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邬中伟
- 注册资本: 33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04-25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东塔3层07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64,0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邬中伟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奥吉斯、北京奥吉斯、奥吉斯贸易
- 注册资本 33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Walker Trade (Beij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1787752993A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1787752993
- 组织机构代码 78775299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410286844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25
- 营业期限 2006-04-25~2036-04-2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76号6层0615-A041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
- 公司简介 本公司主要经营玩具,玩具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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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进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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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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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6号10幢五层5001室 |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76号6层0615-A041 | 2018-12-25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东塔3层07室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6号10幢五层5001室 | 2018-05-03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美双*,洪天真,乔维明 | 潘淑香,邬中伟* | 2017-03-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陈美双董事长2洪天真董事3乔维明董事4陈美双总经理 | 1邬中伟执行董事2邬中伟总经理3潘淑香监事 | 2017-03-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美双 | 邬中伟 | 2017-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饰、鞋类、手袋、饰物及日用百货的零售及批发业务;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及咨询、售后服务。 | 服饰、鞋类、手袋、饰物及日用百货的零售及批发业务;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及咨询、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6-14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市场第2座写字楼10层1017室 |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东塔3层07室 | 2012-12-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朱贤文董事2洪天真董事3陈美双总经理 | 1陈美双董事长2洪天真董事3乔维明董事4陈美双总经理 | 2012-12-26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洪天真 董事;2 朱贤文 董事;3 陈美双 总经理 | 1 陈美双 董事长;2 洪天真 董事;3 乔维明 董事;4 陈美双 总经理 | 2012-12-26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市场第2座写字楼11层1103、1105号写字间 |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市场第2座写字楼10层1017室 | 201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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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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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 - | - | 652806*****.com、*****lkershop.cn | 010-6****673 | - | 73 |
010-83822941 | - | - | - | 010-8****941 | 空调改造工程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mel*****lkershop.cn | 010-6****673 | - | 73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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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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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2-11商户空调改造工程 | 中标公告 | 空调改造工程 | 北京 | 6.40 | 2008-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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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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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6.40 | 2008-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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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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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利与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01民初12416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胜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工资18496.9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胜利解除经济补偿金21250元; 三、驳回陈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1-18 |
焦建军与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05民初13485号 | 准许原告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21-09-27 |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5358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5351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28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5353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28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5357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5352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28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4764号之一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59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6-10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京0101行审543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69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2-22 |
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5民初36811号 | 一、被告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立娟加班工资差额622.75元;原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立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680.28元;原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3 |
刘晓林与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鲁0203民初4975号 | 准许原告刘晓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晓林负担 | 被告 | 2020-12-21 |
刘卿与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鲁0203民初4974号 | 准许原告刘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卿负担 | 被告 | 2020-12-21 |
阴喆与奥吉斯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0)京0101民初12552号 | 本案按阴喆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11-20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0)京0101执3614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8 |
白云等 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京0101执6077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魏艳丽等 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01执6076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5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0)京0101执3613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2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5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0)京0101执3489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1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5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0)京0101执3615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2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5 |
张小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0)京0101执5647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27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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