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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丁泸阳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7-13
  • 办公地址: 新疆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8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丁泸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在凌丝路云计算、新疆在凌丝路、在凌丝路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Xinjiang Zailing Silk Road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9001MA77J8669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7J86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9001050007986
  • 登记机关 石河子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13
  • 营业期限 2017-07-13~2047-07-12
  • 注册地址 新疆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89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搜索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云服务、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处理、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0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丰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399****906 1234*****.com - - 86
丁泸阳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丁泸阳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林彩平、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1081执4470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2)浙1081执4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2-09-09
蒋军与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沪0107民初6690号 一、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军归还借款本金320000元; 二、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军支付逾期利息(以3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付); 三、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3.85元,减半收取计3561.93元,由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01
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2)新0102执1231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9-01
林彩平、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浙1081民初1765号 一、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林彩平借款本金91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起以6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8元,减半收取7654元,由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被告 2022-04-27
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1)新0102民初12092号 一、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支付设计费4405000元; 二、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支付违约金881000元(4405000元×20%); 三、驳回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6715000元,核定给付标的5286000元,占请求标的的78.72%。案件受理费2940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72%即23145.65元,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负担21.28%即625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2-07
比特方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执9961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1-06
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兵08民终356号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78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78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被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工程价款11640075.71元;被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自2019年9月24日起每月42195元的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驳回原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工程价款7182583.94元; 四、上诉人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自2019年9月24日起每月26036.87元的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 五、驳回被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42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6元(上诉人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2326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负担51197元;上诉人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129元,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被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412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6-03
新疆鼎能瑞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沣哲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在凌丝路云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兵9001民初1628号 本案按新疆鼎能瑞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1-04-30
比特方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粤0304民初51800号 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泸阳、徐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比特方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款项367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7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24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30
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兵9001民初906号 一、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355888.81元; 二、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25620元; 三、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30元,原告负担430元,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500元,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01
新疆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0)新0104执2074号之一 终结(2020)新0104执20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01
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兵9001民初904号 一、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52950.86元; 二、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2538元; 三、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5041.83元; 四、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2元,原告负担412元,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0元,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30
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241号 一、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8119087.68元; 二、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591135元; 三、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107633.45元; 四、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17元,原告负担5417元,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00元,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6
新疆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0104民初3774号 一、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619726.81元; 二、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利息165493.17元(利息计算截止2018年11月1日);从2018年11月2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期间,6619726.81元货款的未支付部分仍然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三、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款项,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逾期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7275051.76元,判决给付标的金额为6785219.98元,占争议标的93.27%。案件受理费62725.3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93.27%即58503.94元,其余6.73%即4221.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15
新疆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0104民初3774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0-01-15
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8242号 准许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61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2019-12-24
周翔与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兵9001民初2323号 被告新疆正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翔劳务费181657.48元,被告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款及与诉讼费用);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正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周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8
新疆在凌丝路云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在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01民辖终27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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