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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常胜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1-16
  • 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222号1栋1单元17-10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常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重庆大渝领峰、大渝领峰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TA YU FE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000327805329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278053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905007722638
  • 登记机关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1-29
  • 营业期限 2015-01-16~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222号1栋1单元17-10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社交->社区、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
  • 公司简介 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重庆市江北红旗河沟是一家集水暖、卫浴、水暖、管业、电工为一体的综合性家居建材公司。其中大渝家居商城是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斥巨资打造的全方位体验式商城。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秉承“服务民生”的经营理念,全面优化运作流程,的设计团队。公司全面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建立高效规范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如今,公司发展成为大型的集展示贸易、高端零售、社区服务、信息咨询为一体的新型专业卖场。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正以自身实力,放眼全局,逐步向国际化企业方向发展迈进。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常胜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管理(以上项目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以上三项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商业运营、商业策划、商业租赁;企业营销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及服务;货运代理;商务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以上经营范围国家律、法规禁止的不得营;法律、法规限制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以上三项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商业运营、商业策划、商业租赁;企业营销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及服务;货运代理;商务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以上经营范围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29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寸滩水港 501226055Z 2016-12-0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常涛 监事 - - - - 79
常** - 1332****555 - - - 84
孔雪 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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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与张丙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民终147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48元,由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5-14
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与张丙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12民初12938号 驳回原告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48元,减半收取455.24元,由原告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14
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2民初10440号 一、被告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6846.58元; 二、被告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26846.5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02
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民终933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重庆子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3-02
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张丙永、常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民终2328号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07-02
张丙永与常胜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12民初23786号 一、被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丙永货款30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丙永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5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8年5月1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常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丙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常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02
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悍途商贸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6)渝0105民初12961号 一、被告重庆悍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20万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重庆大渝领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由被告重庆悍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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