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 张轩铭
- 注册资本: 9333.33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3-14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华哲路355弄15号一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轩铭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国合跨境、上海国合跨境、上海国合跨境文化电子商务、国合跨境文化电子商务、上海国合跨境电子商务、国合跨境电子商务
- 注册资本 9333.33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ohe Cross Border (Shanghai) Cultural Industry e-commer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7MA1J162P5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162P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7003369607
- 登记机关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7-01-17
- 营业期限 2016-03-14~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华哲路355弄15号一层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运动/户外/体育、餐饮/小吃/甜点、百货/厨具/宠物、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2016年,国药(延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山东出版集团旗下新华置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国合(上海)跨境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跨境文创园,坐落于松江,占地约60亩。国合跨境文化产业园,以跨境电商贸易为基础,新型产业创新孵化、品牌商品文化展示、艺术品保税展示、多功能保税仓储为桥梁的B2B综合服务平台。由虚拟的互联网线上交易与实体的体验空间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服务,由单一的商品批发交易,向其他相关服务发展,打造完整的交易、品牌文化传播、商品体验、商品物流仓储为一体的综合化的跨境产业的生态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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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6.79% |
国药(延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36% |
上海荣恒物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67.86%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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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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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备案 | HUANGCHENDKAI[退出]侯克禄[退出]宿一峰[退出] | HUANGCHENGKAI[新增]张轩铭[新增]郑宇翔[新增]王若峰[新增]代艺[新增] | 2017-01-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HUANG CHEND KAI;侯克禄;宿一峰 | HUANG CHENG KAI;张轩铭;郑宇翔;王若峰;代艺 | 2017-01-17 |
股东信息变更 | 国药(延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 国药(延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荣恒物流有限公司; | 2017-01-17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3000.000000万人民币 | 9333.330000万人民币 | 2017-01-1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国药(延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 国药(延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荣恒物流有限公司; | 2017-01-17 |
主要人员变更 | HUANGCHENDKAI;侯克禄;宿一峰 | HUANGCHENGKAI;张轩铭;郑宇翔;王若峰;代艺 | 2017-01-17 |
章程变更 | 2016-05-30章程备案 | 2016-12-30章程修正案 | 2017-01-17 |
负责人变更 | 宿一峰 | 张轩铭 | 2017-01-17 |
投资人变更 | 国药(延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 国药(延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荣恒物流有限公司; | 2017-01-1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宿一峰 | 张轩铭 | 2017-01-1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1-17 |
章程备案 | 董家震 | 刘瑶 | 2017-01-1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文化产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办公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玩具、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钟表、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艺术品、汽车零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自有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庆典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文化产品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办公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玩具、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钟表、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艺术品、汽车零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自有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庆典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软件开发;食品流通;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食品);报关服务、报检代理服务;有色金属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6-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文化产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办公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玩具、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钟表、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艺术品、汽车零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自有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庆典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文化产品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办公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玩具、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钟表、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艺术品、汽车零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自有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庆典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软件开发;食品流通;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食品);报关服务、报检代理服务;有色金属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6-02 |
章程变更 | 2016-04-11章程备案 | 2016-05-30章程修正案 | 2016-06-0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出版物经营,包装装潢印刷;文化产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办公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玩具、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钟表、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艺术品、汽车零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自有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庆典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文化产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办公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玩具、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钟表、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艺术品、汽车零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自有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庆典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11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出版物经营,包装装潢印刷;文化产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办公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玩具、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钟表、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艺术品、汽车零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自有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庆典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文化产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办公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玩具、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钟表、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艺术品、汽车零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自有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庆典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11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16-04-11章程修正案 | 2016-04-11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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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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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综A | 3118560135 | 2016-04-2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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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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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翔 | 董事 | - | - | - | - | 79 |
张轩铭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代艺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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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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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翔 | 董事 | - |
张轩铭 | 董事长 | - |
代艺 | 董事 | - |
HUANG CHENG KAI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王若峰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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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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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沪0112执3285号之一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590.24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8-16 |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沪0112执328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2-08-16 |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沪0112民初30446号 | 一、被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万元; 二、被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84元,减半收取计1727.42元,由被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28 |
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1908号 | 被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被告的自成立(即2016年3月14日)至今的财务账薄(包括会计账目、会计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簿、原始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更表及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供查阅,原告山东新华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原告委托的会计师或者律师可以予以辅助进行。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29 |
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17执1969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08-03 |
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沪0117民初15564号 | 冻结被申请人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6-17 |
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民终1113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503元,由上诉人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3-05 |
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沪0117民初15564号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8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5912470.3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12954551.4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3238637.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91667.0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238637.85元。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32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92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875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345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46158元(已付129226元,剩余1169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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