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陈启永
  • 注册资本: 2156.86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0-07-19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农业科技园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29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9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4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启永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绿圣蓬源、天津绿圣蓬源、绿圣蓬源农业
  • 注册资本 2156.86万元
  • 实缴资本 2156.86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Lvshengpengyua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35565481006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13556548100
  • 组织机构代码 5565481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300009563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4
  • 营业期限 2010-07-19~2040-07-18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现代农业科技园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其他
  • 公司简介 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工厂化生产蟹味菇为主,是一个集科研、技术培训、开发、加工为一体的现代化高效环保、高科技生产的贸易型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西藏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960.78万元 44.55%
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960.78万元 44.55%
鲍潮钟 - - 0.00%
鲍泰榕 - - 0.00%
鲍泰棋 - - 0.00%
陈启永 - - 0.00%
郑志长 - - 0.00%
郑志旺 - - 0.00%
郑孔陆 - - 0.00%
赵祥 - - 0.00%
林长节 - - 0.00%
天津泰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6.36%
丽水万桐友财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 9.0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西藏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身份标识:91540126MA6T13YG5K;来源地区:西藏自治区; 投资人: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资人身份标识:91110116MA002LHJ9U;来源地区:北京市; 2024-05-24
股东信息变更 余额缴付期限(年):0.4; 余额缴付期限(年):0.0; 2024-05-24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西藏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身份标识:91540126MA6T13YG5K;来源地区:西藏自治区; 投资人: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资人身份标识:91110116MA002LHJ9U;来源地区:北京市; 2024-05-24
投资人变更 余额缴付期限(年):0.4; 余额缴付期限(年):0.0; 2024-05-24
股东信息变更 - 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24-05-24
投资人变更 - 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24-05-24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任职起始日期:2018-08-10;姓名:谢海闻; 任职起始日期:2020-08-26;姓名:谢树权; 2020-09-09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谢海闻; 姓名:谢树权; 2020-09-09
投资人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196.0784;出资方式: 货币 2018-08-13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万伟 2018-08-13
法定代表人信息 任职起始日期:2017-07-03; 任职起始日期:2018-08-10; 2018-08-13
股东信息变更 出资比例(%):51.0; 出资比例(%):46.36; 2018-08-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郑孔陆 2018-08-13
注册资本变更 1960.78 2156.86 2018-08-13
投资人变更 - 丽水万桐友财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8-08-13
主要人员变更 万伟 2018-08-13
投资人变更 - 无股权转让 2018-08-13
法定代表人变更 任职起始日期:2017-07-03; 任职起始日期:2018-08-10; 2018-08-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万伟 2018-08-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谢海闻 2018-08-13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津北辰关 1213961064 2012-05-2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红颖 - - - - - 70
刘芳 - - - - - 70
朱超辉 - - - - - 70

联系人共 4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启永 董事长,经理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A轮 西藏九证资本 2018-08-1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执恢472号之二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8-10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2)津0113执1383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7-30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2)津0113执138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6-30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2)津0113执1384号 查封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8001.31元或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6-30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2)津0113执1325号 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87.4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2-06-29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2)津0113执1325号之一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津RF××××的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2-06-29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2)津0113执1325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6-29
天津市北辰区宏达路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天津市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修理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民初1628号 准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宏达路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宏达路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 2022-04-28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民初14029号 一、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322866.67元及自2020年9月21日始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00万元*10.44%/360天*实际天数)。 二、被告陈启永、陈秀玉对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陈启永、陈秀玉有权向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启永、陈秀玉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20
苏干才、广州市炯盛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执异8号 原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炯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变更申请执行人为苏干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2-03-05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津0113民初9194号之二 驳回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1元,本院依法退回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07
杭州中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91民初1458号 一、被告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12000元; 二、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412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元。原告杭州中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被告 2021-12-21
广州市炯盛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执4241号之二 终结(2021)津0113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01
卢新全等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执810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卢新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卢新全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新全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1-20
卢新全等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15执810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卢新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卢新全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新全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1-20
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3600元,由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600元,由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5000元,鉴定费用238000元,由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1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14元,由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45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0-13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津0113执319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9-25
天津正集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执267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9-18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融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民初1007号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融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晓东、陈启永、陈秀玉银行存款9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9-14
天津东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供用气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执2116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9-04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912000239 2019-10-28 2022-10-28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1200130047695 2017-11-24 2022-11-2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01FSMS1400089 2016-12-27 2020-01-20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612000429 2016-11-24 2019-11-24
无公害农产品 WGH-13-02083 2016-06-24 2019-06-23
无公害农产品 WGH-13-02081 2016-06-24 2019-06-23
无公害农产品 WGH-13-02084 2016-06-24 2019-06-23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