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孟祥顺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3-19
- 办公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9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孟祥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顺路发冷藏物流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Tianshun Lufa Cold Storage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14798464233L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14798464233L
- 组织机构代码 79846423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14000003834
- 登记机关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02
- 营业期限 2007-03-19~
- 注册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99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第一大城市,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的沈阳,沈阳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99号,于2007年03月19日在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食品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00人,我公司属于沈阳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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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顺 | 自然人股东 | 2250.00万元 | 90.00% |
孟祥水 | 自然人股东 | 250.00万元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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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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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500 | 2000 | 2024-08-02 |
股东信息变更 | 1孟祥顺;2于桂月; | 1孟祥顺;2孟祥水; | 2022-04-11 |
投资人变更 | 1孟祥顺;2于桂月; | 1孟祥顺;2孟祥水; | 2022-04-11 |
主要人员变更 | 1孟祥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于桂月监事; | 1孟祥顺执行董事;2孟祥顺经理;3孟祥水监事; | 2022-04-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孟祥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于桂月监事; | 1孟祥顺执行董事;2孟祥顺经理;3孟祥水监事; | 2022-04-11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2500.00 | 2019-03-27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食品配送。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食品配送;汽车租赁服务。 | 2018-06-0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装卸。 |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食品配送。 | 2016-10-14 |
其他变更 | 500.0000 | 0.0000 | 2016-08-05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5000.00 | 2016-08-05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000.00 | 2015-05-26 |
期限变更 | 2017-03-18 | - | 2015-05-2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温);一般项目:货物装卸。 |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装卸。 | 2013-07-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孟祥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于桂月监事; | 1于桂月监事;2孟祥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3-02-05 |
主要人员变更 | 1孟祥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于桂月监事; | 1于桂月监事;2孟祥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3-02-0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 | 500.00 | 2013-02-0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7-03-19 | 2017-03-18 | 2013-02-05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000 | 500.0000 | 2013-02-05 |
实收出资变更 | 110.0000 | 300.0000 | 2012-09-25 |
注册资本变更 | 110.00 | 300.00 | 2012-09-25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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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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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384****863 | 10436646*****.com | - | - | 83 |
孟祥水 | 监事 | - | - | - | - | 79 |
孟** | 执行董事,经理 | - | 10436646*****.com | 024-3****643 | - | 83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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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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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顺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孟祥顺 |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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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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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广州配送询价 | 中标公告 | - | 河南-郑州 | - | 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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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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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外运冷链物流(郑州)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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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2024-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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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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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2024-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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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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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辽13民终983号 | 一、维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辽H×××××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77000元、货物损失28300元、货物损失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4430元,合计111230元; 三、被上诉人盖州市铭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3750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3000元、评估机构人员出庭费用793.5元,合计41293.5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6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682元,由被上诉人盖州市铭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15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庆金、盖州市铭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辽1303民初507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辽H×××××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向郝廷波支付的医疗费468.57元、住宿费240元,计708.57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辽H×××××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77000元、货物损失28300元、货物损失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4430元、车辆停运损失3750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3000元、评估机构人员出庭费用793.5元,共计152523.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682元,由原告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15 |
陈建芳与张昱、通化市阳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云0111民初8922号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陈建芳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1181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陈建芳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18905.96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陈建芳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2090元; 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向被告金政全支付3万元; 五、原告陈建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8元,减半收取3309元,被告张昱负担2174元,原告陈建芳负担1135元;剩余3309元退还原告陈建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20-12-23 |
佟喆玥与刘英杰、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辽0211民初3863号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佟喆玥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人民币737.25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佟喆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59601.64元(26213.26元+33388.38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佟喆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39070.49元(61164.26元+77906.23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刘英杰赔偿原告佟喆玥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用品等损失人民币7065.63元。 被告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英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佟喆玥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用品等损失人民币3028.12元。 六、驳回原告佟喆玥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3.00元,鉴定费4240.00元,合计人民币950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1540.00元{赔偿总额为209503.13元,诉讼费为4443.00元,(5263.00元-4443.00元=820.00元+无后续治疗费720.00元)},被告刘英杰承担5574.00元{4443.00元×70%=3110.00元+(4240.00元-720.00元)×70%=5574.00元},被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担负2389.00元{4443.00元×30%=1333.00元+(4240.00元-720.00元)×30%=238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被告 | 2020-09-09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与罗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辽0104民初1911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0-08-31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与罗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辽0104民初1911号 | 准予原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8-24 |
马骏与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0381民初8465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骏12059.95元; 二、驳回原告马骏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承担8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8元给原告马骏。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12 |
848王登岭与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723民初848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登岭人民币123683.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68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0-06-05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刘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民终113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03 |
蒋秀环与刘英杰、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辽0211民初2677号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秀环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09262.75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秀环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秀环物品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蒋秀环医疗费、财产等损失人民币20139.95元(19239.95元+900.00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刘英杰赔偿原告蒋秀环医疗费、财产、复印费等损失人民币47528.73元(44893.23元+535.50元+2100.00元)。 被告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英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蒋秀环复印费损失人民币229.50元。 七、驳回原告蒋秀环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1.0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2440.00元,合计人民币5181.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1419.00元{赔偿总额为189160.93元,诉讼费为2042.00元,(2741.00元-2042.00元=699.00元+无后续治疗费720.00元),被告刘英杰承担2633.00元{(2042.00元+1720.00元)×70%=2633.00元},被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担负1129.00元{(2042.00元+2440.00元)×30%=11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被告 | 2020-05-18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皖18执32号 |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元或其他等值收入、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4-29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豫0621执123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原告 | 2020-03-19 |
许昌众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豫10民终3633号 | 本案按上诉人许昌众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1-02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与许昌众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豫1082民初5088号 | 一、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原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解除与被告许昌众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许昌众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39757.35元及利息(以39757.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款项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被告许昌众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02 |
刘福林与任德源、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0782民初1369号 | 一、被告任德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刘福林经济损失8553.3元; 二、被告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任德源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刘福林经济损失3665.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负担349.5元,被告任德源负担1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15 |
高骏、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0381执保1486号 |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申请人 | 2019-11-01 |
王士英、莫延喜等与麻洪利、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 | (2019)苏0791财保47号 | 扣押被申请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期限二年(期限届满日为2021年9月15日)。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设置他项权利,保全金额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士英、莫延喜、莫永龙、莫莹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10-17 |
王贵元、王志刚等与张景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1382民初985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贵元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路产损失费共计2769.2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志刚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5197.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贵元路产损失费4345元的50%即2172.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志刚施救费9165元、车辆损失费256645元共计265810元的50%即132905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五、驳回原告王贵元、王志刚对被告张景禹、天顺路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17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刘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民终60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8-30 |
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平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1122民初1799号 | 准许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阳市天顺路发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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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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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2019)皖18民终904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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