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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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家
62
无角色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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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红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河南惠康、惠康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5169959671T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5169959671T
- 组织机构代码 1699596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000000000232
- 登记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21
- 营业期限 1997-04-02~
- 注册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0号2号楼3层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砂浆、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腻子粉、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珍珠、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创建于1996年,是国内较早从事建材装备制造及智能自控系统的大型专业化企业。公司是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建筑材料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机械制造协会会员单位,全国建材系统AAA级企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建筑节能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并多次获得郑州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司位于河南省省会:绿城郑州市。 公司主要生产三大系列机械设备: 一、混合设备:主要有腻子粉搅拌机、卧式螺带干粉混合机、双轴无重力混合机、干粉砂浆生产线、 保温砂浆生产线等高效混合设备; 二、新型珍珠岩膨化设备:主要有新型高产能珍珠岩膨胀炉,珍珠岩保温板设备,高效蛭石膨胀炉; 三、建材配套设备:主要有除尘器、自动包装机、烘砂机、灰钙机、雷蒙磨、破碎机等。公司产品畅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获得广大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公司拥有一批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和一支技术过硬、善于钻研的开发设计团队。公司定期对员工组织培训, 确保员工素质与技能不断提升,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依靠精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合理的设计,我们能针对每位客户的实际状况(投资规模、厂房条件、物料特性、产品配方等),为客户量身打造合理的实用高效设备方案。 秉承“以开拓进取为核心、以产品质量为主线,以客户服务为重点”的经营理念,河南惠康将愿以良好的产品服务社会。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诚挚地邀请业内外同仁前交流考察,洽谈合作。我们愿以成熟精湛的技术,严谨求实的作风,与您共谋发展,共享成功,共创辉煌事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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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经济学会 | 社团法人 | - | 0.00% |
李红业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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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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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建筑节能干混砂浆、腻子粉、建筑粉体材料、水性建筑粘合剂的技术开发(非研制);初级农产品(仅限瓜果、蔬菜);五金交电、家电、金属材料、机电产品(汽车除外)、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兼营:建材、日用品、纺织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主营:建材及建材机械的生产与销售;兼营:纺织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2017-07-2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建筑节能干混砂浆、腻子粉、建筑粉体材料、水性建筑粘合剂的技术开发(非研制);初级农产品(仅限果、蔬菜);五金交电、家电、金属材料、机电产品(汽车除外)、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兼营:建材、日用品、纺织百货的销售。 | 主营:建筑节能干混砂浆、腻子粉、建筑粉体材料、水性建筑粘合剂的技术开发(非研制);初级农产品(仅限瓜果、蔬菜);五金交电、家电、金属材料、机电产品(汽车除外)、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兼营:建材、日用品、纺织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2015-11-19 |
地址变更 |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0号2号楼1层14号 |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0号2号楼3层1号 | 2012-06-21 |
地址变更 |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黑庄红绿灯交叉口向东500号路北 |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0号2号楼1层14号 | 2011-11-23 |
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建筑节能干混砂浆、腻子粉、建筑粉体材料、水性建筑粘合剂的研发;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的代购代销;五金交电、家电、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销售。 兼营:建材、日用品、针纺百货的销售。 | 主营:建筑节能干混砂浆、腻子粉、建筑粉体材料、水性建筑粘合剂的技术开发(非研制);初级农产品(仅限果、蔬菜);五金交电、家电、金属材料、机电产品(汽车除外)、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兼营:建材、日用品、纺织百货的销售。 | 201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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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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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海关 | 4101917551 | 2005-12-0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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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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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55830013 | - | - | - | 0371-5****013 | - | 72 |
d** | - | 1525****225 | - | - | - | 84 |
蔡** | - | - | - | 0371-****116 | - | 72 |
联系人共 1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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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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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总公司国内陆运、海运运输项目招标 | 招标公告 | 腻子粉 国内陆运海运运输项目 胶粉 | 河南-郑州 | - | 2009-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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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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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孔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05民初11739号 | 准许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0-08-19 |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执10952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780.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8-15 |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谢伟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民初3491号 |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货款34300元及利息(以34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元,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减半收取516.5元,由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19-05-05 |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代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民初3504号 | 驳回被告代成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05 |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代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民初3504号 | 被告代成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货款16010元及利息(以160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代成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19-05-05 |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李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05民初26628号 | 被告李新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3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新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原告 | 2019-03-08 |
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因要求判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违法及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63号 | 一、驳回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要求判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违法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负担25元,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1-11 |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郑州市东亚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08号 | 一、被告郑州市东亚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代收货款2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郑州市东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原告 | 2015-06-29 |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5号 | 准许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4-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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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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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6909Q12776R0M | 2009-08-13 | 2012-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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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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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gfjx.com | hkgfjx.com | 豫ICP备11024332号-2 | 2021-01-11 |
www.hnhkang.com | hnhkang.com | 豫ICP备11024332号-6 | 2021-01-11 |
hnhkang.com | hnhkang.com | 豫ICP备11024332号-6 | 2021-01-11 |
hkhhj.com | hkhhj.com | 豫ICP备11024332号-4 | 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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