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周淑华
- 注册资本: 10204.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5-26
- 办公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4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淑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宝控精密、宝控、宝控精密传动、江苏宝控
- 注册资本 10204.00万元
- 实缴资本 9486.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Baokong Precision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40
- 人员规模 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981MA1P37EM6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P37EM6
- 曾用名 江苏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981000477471
- 登记机关 东台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1-27
- 营业期限 2017-05-26~
- 注册地址 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48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齿轮、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轴承、先进制造->机器人
- 公司简介 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精密传动机械配件生产、销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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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济镛机器人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10.00万元 | 5.00% |
东台哈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4694.00万元 | 46.00% |
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00万元 | 49.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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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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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谐波减速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精密传动机械配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谐波减速器、机器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精密传动机械配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4-17 |
名称变更 | 江苏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2019-03-14 |
经营范围变更 | 智能装备、智能机器人、机器人零部件、集成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研发、设计、加工、销售;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夹具及自动化设备、非标设备研发、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谐波减速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精密传动机械配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3-1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8-12-26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10204.00 | 2018-12-2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8-12-2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哈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新增]海宁市济镛机器人有限公司[新增] | 2018-12-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哈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海宁市济镛机器人有限公司 | 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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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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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736****817 | c*****baokong.com | - | - | 86 |
赵铭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李艳波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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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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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铭 | 总经理 | - |
周成学 | 董事 | - |
乔徽 | 董事 | - |
周淑华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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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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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万能外圆磨床 | 中标公告 | 数控万能外圆磨床 | 江苏 | - | 2019-01-15 |
数控万能外圆磨床重新招标澄清或变更公告(1) | 招标公告 | 数控万能外圆磨床 | 江苏 | - | 2018-12-12 |
数控万能外圆磨床国际招标澄清或变更公告(2) | 招标公告 | 数控插齿机 数控万能外圆磨床 | 江苏 | - | 2017-12-07 |
数控插齿机重新招标澄清或变更公告(1) | 招标公告 | 数控插齿机 | 江苏 | - | 2017-11-23 |
数控插齿机国际招标公告(1) | 招标公告 | 数控插齿机 数控万能外圆磨床 | 江苏 | - | 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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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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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00 | 并购 | 哈工智能、海宁市济镛机器人有限公司 | 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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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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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哈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民初5784号 | 驳回被告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31 |
江苏普锘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 | (2022)苏0981破申5号 | 受理江苏普锘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被申请人 | 2022-07-26 |
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0981民初5949号之一 | 驳回被告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14 |
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0981民初5949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周淑华、赵铭30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6-14 |
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0981民初5948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29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4-29 |
吴江华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执2694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苏0981民初4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执行人 | 2022-02-22 |
东台市中小企业信用联合会、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民初5200号 | 一、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中小企业信用联合会归还借款本金13254630.05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为906280.75元;逾期利息以10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以2954630.0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2万元、保全保险费16000元; 二、原告东台市中小企业信用联合会对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209201901160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限额4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东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周淑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933元,由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2-22 |
上海寓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执809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31 |
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毅弘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306执18105号之二 |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2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7 |
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执163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11-23 |
上海三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93156号 | 一、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501.01元; 二、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03.57元; 三、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26501.0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9元,减半收取计1494.50元,财产保全费用1192.29元,公告费用560元,以上金额合计3246.79元,由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11.67元,由原告上海三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31 |
上海三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93156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45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0-31 |
东台市星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执173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10-14 |
东台市星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执1733号 |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10621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8-26 |
东台中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执130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08-26 |
南通润晖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602执173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 | 2021-07-30 |
2359东台瑞达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民初2359号 | 一、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瑞达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131.50元及利息(以106131.5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台瑞达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由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26 |
2371东台市星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民初2371号 | 一、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星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03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0703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台市星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26 |
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执1633号 |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02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7-23 |
江苏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981执26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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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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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 (2022)苏09民终3485号 | 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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