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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萃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黄宗荣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3-28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敬学路7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宗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众萃、上海众萃、众萃冷链物流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230570825696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082569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30000461875
  •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14
  • 营业期限 2011-03-28~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48号1幢6层604-2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上海众萃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上海市崇明县建设公路1357号2幢23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于2011年03月28日在崇明县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仓储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宗荣 - - 0.00%
徐玉红 - - 0.00%
上海众萃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9-14
章程变更 2022-09-05章程备案 2022-09-14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9-14
章程备案 - 2022-09-05章程备案 2022-09-14
章程变更 2021-09-17章程备案 2021-09-26
章程备案 - 2021-09-17章程备案 2021-09-26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9-26
地址变更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公路1357号2幢23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48号1幢6层604-2室 2021-09-26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9-26
期限变更 2011-03-28~2021-03-27 2011-03-28~ 2020-09-02
章程变更 - 2020-08-20章程修正案 2020-09-02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2011-03-28~2021-03-27 2011-03-28~ 2020-09-02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0-08-20章程修正案 2020-09-02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9-09-11章程修正案 2019-09-26
章程变更 - 2019-09-11章程修正案 2019-09-26
地址变更 上海市崇明县建设公路1357号2幢23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公路1357号2幢23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2019-09-2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9-26
投资人(股权)变更 徐玉红;黄宗荣; 上海众萃物流有限公司; 2014-07-01
主要人员变更 徐玉红;黄宗荣 杨丽华;黄宗荣 2014-07-01
股东信息变更 徐玉红;黄宗荣; 上海众萃物流有限公司; 2014-07-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manystarcu*****nystar.com 021-5****468 - 74
官网联系人 - - Impo*****cexpress.com 0755-2****942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1391****518 manystarcu*****nystar.com - - 83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宗荣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徽翔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众萃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6)沪0230民初4868号 准许原告上海徽翔冷藏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由原告上海徽翔冷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7-05-24
管龙元、沈建中等与上海众萃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沪0114民初3732号 准许原告管龙元、沈建中、沈建芳、沈建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龙元、沈建中、沈建芳、沈建英负担 被告 2016-03-31
邵宗凤与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众萃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877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邵宗凤医疗费24672.2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赔偿金38416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合计93408.20元的3/5,即56044.9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邵宗凤医疗费24672.2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赔偿金38416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合计93408.20元的2/5,即37363.28元; 三、被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邵宗凤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4800元的1/3,即16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5000元相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3400元; 四、被告黄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宗凤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4800元的1/3,即1600元; 五、被告上海众萃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黄鹏承担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威海中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邵宗凤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4800元的1/3,即16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5000元相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威海中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34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邵宗凤负担694.74元,被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威海中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373.20元,被告黄鹏负担222.86元,被告上海众萃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鹏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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