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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金美达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黄凯文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11-29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富丽豪苑8栋2单元302室(自主申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凯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金美达、金美达贸易、浦江金美达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26586288979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628897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26000038511
  • 登记机关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19
  • 营业期限 2011-11-29~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富丽豪苑8栋2单元302室(自主申报)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浦江县金美达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金华浙江省浦江县东苑二区352号,于2011年11月29日在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批发、零售;五金制品、纺织品制造、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金华水晶工艺品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凯文 自然人股东 25.00万元 50.00%
周小品 自然人股东 25.00万元 50.00%
石理林 - - 0.00%
刘素清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五金纺织品、食、茶叶、花茶、农产品批发、零售。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仪用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家居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五金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及原料销售;产品销售;(水晶玻璃制品制造除外)(除依法须经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1-01-19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五金纺织品、食、茶叶、花茶、农产品批发、零售。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仪用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家居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五金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及原料销售;产品销售;(水晶玻璃制品制造除外)(除依法须经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1-01-19
经营范围变更 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批发零售;五金制品(挂锁及其配件除外)、纺织品制造售。 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五金制品、纺织品、食品、茶叶、花茶、农产品批发、零售。 2019-10-10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批发零售;五金制品(挂锁及其配件除外)、纺织品制造售。 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五金制品、纺织品、食品、茶叶、花茶、农产品批发、零售。 2019-10-10
地址变更 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农贸市场后门幼儿园隔壁 浙江省仙华街道富丽豪苑*栋*单元***室(自主申报) 2019-10-10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2021-11-28 营业期限至:营业期限至:长期 2017-09-29
地址变更 浙江省浦江县东苑二区***号 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农贸市场后门幼儿园隔壁 2017-09-29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21-11-28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7-09-29
负责人变更 石理林 黄凯文 2016-07-18
地址变更 住所:浦江县东苑二区***号;邮政编码:******;电话:***********; 住所:浙江省浦江县东苑二区***号;邮政编码:******;电话:***********; 2016-07-18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售;五金制品、纺织品棉纺纺纱除外)制造、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水晶玻璃工艺礼品、家居用品、饰品批发、零售;五金制品(挂锁及其配件除外)、纺织品制造、销售。 2016-07-18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刘素清;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石理林;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凯文;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周小品;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6-07-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330726000038511组织机构代码证:58628897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86288979F 2016-07-18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726000038511 组织机构代码证:58628897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86288979F 2016-07-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刘素清;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监事[退出]姓名:石理林;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退出]姓名:石理林;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经理[退出 姓名:黄凯文;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新增]姓名:黄凯文;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经理[新增]姓名:周小品;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监事[新增 2016-07-18
投资人变更 姓名:刘素清;出资额:**;百分比:**%[退出]姓名:石理林;出资额:**;百分比:**%[退出 姓名:黄凯文;出资额:**;百分比:**%[新增]姓名:周小品;出资额:**;百分比:**%[新增 2016-07-18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刘素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石理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石理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黄凯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黄凯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周小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6-07-1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530****211 9796530*****.com - - 86
黄** 执行董事,经理 1385****887 - - - 9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530****211 9796530*****.com - - 86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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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浦江县金美达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浙01民终8292号 准许上诉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7-06-27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浦江县金美达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浙0110民初4714号 一、被告浦江县金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500元; 二、驳回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580元,由被告浦江县金美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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