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
- 法人: 黄雅娟
- 注册资本: 805.7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8-1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上丰西路55号1幢115室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carhartt wip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雅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致尚服饰、致尚、上海致尚、上海致尚服饰
- 注册资本 805.77万元
- 实缴资本 805.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Zhishang Appar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692946314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294631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5001145248
- 登记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19
- 营业期限 2014-09-23~2034-09-22
-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唐镇上丰西路55号1幢115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服装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卫衣、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外套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上海鹏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 | - | 0.00% |
NEWEST GLOBAL LIMITED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NEWEST GLOBAL LIMITED 货币2500.0000万人民币 | NEWEST GLOBAL LIMITED 货币805.7701万人民币 | 2024-08-19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500.0000万人民币 | 805.7701万人民币 | 2024-08-1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7-09-19章程备案 | 2018-05-01章程修正案 | 2018-10-19 |
章程变更 | 2016-09-22章程备案 | 2017-09-19 章程修正案 | 2017-09-2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6-09-22章程备案 | 2017-09-19 章程修正案 | 2017-09-27 |
负责人变更 | 王莹 | 黄雅娟 | 2017-08-1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16-09-22 章程修正案 | 2016-10-14 |
章程变更 | - | 2016-09-22 章程修正案 | 2016-10-14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16-09-22 章程修正案 | 2016-10-14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手表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手表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2-25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2009-08-11~2019-08-10 | 2014-09-23~2034-09-22 | 2014-09-2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9-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14-09-23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鹏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NEWESTGLOBALLIMITED | 2014-09-23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500.0000万人民币 | 2500.0000万人民币 | 2014-09-23 |
经营范围变更 | 上海鹏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NEWEST GLOBAL LIMITED | 2014-09-23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14-09-23 |
股东信息变更 | 上海鹏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NEWESTGLOBALLIMITED | 2014-09-23 |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 | 无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 | 2014-09-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手表的销售,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手表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2013-09-16 |
共 2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浦东海关 | 3122248803 | 2013-09-0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02431275870 | - | - | - | 024-3****87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 | bochunling_sy*****6.com | 024-3****341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1890****306 | bochunling_sy*****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黄雅娟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新闻舆情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 2024-08-19 00:00:00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2024-08-19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64132号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7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5-07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64132号 | 被告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归还预付款577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73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3元,保全费34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539元,由被告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鹏翼圣羽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07 |
上海臻星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02民初10359号 | 准许原告上海臻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臻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3-02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沈阳宇力滢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9)辽0192执10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20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辽0103执82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07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103执83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0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辽0102执55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29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沈阳宇力滢商贸有限公司、张占宇、苏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8)辽0192民初338号 | 一、被告沈阳宇力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0115.49元; 二、被告沈阳宇力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40115.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占宇在1203398.74元范围内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1元,由被告沈阳宇力滢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9-05-31 |
上海臻高科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北京致尚潮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55049号之二 | 准许原告上海臻高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1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1012.50元,由原告上海臻高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12-05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03民初10887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Foss集合店货款结算款1030003.86元; 二、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结算款利息(以1030003.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7.5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29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02民初10465号 | 一、解除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商品销售协议书; 二、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645045.26元;并自2018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85元,由被告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06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03民初10885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Tiger”品牌服饰货款结算款1649034.55元; 二、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Tiger”品牌服饰结算款利息(以1649034.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6元,减半收取9848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0-30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诉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沪01民终68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0-22 |
李刚与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69945号 | 被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刚入职股份、激励股份700000元、股权红利148239.23元、股份转让补偿7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22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联营合同纠纷 | (2018)辽0112民初7727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405032.39元; 二、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405032.3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元、押金500元。 案件受理费340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9-30 |
李刚与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81986号 | 一、被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刚2017年5月1日至5月25日的基本工资差额17184.74元(税前)、其他工资28913.04元(税后); 二、被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刚招待费和差旅费17153元; 三、被告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不支付原告李刚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521.74元; 四、驳回原告李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1 |
安徽乘寰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兴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皖0102民初8235号 | 准许原告安徽乘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5710元,减半收28554元,由原告安徽乘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9-14 |
陈宏雷与沈阳维立信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辽0103民初12001号 | 准许原告陈宏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宏雷负担 | 被告 | 2018-06-28 |
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宏雷、沈阳维立信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辽01民辖终713号 | 准予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12-28 |
安徽乘寰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兴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皖0104民初2276号之一 | 被告合肥兴通服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13 |
共 2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网店
网店名称 | 电商平台 |
---|---|
Carharttwip旗舰店 | 淘宝 |
Foss旗舰店 | 淘宝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