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
- 法人: 沈剑波
- 注册资本: 7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03-12-25
- 办公地址: 上海怒江北路59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5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沈剑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席尔诺、席尔诺、席尔诺电梯
- 注册资本 7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57900828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790082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366990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工商局
- 核准日期 2016-09-12
- 营业期限 2003-12-25~2056-07-04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45号地块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梯、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自动门、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德合作)诚聘英才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是一家引进全套“HIRO LIFT”电梯技术,专业从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无障碍电梯和别墅电梯的生产制造和老梯更新改造的企业,公司秉承“用户至上,品质至上,诚信至上”的经营理念,为更好地建立自己的核心优势,我们诚邀各路精英的加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鲍国荣 | 自然人股东 | - | 4.14% |
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25.00% |
王伟奋 | - | - | 0.00% |
沈剑波 | 自然人股东 | - | 7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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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15-05-29 章程修正案 | 2015-06-1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15-05-29 章程修正案 | 2015-06-17 |
经营范围变更 | 开发、设计生产电梯、电扶梯、自动门、自动门走道、停车系统和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开发、设计、生产电梯、电扶梯、自动门、自动门走道、停车系统和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建筑材料(钢铁、水泥除外)、船舶配件、木材(原木出口除外)、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金属材料及制品(钢材、贵金属、稀有金属除外)、汽摩配件、陶瓷制品、家居用品、化工原材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塑料粒子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仓储服务(食品、危险品除外),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6-17 |
实收出资变更 | 鲍国荣 2003-12-25 货币36.0000万美元;沈剑波 2012-04-24 货币526.3200万美元;沈剑波 2003-12-25 货币324.0000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0-02-05 货币128.6911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15 货币171.3089万美元 | 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0-02-05 货币128.6911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15 货币171.3089万美元;鲍国荣 2003-12-25 货币36.0000万美元;鲍国荣 2012-06-20 货币13.6800万美元;沈剑波 2012-04-24 货币526.3200万美元;沈剑波 2003-12-25 货币324.0000万美元 | 2012-06-25 |
实收出资变更 | 鲍国荣 2003-12-25 货币36.0000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0-02-05 货币128.6911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15 货币171.3089万美元;沈剑波 2003-12-25 货币324.0000万美元 | 沈剑波 2003-12-25 货币324.0000万美元;沈剑波 2012-04-24 货币526.3200万美元;鲍国荣 2003-12-25 货币36.0000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15 货币171.3089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0-02-05 货币128.6911万美元 | 2012-04-25 |
实收出资变更 | 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0-02-05 货币128.6911万美元;沈剑波 2003-12-25 货币324.0000万美元;鲍国荣 2003-12-25 货币36.0000万美元 | 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0-02-05 货币128.6911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15 货币171.3089万美元;沈剑波 2003-12-25 货币324.0000万美元;鲍国荣 2003-12-25 货币36.0000万美元 | 2012-01-16 |
实收出资变更 | 360.0000万美元 | 488.6911万美元 | 2010-03-05 |
投资人变更 | 沈剑波出资324.0000万美元;鲍国荣出资36.0000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40.0000万美元 | 沈剑波出资850.3200(+162.44444%)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000(-64.28571%)万美元;鲍国荣出资49.6800(+38%)万美元 | 2010-02-12 |
章程变更 | - | 2009-06-29章程备案 | 2010-02-12 |
股东信息变更 | 沈剑波 出资 324.0000万美元;鲍国荣 出资 36.0000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840.0000万美元 | 沈剑波 出资 850.3200万美元;香港嘉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300.0000万美元;鲍国荣 出资 49.6800万美元 | 2010-02-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鲍国荣JERRYJIANYUTSAI[退出] | 梁贵成[新增]鲍国荣 | 2010-02-12 |
章程备案 | - | 2009-06-29章程备案 | 2010-02-12 |
主要人员变更 | 鲍国荣;JERRY JIAN YU TSAI | 梁贵成;鲍国荣 | 2010-02-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鲍国荣[新增]JERRYJIANYUTSAI[新增] | 2006-07-05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2006-07-0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6-07-05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鲍国荣;JERRY JIAN YU TSAI | 2006-07-0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3-12-25~2014-12-24 | 2003-12-25~2056-07-04 | 2006-07-0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 2003-12-25~2014-12-24 | 2003-12-25~2056-07-04 | 2006-07-05 |
地址变更 | 嘉定工业区北区45号地块 |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45号地块 | 2006-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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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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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海关 | 3114931019 | 2015-07-3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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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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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1370****238 | 241983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68****510 | - | - | - | 81 |
61671489 | - | - | - | 6****489、021-6****489 | - | 72 |
联系人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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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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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国荣 | 董事 | - |
沈剑波 | 经理,董事长 | - |
梁贵成 | 副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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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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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田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观光电梯设备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第077-2011号公告 | 中标公告 | 观光电梯设备 | 上海 | - | 2011-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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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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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垚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沪0104执343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513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十二行中的“借款人民币”补正为“借款利息人民币” | 被告 | 2021-09-23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510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十行中的“借款人民币”补正为“借款利息人民币” | 被告 | 2021-09-23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509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十行中的“借款人民币”补正为“借款利息人民币” | 被告 | 2021-09-23 |
钱垚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沈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沪0104民初19327号 | 一、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钱垚借款本金4974122.50元及借款利息913081.60元; 二、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垚以借款本金497412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项确定的应付款项总额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应付款项总额,加上沈剑波已还款金额1057452元之和,不得超过以下三项金额之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0年8月25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170万元及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1年11月15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5年1月16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沈剑波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沈剑波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76.80元,由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沈剑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18 |
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赵晓榕、王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8)沪0106民初33888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0-01-14 |
倪杰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沪0105民初10572号 | 一、被告沈剑波、鲍婕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杰借款4610806.6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61080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1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止)。 二、被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沈剑波、鲍婕青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倪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剑波、鲍婕青追偿。 四、驳回原告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剑波、鲍婕青、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91400元,由原告倪杰负担27420元,由被告沈剑波、鲍婕青、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3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赵晓榕、王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8)沪0106民初33888号 | 驳回原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05 |
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赵晓榕、王晶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9)沪02民终7709号 |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9-05 |
上海市黄渡机械厂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沪0114执4797号 | 本院(2017)沪0114执47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渡机械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9-06-30 |
上海市黄渡机械厂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沪0114执恢131号 | 本院(2017)沪0114执47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渡机械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9-06-30 |
熊巍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沈剑波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101执280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06-30 |
徐志冬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沪民辖22号 | 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19-03-04 |
徐志冬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沪0104民初9356号 | 一、沈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志冬借款13400000元; 二、沈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本金13400000元为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支付徐志冬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借款期间的利息; 三、沈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本金13400000元为标准,按照年利率24%,支付徐志冬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沈剑波名下房屋作价的1600000元可以在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其应付借款利息中予以抵扣; 五、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沈剑波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徐志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06.80元(徐志冬已预缴72348元),由徐志冬负担6160元,沈剑波、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94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22 |
爱力维特驱动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4民初499号 | 被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爱力维特驱动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价款12725元,并赔偿以此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保全费147元,合计诉讼费26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8 |
杨奉生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沈剑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沪0105民初20329号 | 一、被告沈剑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奉生借款3426725.19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426725.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鲍婕青、潘烨、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沈剑波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杨奉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鲍婕青、潘烨、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剑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剑波、鲍婕青、潘烨、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杨奉生负担4586元,被告负担34214元,由被告沈剑波、鲍婕青、潘烨、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7 |
上海晨永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4民初2457号之一 | 准许原告上海晨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 被告 | 2018-09-20 |
李贝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 - | (2016)沪0112执9473号 | 划拨被执行人沈剑波、鲍婕青、李瑛、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869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9-20 |
梅建平与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 - | (2017)沪0105执3063号 | 终结本院(2017)沪0105执30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20 |
孟宪娟与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鲍婕青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沪0109执164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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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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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CI/135345Q | 2017-05-05 | 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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