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夏桂秋
- 注册资本: 1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1-28
- 办公地址: 南洲镇南洲西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夏桂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夏桂秋、湖南夏桂秋、夏桂秋面业
- 注册资本 1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921887256292F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921887256292F
- 组织机构代码 887256292
- 曾用名 南县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921000004116
- 登记机关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0-21
- 营业期限 1998-01-28~2030-01-27
- 注册地址 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方便食品制造->米、面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藕粉、食品/酒水/零食->大米面条干货->香菇、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面条机
- 公司简介 南县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面条。南县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属于面条企业。 地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电话:(移动电话、5223110)。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南县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新安 | 自然人股东 | - | 28.08% |
徐云辉 | 自然人股东 | - | 19.23% |
夏桂秋 | 自然人股东 | - | 52.69%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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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徐云辉 出资 936万人民币;李新安 出资 364万人民币; | 李新安 出资 365万人民币;徐云辉 出资 250万人民币;夏桂秋 出资 685万人民币; | 2015-10-21 |
股东信息变更 | 徐云辉 出资 936万人民币;李新安 出资 364万人民币; | 李新安 出资 365万人民币;徐云辉 出资 250万人民币;夏桂秋 出资 685万人民币; | 2015-10-21 |
章程变更 | - | 2015-10-21股东、法定代表人 | 2015-10-21 |
股东变更 | 李新安,徐云辉 | 李新安,夏桂秋,徐云辉 | 2015-10-21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徐云*** | 2015-10-21 |
负责人变更 | 徐云辉 | 夏桂秋 | 2015-10-21 |
主要人员变更 | 徐云辉 | 夏桂秋 | 2015-10-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徐云辉 | 夏桂秋 | 2015-10-21 |
投资人变更 | 夏桂秋,李新安,徐云辉 | 李新安,徐云辉 | 2014-11-26 |
股东变更 | 夏桂秋,李新安,徐云辉 | 李新安,徐云辉 | 2014-11-26 |
股东变更 | 夏桂秋,李新安,徐云辉 | 李新安,徐云辉 | 2014-11-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夏桂秋,李新安,徐云辉 | 李新安,徐云辉 | 2014-11-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夏桂秋 | 徐云辉 | 2014-10-21 |
经营范围变更 | 挂面生产、销售(限分公司经营)(限2012年6月15日止)。 | 挂面生产、销售(限分公司经营)(限2015年6月15日止)。 | 2013-04-07 |
经营范围变更 | 面粉、大米加工、销售。 | 挂面生产、销售(限分公司经营)(限2012年6月15日止)。 | 2011-04-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0-10-21 |
投资人变更 | 夏桂秋出资260.00000万元人民币;徐云辉出资100.00000万元人民币;李新安出资140.00000万元人民币 | 夏桂秋出资676.00000万元人民币;徐云辉出资260.00000万元人民币;李新安出资364.00000万元人民币 | 2010-10-21 |
股东信息变更 | 夏桂秋出资 260.00000万元 人民币;徐云辉出资 100.00000万元 人民币;李新安出资 140.00000万元 人民币 | 夏桂秋出资 676.00000万元 人民币 ;徐云辉出资 260.00000万元 人民币 ;李新安出资 364.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0-10-21 |
经营范围变更 | 面粉、大米加工、销售。 | - | 2010-03-26 |
经营期限 | 2010-01-27 | 2030-01-27 | 2010-03-26 |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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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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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 - | - | - | 0737-****11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61****666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847****506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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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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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南湖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湘0921民初1272号 | 一、限湖南南湖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租金60000元; 二、驳回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1920元,湖南南湖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7-26 |
上诉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春前、益阳市大通湖和平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桂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2017)湘09民终607号 |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7-19 |
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湘0921执622号之一 | 终结(2017)湘0921执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10-30 |
张继文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921执4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8-22 |
赵小文与益阳市大通湖和平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湘09民终7号 | 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小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 被上诉人 | 2017-08-01 |
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南湖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 - |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 | 准许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 原告 | 2017-02-28 |
段静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湘0921执519号 | 终结(2016)湘0921民督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2-28 |
游新炎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湘0921执518号 | 终结(2016)湘0921民督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2-28 |
上诉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盛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湘09民终94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上诉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1-23 |
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6)湘09民特15号 | 中止本案仲裁撤销程序 | 申请人 | 2016-10-28 |
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南湖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 准许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10-28 |
段静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支付令 | (2016)湘0921民督4号 | 被申请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段静借款本息83104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43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申请人 | 2016-10-25 |
游新炎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支付令 | (2016)湘0921民督3号 | 被申请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游新炎借款本息645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53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申请人 | 2016-10-25 |
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 - |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51号 | 驳回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0-24 |
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湘09执25号之二 | 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0-20 |
益阳永盛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湘0921执219号 | 终结益仲裁字(2015)第9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9-12 |
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湘09执25号 | 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8-11 |
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彭春前、夏桂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532号 | 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 上诉人 | 2016-06-03 |
彭春前与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南法执字第440号 | 终结(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4-15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诉被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南法特字第08号 | 准许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座落在南县中鱼口乡班咀集镇的房地产及在建工程予以拍卖、变卖,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中鱼口乡字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中鱼口乡字第XXX号,在建工程抵押证书号为房建中鱼口乡字第XXX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有权对依法变价后的款项在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7.84%算至2015年10月21日,后段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1.76%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变价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申请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所有。 申请费7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33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此页无正文) | 被申请人 | 2016-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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