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李湘军
- 注册资本: 10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11-07
- 办公地址: 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高明工业园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力天高新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21
无角色
1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3,940,788元
客户
2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0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4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湘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力天钨业、湖南力天高、力天高新材料、力天高
- 注册资本 10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345.6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Litian High-tech Material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9006685560171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9006685560171
- 组织机构代码 668556017
- 曾用名 湖南力天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力天世纪矿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923000000849
- 登记机关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1-11
- 营业期限 2007-11-07~2027-11-06
- 注册地址 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高明工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金刚石、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先进制造->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
- 公司简介 湖南力天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钨铁及相关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钨铁、APT、钨条。公司2013年被省科技厅等单位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唯一一家利用废钨料进行湿法处理生产钨铁、APT、黄钨、蓝钨、钨粉、碳化钨粉、钨条等全产业链中间产品深加工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雷小波 | - | - | 0.0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长江证券产业基金(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0.00% |
边边 | - | - | 0.00% |
赵友良 | - | - | 0.00% |
谭健萍 | - | - | 0.00% |
袁爱民 | - | - | 0.00% |
蔡泉 | - | - | 0.00% |
蔡斯欣 | - | - | 0.00% |
范志勇 | - | - | 0.00% |
艾燕 | - | - | 0.00% |
绍新力 | - | - | 0.00% |
石朝晖 | - | - | 0.00% |
瞿敏 | - | - | 0.00% |
王菊梅 | - | - | 0.00% |
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湖南乾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深圳市前海创富岛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0.00% |
浙江省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0.00% |
李湘军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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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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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曹海燕 *** 备案手机:*** | 丁静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3-12-12 |
联络人员变更 | 黄晓宇 *** 备案手机:*** | 曹海燕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3-12 |
联络员备案 | 黄晓宇 *** 备案手机:*** | 曹海燕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3-11 |
联络人员变更 | 刘玉兰 *** 备案手机:*** | 黄晓宇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9-05-17 |
联络人员变更 | 刘玉兰 *** 备案手机:*** | 黄晓宇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9-05-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湘军黄冀湘曹育龙孙立武曹扬艾燕李静 | 艾燕曹育龙沈继银蒋纯李湘军 | 2018-08-03 |
章程变更 | - | 2018-08-02提交新章程,废止旧章程。 | 2018-08-03 |
章程备案 | - | 2018-08-02提交新章程,废止旧章程。 | 2018-08-02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静 | 李湘军 | 2018-08-02 |
章程变更 | - | 2018-08-02提交新章程,废止旧章程。 | 2018-08-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静 | 李湘军 | 2018-08-02 |
章程变更 | - | 2017-06-05废止旧章程,启用新章程。 | 2017-06-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湘军 | 李静 | 2017-06-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湘军 | 李静 | 2017-06-05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湘军 | 李静 | 2017-06-05 |
章程备案 | 无 | 2017-06-05废止旧章程,启用新章程。 | 2017-06-0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1-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湘军曹扬黄河孙立武曹育龙 | 李湘军曹扬孙立武曹育龙黄冀湘 | 2017-01-12 |
股东变更 | 蔡泉,蔡斯欣,曹育龙,常青,陈少林,丁为美,高玉雄,葛卫国,何爱华,何庆,胡再明,湖南乾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蒋纯,蒋维婧,蒋雨真,金晶,雷小波,李湘军,李小妹,李永恒,廖政,刘国富,刘会红,刘建,刘乐,刘伟,刘玉兰,柳跃峰,龙长春,龙正茂,莫海军,邵新力,深圳市前海创富导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朝晖,孙立武,谭健萍,唐旭,王菊梅,王子忠,吴世敏,肖美英,肖玮,徐炼,杨波,杨坤,袁爱民,章倩茜,赵友良,郑海燕,周革非 | 艾燕,蔡泉,蔡斯欣,曹育龙,常青,长江证券产业基金(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少林,丁为美,范志勇,高玉雄,葛卫国,何爱华,何庆,胡再明,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乾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蒋纯,蒋维婧,蒋雨真,金晶,雷小波,李湘军,李小妹,李永恒,廖政,刘国富,刘会红,刘建,刘乐,刘伟,刘玉兰,柳跃峰,龙长春,龙正茂,莫海军,邵新力,深圳市前海创富导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朝晖,孙立武,谭健萍,唐旭,王菊梅,王子忠,吴世敏,肖美英,肖玮,徐炼,杨波,杨坤,袁爱民,章倩茜,赵友良,浙江省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海燕,周革非 | 2017-01-12 |
名称变更变更 | 湖南力天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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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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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海关 | 4309964929 | 2016-01-2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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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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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1387****948 | acc*****gf168.com | - | - | 86 |
欧阳海波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1346****528 | 2862487*****.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4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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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蒋纯 | 董事,副总经理 | 蒋纯:副总经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6年7月生;大专,2003年毕业于益阳城市学院工商管理专业;1997年至2000年深圳联颖电线电缆厂生产部经理助理;2003年至2006长沙力元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2007年在湖南力天世纪矿业有限公司任生产部经理,是公司的主要创建者之一;2013年至今在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任项目部经理;201 |
曹育龙 | 董事,副总经理 | 曹育龙: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84年9月生;2006年7月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环境治理工程专业,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加入长沙力元世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加入湖南力天世纪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创建者之一,历任项目副经理、办公室主任、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市场采购部经理。 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担任湖南力天 |
朱芝明 | 财务总监 | 朱芝明,男,1985年12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财务管理专业,2009年毕业于长春大学。2009年-2010年任新华联集团会计;201 |
李湘军 |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 李湘军: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5年5月生;1994年9月至1997年6月,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习电算会计;1997年分配至安化县财政局从事财务与税收征管工作;2007年至2013年任安化县财政局科员;1999年至2003年担任湖南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03年创建长沙力元世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3年创建湖南懋天世纪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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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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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长特钨铁(ZB2005290254/001)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钨铁 原燃材料 | 四川 | 125.80 | 2020-06-09 |
攀长特钨铁(ZB2004010115/001)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钨铁 原燃材料 | 四川 | 125.50 | 2020-04-13 |
攀长特钨铁(ZB1911300004/001)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钨铁 原燃材料 | 四川 | 127.43 | 2019-12-11 |
编号(XBCJG00000174120180507005)钨铁(FeW80-C) | 中标公告 | 钨铁 | 河北-唐山 | 15.34 | 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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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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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3 | 3 | 378.73 | 2020-06-09 |
2 | 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 1 | 1 | 15.34 | 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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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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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战略投资 | 长江证券 | 2017-01-11 |
未披露 | 新三板退市 | 长江证券 | 2017-01-11 |
20000.00 | 新三板定增 | 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江资本、艾燕范志勇 | 2017-01-10 |
20000.00 | 新三板退市 | 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江资本、艾燕范志勇 | 2017-01-10 |
未披露 | 新三板退市 | - | 2015-10-15 |
未披露 | 新三板 | - | 2015-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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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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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104执恢102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8-03 |
河南省远洋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82民初12021号 | 一、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远洋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19747.46元; 二、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远洋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费损失56567.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1 |
杭州中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执1328号之一 | 终结(2021)浙0109执1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22 |
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903民初770号 | 一、被告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金22459元; 二、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903民初97号 | 一、解除原告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益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补充合同书(二)》; 二、被告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建设扶持资金198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89.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540元,由原告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55540元,由被告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29 |
曹扬与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湘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15906号 | 一、限被告李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扬支付股份损失499万元; 二、驳回原告曹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李湘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3 |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执5108号 | 终结本院(2020)湘0124执510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5-13 |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执5101号 | 终结本院(2020)湘0124执510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5-13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执7834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783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31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执7834号 |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湘军的银行存款1352.55187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352.55187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31 |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胡埭环宇工程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执462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8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7633号 | 一、确认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长沙银行授信额度合同》、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自2020年8月8日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借款本金13190000元、利息228209.76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此后的利息按照《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湘军对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湘军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2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309元,由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湘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8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7633号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湘军名下银行存款135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35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湘军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8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执5979号 | 终结本院(2020)湘0124执59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2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执5980号 | 终结本院(2020)湘0124执5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2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民初4293号 | 一、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500000元,支付利息178600元,合计236786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后段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宁农商行(1100)借展字(2019)第071602号展期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乡××路××号,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城郊字第7××4、7××5、7××6、7××9、7××0、7××1、7××2号房产和使用权证号为宁(1)国用(2015)第0327号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的价款在第一项中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湘军所持有的力天公司的1111.68万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宁农商行(1100)最高额借字(2018)第072002号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李湘军、刘玉兰、曹育龙、蒋纯、杨波对被告力天公司的在宁农商行(1100)最高额借字(2018)第072002号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193元,由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被告按照前述第二、三、四项对应方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8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民初4292号 | 一、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支付利息168888.89元,合计25168888.8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后段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宁农商行(1100)借展字(2019)第071601号展期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乡××路××号,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城郊字第7××4、7××5、7××6、7××9、7××0、7××1、7××2号房产和使用权证号为宁(1)国用(2015)第0327号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的价款在第一项中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湘军所持有的力天公司的1111.68万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宁农商行(1100)最高额借字(2018)第072001号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李湘军、刘玉兰、曹育龙、蒋纯、杨波对被告力天公司的在宁农商行(1100)最高额借字(2018)第072001号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644元,由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被告按照前述第二、三、四项对应方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8 |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执2368号 | 终结本院(2020)湘0124执236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09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9民初25号 | 一、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借款本金37635669.46元、利息1024017.76元(截止2020年7月1日),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2%的标准,从2020年7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偿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第一项债权,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就第一项债权有权就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XXXXXXXX)、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号:XXXXXXXXX)、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XXXXXXXXX)、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号:XXXXXXXX)、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湘[2019]益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最高额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XXXXXXXXXX)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质押担保责任、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偿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第一项债权,李湘军、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第一项债权在最高余额6251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湘军、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98.44元,由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湘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9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民初5191号 | 一、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利息626400元,本息合计36626400元; 二、如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乡××路××号湘(2019)宁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424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确定的11套房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湘军对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湘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932元,由被告湖南懋天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湘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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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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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4309006685560171001V | 2020-06-16 | 2023-06-15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5319E30117R2M | 2019-10-31 | 2022-10-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5319Q30302R2M | 2019-10-31 | 2022-10-27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NGV19E30013R2M | 2019-10-31 | 2022-10-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NGV19Q30014R2M | 2019-10-31 | 2022-10-27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943001491 | 2019-09-20 | 2022-09-20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643000088 | 2016-12-06 |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5316E20194R1M | 2016-10-29 | 2019-10-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5316Q30607R1M | 2016-10-29 | 2019-10-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5316Q20607R1M | 2016-10-29 | 2019-10-28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NGV16E20014R1M | 2016-10-29 | 2019-10-28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5316E30194R1M | 2016-10-29 | 2019-10-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NGV16Q30006R1M | 2016-10-29 | 2019-10-28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NGV16E30014R1M | 2016-10-29 | 2019-10-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NGV16Q20006R1M | 2016-10-29 | 2019-10-28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5313E20616R0M | 2013-10-30 | 2016-10-2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5313Q22523R0M | 2013-10-30 | 2016-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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