]; 投资方名称: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3-11-04;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中国*[156]; 认缴出资额: 19694.5312; 投资比例: 59.34;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15840; 出资时间: 2004-08-03;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2]; 投资方名称: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8-01-08;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文莱[096]; 认缴出资额: 7333.33; 投资比例: 22.1;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7333.33; 出资时间: 2009-06-09;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2]; 投资方名称: 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3-11-04;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香港[344]; 认缴出资额: 6160; 投资比例: 18.56;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6160; 出资时间: 2004-01-08; 余额交付期限: 2011-12-31
其他变更 2010-12-29 2010-12-31 2011-12-31
注册资本变更 29333.33 33187.86 2011-12-31
其他事项备案 2010-12-29 2010-12-31 2010-12-31
实收出资变更 29333.3333 33187.8645 2010-12-3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标志: 中方[*]; 投资方名称: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中国*[***];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 投资方名称: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文莱[***];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 投资方名称: 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香港[***];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中方[*]; 投资方名称: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中国*[***];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 投资方名称: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文莱[***];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 投资方名称: 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香港[***];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2010-12-31
投资人变更 标志:中方[*];投资方名称: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投资方企业类型:;核准日期:****-**-**;备注说明:;企业国别(地区):中国*[***];认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认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标志:外方[*];投资方名称: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方企业类型:;核准日期:****-**-**;备注说明:;企业国别(地区):文莱[***];认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认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标志:外方[*];投资方名称: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方企业类型:;核准日期:****-**-**;备注说明:;企业国别(地区):香港[***];认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认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中方[*];投资方名称: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投资方企业类型:;核准日期:****-**-**;备注说明:;企业国别(地区):中国*[***];认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认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标志:外方[*];投资方名称: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方企业类型:;核准日期:****-**-**;备注说明:;企业国别(地区):文莱[***];认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认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标志:外方[*];投资方名称: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方企业类型:;核准日期:****-**-**;备注说明:;企业国别(地区):香港[***];认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认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 2010-12-31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 2010-12-29 2010-12-31 2010-12-31
注册资本变更 29333.33 - 2010-12-31
股东信息变更 标志: 中方[1]; 投资方名称: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3-11-04;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中国*[156]; 认缴出资额: 15840; 投资比例: 54;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15840; 出资时间: 2004-08-03;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2]; 投资方名称: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8-01-08;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文莱[096]; 认缴出资额: 7333.33; 投资比例: 25;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7333.33; 出资时间: 2009-06-09;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2]; 投资方名称: 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3-11-04;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香港[344]; 认缴出资额: 6160; 投资比例: 21;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6160; 出资时间: 2004-01-08;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中方[1]; 投资方名称: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3-11-04;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中国*[156]; 认缴出资额: 19694.5312; 投资比例: 59.34;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15840; 出资时间: 2004-08-03;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2]; 投资方名称: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8-01-08;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文莱[096]; 认缴出资额: 7333.33; 投资比例: 22.1;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7333.33; 出资时间: 2009-06-09;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2]; 投资方名称: 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2003-11-04;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香港[344]; 认缴出资额: 6160; 投资比例: 18.56;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6160; 出资时间: 2004-01-08; 余额交付期限: 2010-12-31
股东信息变更 标志: ; 投资方名称: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中国*[***];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 投资方名称: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文莱[***];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 投资方名称: 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香港[***];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中方[*]; 投资方名称: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中国*[***];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 投资方名称: 天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文莱[***];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标志: 外方[*]; 投资方名称: 香港汇谊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方企业类型: ; 核准日期: ****-**-**; 备注说明: ; 企业国别(地区): 香港[***]; 认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认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2009-12-10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期别: 1; 中方应出资额: ; 外方应出资额: ; 期限至: ; 中方实际出资额: ; 中方出资币种: 人民币[002]; 外方实际出资额: ; 外方币种: 人民币[002]; 期限延长至: ; 验资机构: 广西桂鑫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情况: 中方现金出资1308万元人民币,外方现金出资560万元人民币; 核准日期: 2001-11-09 期别: 1; 中方应出资额: ; 外方应出资额: ; 期限至: 2008-10-15; 中方实际出资额: ; 中方出资币种: ; 外方实际出资额: ; 外方币种: 人民币[002]; 期限延长至: ; 验资机构: 广西合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情况: 增加注册资本7333.33万元人民币,本次出资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18.3万人民币; 核准日期: 2008-09-26 期别: 1; 中方应出资额: ; 外方应出资额: ; 期限至: ; 中方实际出资额: ; 中方出资币种: 人民币[002]; 外方实际出资额: ; 外方币种: 人民币[002]; 期限延长至: ; 验资机构: 广西桂鑫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情况: 中方现金出资1308万元人民币,外方现金出资560万元人民币; 核准日期: 2001-11-09 期别: 3; 中方应出资额: ; 外方应出资额: ; 期限至: ; 中方实际出资额: ; 中方出资币种: ; 外方实际出资额: ; 外方币种: 人民币[002]; 期限延长至: ; 验资机构: 广西合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情况: 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核准日期: 2009-06-09 2009-12-10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龙邦海关 4507930028 2001-11-01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企业负责 - - - - - 70
刘** 董事长 - 72011*****.com、*****xpaper.com ****188、0776-****111、0776-****188 - 83
李美涛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3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国信达资产广西分公司持有的广西劲达兴纸业... 招标公告 债权资产 广西 56000.00 2021-06-29
中国信达资产广西分公司持有的广西劲达兴纸业... 中标公告 债权资产 广西 - 2021-06-29
中国信达资产广西分公司持有的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1户金融租赁资 招标公告 - 广西 - 2021-06-16
中国信达资产广西分公司持有的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1户金融租赁资 中标公告 - 广西 - 2021-06-16
江门日报社有限公司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 广东-江门 - 2011-05-27
江门日报社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 广东-江门 - 2008-08-18
江门日报社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 广东-江门 - 2007-03-20
江门日报社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 广东-江门 - 2007-03-15
江门日报社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新闻纸供应服务资格项目 广东-江门 - 2004-09-10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江门日报社有限公司 5 5 - 2011-05-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西华彤科、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1029执保232号 对被保全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23934.41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全人 2021-12-24
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罚金 (2021)粤1971执18943号 本院(2021)粤1971执189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桂执21号 本院(2020)桂民初48号民事判决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告 2021-01-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304号 一、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编号借R2010I00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63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编号借R2010I00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利息8915501.39元、罚息6067258.14元、复利153620.67元,合计为15136380.20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编号借R2011II00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600000元; 四、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编号借R2011II00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利息1559452.22元、罚息294454.83元、复利3827.14元,合计为1857734.1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 五、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编号借R2016II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970000元; 六、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编号借R2016II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利息1012416.58元、罚息940061.17元、复利22567.04元,合计为1975044.7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 八、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0元; 九、为实现上述判决第一项至第八项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45××80、45××81号工业用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共46栋厂房(他项权证号:横房他证字第××号—181号),有权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至第八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954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00996元,由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所应负担的前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诉刘劲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桂01民初1100号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94元,由本院退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1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桂01民初504号 一、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8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8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5年12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劲松、曾杰英、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之后,有权向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850tds/d竹木混合浆回收炉,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503元(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曾杰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田林县劲达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桂01民初503号 一、被告田林县劲达林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5年12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劲松、曾杰英、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之后,有权向被告田林县劲达林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850tds/d竹木混合浆回收炉,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田林县劲达林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田林县劲达林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曾杰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汇谊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12号 一、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680万元; 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的计算方法:以贷款本金36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至2017年2月13日止,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17.4%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36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计至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汇谊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18.56%的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39元,由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86908元,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5260元,由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汇谊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桂01民初502号 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5年12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刘劲松、曾杰英、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之后,有权向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850tds/d竹木混合浆回收炉,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曾杰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767号 一、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477291.67元、复利108490.79元、罚息110200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土地及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927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92187元,由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金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50号 一、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 二、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8年9月21日止,利息69213.33元、复利27675.73元、罚息37294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以借款本金3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利率(罚息)为提款日基准利率上浮50%,复利利率按罚息利率计收);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南宁市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县工商抵字(2014)第0021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存放于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厂房内197台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工商抵字(2015)第000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41419元,由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765号 一、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2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336690元、复利78924.59元、罚息80388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以借款本金7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36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70996元,由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金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770号 一、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36万元; 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为662650元、罚息为118452.39元、复利为118755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66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造纸生产车间内的1323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1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厂房内的367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工商抵登字[2015]第0002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29402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429662元,由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55号 一、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8年9月21日止,利息216291.67元、复利86531.88元、罚息1165437.5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逾期利率(罚息)为提款日基准利率上浮50%,复利利率按罚息利率计收);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南宁市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县工商抵字(2014)第0021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存放于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厂房内197台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工商抵字(2015)第000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95870元,由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南宁市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769号 一、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2706183.33元、复利399700.74元、罚息393965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以借款本金4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28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297288元,由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金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772号 一、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为897187.5元、罚息为1381125元、复利为139628.45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存放于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厂房内的197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工商抵登字[2015]第00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内的1647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县工商抵登字[2014]第0021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26308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126568元,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桂01民初505号 一、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5年12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劲松、曾杰英、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之后,有权向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850tds/d竹木混合浆回收炉,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曾杰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766号 一、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631958.34元、复利88502.9元、罚息87000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343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91603元,由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金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774号 一、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00万元; 二、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为2450016.67元、罚息为2990987.5元、复利为302792.4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3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存放于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厂房内的197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工商抵登字[2015]第00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内的1647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县工商抵登字[2014]第0021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55519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255779元,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初2773号 一、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 二、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为1911583.33元、罚息为3495406.25元、复利为348487.7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存放于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厂房内的197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工商抵登字[2015]第00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内的1647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横县工商抵登字[2014]第0021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45577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245837元,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杰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劲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18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8-24 (2021)桂10民初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1 (2019)桂10民初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桂10民初12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5 (2020)桂10民初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6 (2016)桂01民初5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