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蒋一昕
-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6-23
- 办公地址: 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茶泉路2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蒋一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朗奇电子、江苏朗奇、朗奇
-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Langq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282690784753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8475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282400008542
- 登记机关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21
- 营业期限 2009-06-23~2059-06-22
- 注册地址 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茶泉路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传感器、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传感器、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电源适配器、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机顶盒、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LED灯、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路板、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智能控制器
- 公司简介 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子元器件的企业,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主营开关电源、电子元器件,公司位于中国江苏宜兴市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诚信上”的原则,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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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华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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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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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海关 | 3222942383 | 2011-04-0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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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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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860****888 | 198831*****.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91****159 | 5828731*****.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 | 8****777 | - | 72 |
联系人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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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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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苏0282执恢552号 |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7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执行人 | 2022-08-25 |
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282民初7371号 | 一、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440489.6元及相应利息(以4440489.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55600元。 三、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四、蒋一昕对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有抵押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2022019006915)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11元、保全费5000元,由朗奇公司、蒋一昕负担。科创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朗奇公司、蒋一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科创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1-12-23 |
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282民初7371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一昕的银行存款47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1-30 |
3663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282民初3663号 | 张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张翼负担。(朗奇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张翼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朗奇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0-11-11 |
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282执5527号 | 终结(2019)苏028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3-30 |
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宜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苏0282民初12853号 | 准许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宜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5-18 |
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佰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民初9166号 | 一、被告宁波市佰仕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0101.39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97148.6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1元,由原告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75元,被告宁波市佰仕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3896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07-01 |
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宜商初字第0974号 | 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130.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朗奇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展邦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朗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展邦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 被告 | 2016-09-08 |
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锡商终字第0873号 |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上诉人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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