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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刘良震
  • 注册资本: 16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1-27
  • 办公地址: 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良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福星仓储物流、湖南福星、福星
  • 注册资本 166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6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Fuxing Warehousi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81550704811X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81550704811X
  • 组织机构代码 55070481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000000068364
  • 登记机关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3-28
  • 营业期限 2010-01-27~2030-01-26
  • 注册地址 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仓储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湖南省省会星城长沙,长沙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于2010年01月27日在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66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焰火、鞭炮产品仓储;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长沙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湖南三山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647.40万元 39.00%
刘良震 自然人股东 1012.60万元 6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刘良震 刘您 2017-03-27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17-03-24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原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017-03-27
经营范围变更 烟花类[A、B、C、D]级、爆竹类[B、C]级存、集装箱柜堆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搬运装卸,货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道路运输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件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集装箱货物代理(限烟花、爆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浏阳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类型范围以商务备案内容为准) 焰火、鞭炮产品仓储;普通货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门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3-27
章程变更 ; 2017-03-24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原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017-03-27
负责人变更 刘良震 刘您 2017-03-27
联络员备案 邱甜甜 *** 备案手机:*** 邱甜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6-05-08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 2014-11-05
负责人变更 刘良震 袁顶梅 2014-11-05
经营范围变更 烟花类[A、B、C、D]级、爆竹类[B、C]级储存、集装箱柜堆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件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集装箱货物代理(限烟花、爆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浏阳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 2014-06-19
经营范围变更 烟花类[A、B、C、D]级、爆竹类[B、C]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1月14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件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集装箱货物代理(限烟花、爆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浏阳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 烟花类[A、B、C、D]级、爆竹类[B、C]级储存、集装箱柜堆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3月11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件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集装箱货物代理(限烟花、爆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浏阳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2013-04-18
经营范围变更 烟花类[B、C、D]、爆竹类[B、C]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0日];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烟花类[A、B、C、D]、爆竹类[B、C]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月14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件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集装箱货物代理(限烟花、爆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浏阳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 2011-03-31
经营范围变更 烟花类[B、C、D]、爆竹类[B、C]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0日) 烟花类[B、C、D]、爆竹类[B、C]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0日];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2010-11-12
股东信息变更 刘良震出资 1494.00000万元 人民币;张志荣出资 166.00000万元 人民币 湖南三山物流有限公司出资 647.40000万元 人民币 ;刘良震出资 1012.60000万元 人民币 2010-10-15
地址变更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A幢1517房 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 2010-06-29
经营范围变更 仓储业的经营与管理。 仓储业的经营与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0-06-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1354****553 3035023*****.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1520****560 - - - 84
张志荣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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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良震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南省岳港船务有限公司、刘粮丰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021)湘06民初260号 本案按湖南省岳港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3-19
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梁亚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湘0181执7285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亚丰银行存款35825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0-12-29
林洲、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物权确认纠纷 (2020)湘民申3673号 驳回林洲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0-12-22
申请执行人罗栋稳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湘0181执5602号 冻结、划拨执行人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285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12-23
申请执行人罗栋稳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湘0181执5602号 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罗栋稳支付案款1093988.00元。 2、向申请人罗栋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2019)湘0181执5602号 账号:80012523961101910042148(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账号) 80012523961101910042147(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账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被执行人 2019-12-23
原告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物权确认纠纷 (2019)湘0181民初3046-1号 驳回被告林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1-22
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林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物权确认纠纷 (2019)湘0181民初3046号 对登记为被告林洲所有的,坐落于浏阳市汉塘路、花炮大道,权证号码为711016032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19-07-19
罗栋稳与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湘0181执保1505号 对被申请人被告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285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05-20
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湘01民终513-1号 准许上诉人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人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8元,减半收取14549元,由上诉人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12-10
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湘01民终51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9098元,由上诉人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04
2016湘0181民初5182号罗某某;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浏民初字第5182号 一、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罗某某工程款381865.32元及其利息(以381865.32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罗某某工程款712122.68元及其利息(以1042122.68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742122.68元为本金,从2010年4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712122.68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罗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98元,由罗某某负担10231元,由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58元,由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03
上栗鸿泰花炮厂与福星仓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4)浏民初字第452号 限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栗县鸿泰出口花炮厂214762元(821268元×26.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38000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56800元,由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6-01-11
原告罗栋稳诉被告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浏民初字第00137号 一、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罗栋稳剩余工程款381865.32元; 二、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罗栋稳剩余工程款1001122.68元; 三、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按39﹕61的比例分别支付罗栋稳逾期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82988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四、驳回罗栋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98元,由罗栋稳负担10231元,由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58元,由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8-04
00820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0820号 被告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高新纵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000000元; 被告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高新纵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7月3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年15%的比例计算; 被告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高新纵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每年7.5%的比例计算; 四、驳回原告湖南高新纵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450元,由原告湖南高新纵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000元,被告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8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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