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黄德高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1-15
- 办公地址: 泰州市九龙镇界沟村00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28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63,063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6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4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德高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泰州奥德、奥德家具配件、奥德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Taizhou Aode Furniture Accesso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2000618202801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2000618202801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202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200000031665
- 登记机关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6-26
- 营业期限 2013-01-15~
- 注册地址 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界沟村009号2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金属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沙发、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布艺沙发、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欧式沙发
- 公司简介 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位于 江苏 泰州 江苏 海陵区 九龙镇界沟村009号2幢。主营产品:沙发 、功能沙发 、智能沙发 、布艺沙发 、真皮沙发 、欧式沙发、老人椅、功能沙发床、沙发床、家具、多功能沙发、欧式家具、单人沙发、客厅沙发、双人沙发、欧式布艺沙发、客厅布艺沙发、布艺沙发组合、欧式沙发组合、电动沙发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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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高 | 自然人股东 | 10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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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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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000000 | 1200.000000 | 2024-04-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4-04-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黄德高 | 黄德高,戴慧丽 | 2024-04-15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1200.00 | 2024-04-15 |
股东信息变更 | 黄德高 | 黄德高,戴慧丽 | 2024-04-15 |
经营范围变更 | 家具、多功能铁架、金属工艺品、五金电器配件加工、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家具、多功能铁架、金属工艺品、五金电器配件加工、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7-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家具、多功能铁架、五金电器配件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家具、多功能铁架、金属工艺品、五金电器配件加工、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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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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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海关 | 3212963168 | 2013-06-0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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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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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河 | - | - | - | - | - | 70 |
武同安 | - | - | - | - | - | 70 |
郑少吟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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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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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高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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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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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沟村与奥德家具土地出租 | 中标公告 | 家具土地出租 | 江苏-泰州 | 6.31 | 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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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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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刘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565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银行存款2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2-16 |
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砀山县智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5010号 | 原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智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原告 | 2021-11-26 |
临沂诗芙莱家俱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2322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诗芙莱家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 | 申请人 | 2021-06-21 |
1037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枣庄欧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1037号 | 原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欧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原告 | 2021-05-28 |
临沂诗芙莱家俱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2322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诗芙莱家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5-28 |
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民初4480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1-04 |
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民初448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1-19 |
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9号 | 准许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8-2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执恢54号之二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07-2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执2002号之一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03-1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民初4250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于桂华、俞美兰、于平、顾瑶雯、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9-12-04 |
62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民初627号 | 一、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6947983.14元和利息586162.95元以及国内信用证押汇融资借款本金12000000元和利息865593.62元(截止2019年1月16日)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75794元。 二、被告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于桂华、俞美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451756.57元(截止2019年1月16日)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75794元(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6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7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5 |
554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202执554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9-12 |
761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苏1202执761号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商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9-20 |
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陈志英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泰海商初字第0448号 | 一、被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94532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代理费损失人民币51781元。 二、被告陈志英、杜小鹏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533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335元,三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22000元(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给付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3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原告 | 2016-03-31 |
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吉百汇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泰海执字第0534号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海商初字第0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06-10 |
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吉百汇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泰海商初字第0481号 | 被告安吉百汇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64977.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0元,保全费392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154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0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帐号:20×××88] | 原告 | 2015-06-10 |
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吉东玛家具有限公司、施振德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泰海执字第0533-2号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海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06-10 |
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吉东玛家具有限公司、施振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 | (2014)泰海商初字第449号 | 一、被告安吉东玛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2442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7122元及代理费损失8973元。 二、被告施振德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4790元,由被告安吉东玛家具有限公司、施振德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原告 | 2015-04-01 |
上诉人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志英、杜小鹏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泰中商辖终字第001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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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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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3212000618202801001V | 2019-10-08 | 2022-10-0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4054/0 | 2013-11-11 | 2016-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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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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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datz.com | aodatz.com | 苏ICP备14005281号-2 | 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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