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宗良
- 注册资本: 5016.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3-03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工坊3号楼3层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1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0次
中标金额
209,289,497元
客户
7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宗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鼎发、鼎发建设、武汉鼎发
- 注册资本 5016.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16.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1771365921G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11771365921G
- 组织机构代码 771365921
- 曾用名 武汉点亮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1000004011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4-07
- 营业期限 2005-03-03~
- 注册地址 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工坊3号楼3层5室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智能硬件、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
- 公司简介 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注册资金5016万,是一家集市政施工、园林施工、房建(装饰)施工为一体的专业性总承包施工企业。目前,公司年产值过亿,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多个资质,先后承建了100多个项目。公司一直秉承“为客户提供全心全意的服务、为员工提供有品质的生活、为社会提供负责任的产品”的企业使命,倡导“求实稳健、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坚持走专业化路线,不断提升内部的组织管理能力,不断扩大企业单体产值,深耕施工行业,在社会各界赢得了较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我公司注重资金安全,时刻关注企业正现金流,保证项目资金调配合理,确保项目施工回款快,保持良性循环。作为一家专业的施工企业,鼎发建设将一如既往的开拓进取、务实创新,为员工打造奋斗的平台,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为社会创建负责任的产品!公司地址: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工坊3号楼1号门305室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克玉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熊海燕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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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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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熊浪(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光斌(董事)、陈克华(董事)、熊海燕(监事)、陈超(监事)、陈盛(监事) | 陈宗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熊海燕(监事) | 2022-04-07 |
期限变更 | 20 | 长期 | 2022-04-07 |
主要人员变更 | 熊浪(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光斌(董事)、陈克华(董事)、熊海燕(监事)、陈超(监事)、陈盛(监事) | 陈宗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熊海燕(监事) | 2022-04-07 |
负责人变更 | 熊浪 | 陈宗良 | 2022-04-07 |
其他变更 | 无 | 100000003,100000007,100000018,100000020,100000021,100000022,100000023, | 2018-09-30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9-30 |
地址变更 | 洪山区雄楚大街411号翡翠城1栋29层08室 | 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工坊3号楼3层5室 | 2018-09-30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光斌(董事)、陈克玉(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克华(董事)、熊海燕(监事)、陈超(监事)、陈盛(监事) | 熊浪(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光斌(董事)、陈克华(董事)、熊海燕(监事)、陈超(监事)、陈盛(监事) | 2018-03-06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光斌(董事)、陈克玉(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克华(董事)、熊海燕(监事)、陈超(监事)、陈盛(监事) | 熊浪(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光斌(董事)、陈克华(董事)、熊海燕(监事)、陈超(监事)、陈盛(监事) | 2018-03-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光斌(董事)、陈克玉(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克华(董事)、熊海燕(监事)、陈超(监事)、陈盛(监事) | 熊浪(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光斌(董事)、陈克华(董事)、熊海燕(监事)、陈超(监事)、陈盛(监事) | 2018-03-06 |
负责人变更 | 陈克玉 | 熊浪 | 2018-03-06 |
地址变更 | 洪山区鲁磨路小张村168号2楼 | 洪山区雄楚大街411号翡翠城1栋29层08室 | 2014-12-04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自:2005-03-03 至:2015-03-02 | 自:2005-03-03 至:2025-03-02 | 2014-05-22 |
期限变更 | 自:2005-03-03至:2015-03-02 | 自:2005-03-03至:2025-03-02 | 2014-05-22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5-22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000 | 5016 | 2013-09-24 |
投资人变更 | 陈克玉(70%)(2100.0,70%,货币/实物,2100.0) ;熊海燕(30%)(900.0,30%,货币/实物,900.0) ; | 陈克玉(70%)(3511.2,70%,货币/实物,3511.2) ;熊海燕(30%)(1504.8,30%,货币/实物,1504.8) ; | 2013-09-24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 | 5016 | 2013-09-24 |
地址变更 | 洪山区雄楚大街411号翡翠城29层2908号房 | 洪山区鲁磨路小张村168号2楼 | 2013-06-04 |
实收出资变更 | 1600.0 | 3000.0 | 2010-09-08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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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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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532****063 | - | - | - | 84 |
- | - | - | - | 027-8****171 | 立面整治工程、道路改造工程 | 73 |
陈克华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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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宗良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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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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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本级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片区背街小巷道路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道路改造工程 | 湖北-武汉 | 207.06 | 2023-11-08 |
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洪山区湿地大会保障线路沿线立面整治工程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立面整治工程 | 湖北-武汉 | 165.70 | 2023-11-03 |
武汉市洪山区丽水路学校建设项目施工 | 中标公告 | 房屋建筑施工 建设项目 | 湖北-武汉 | 16809.77 | 2023-02-10 |
华中科技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研究大楼室外工程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室外工程 | 湖北-武汉 | 818.05 | 2022-08-30 |
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洪山区湿地大会保障线路沿线立面整治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立面整治工程 | 湖北-武汉 | 165.70 | 2022-08-17 |
团结大道(白云路~厂前路)道路维修工程 | 中标公告 | 深基坑支护费 市政工程施工 安全防护 道路维修工程 | 湖北-武汉 | 797.69 | 2022-02-25 |
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片区背街小巷道路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道路改造工程 | 湖北-武汉 | 207.06 | 2020-11-13 |
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道路维修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道路维修服务项目 | 湖北-武汉 | - | 2018-08-29 |
洪山区水务局排水队烽胜路停保场工程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湖北-武汉 | 166.00 | 2016-07-20 |
2015年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大道-三环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 | 中标公告 | 道路维修改造工程 | 湖北-武汉 | 609.99 | 2016-06-07 |
湖北2015年野芷湖停保场排水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排水工程 | 湖北-武汉 | 115.14 | 2015-12-26 |
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南湖山庄小区地埋式垃圾中转站工程竞争性谈判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湖北-武汉 | 24.64 | 2015-07-07 |
洪山区杨春湖停保场及青菱停保场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停保场及青菱停保场工程 | 湖北-武汉 | 248.24 | 2014-12-16 |
武汉市洪山区园林局管理间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管理间采购及安装项目 | 湖北-武汉 | 97.90 | 2014-08-01 |
武汉市洪山区园林局2014年绿色路网(护拦)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护拦 绿色路网 | 湖北-武汉 | 95.00 | 2014-06-04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关山街办事处鲁磨路公交停车场示范工程竞争性谈判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示范工程 | 湖北-武汉 | 139.68 | 2014-05-22 |
武汉市洪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局住宅房维修改造、修建停车场及环形道路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及环形道路项目 住宅房维修改造 | 湖北-武汉 | 24.30 | 2013-07-23 |
武汉市洪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局住宅房维修改造、修建停车场及环形道路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修建停车场及环形道路项目 住宅房维修改造 | 湖北-武汉 | 24.30 | 2013-07-22 |
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局张家湾社区公厕及龚家铺公厕工程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厕工程 | 湖北-武汉 | 52.36 | 2013-06-27 |
武汉市书城路综合整治工程(立面整治)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立面整治 综合整治工程 | 湖北-武汉 | 160.38 | 2012-02-27 |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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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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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 | 1 | 1 | 16809.77 | 2023-02-10 |
2 |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818.05 | 2022-08-30 |
3 | 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1 | 1 | 165.70 | 2022-08-17 |
4 | 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1 | 1 | 797.69 | 2022-02-25 |
5 | 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 | 2 | 2 | 367.43 | 2020-11-13 |
6 | 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3 | 3 | 634.63 | 2018-08-29 |
7 | 武汉市洪山区园林局 | 4 | 4 | 556.28 | 201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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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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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2)鄂1122民初968号 | 准许原告宋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宋文负担 | 被告 | 2022-06-23 |
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0)鄂0111财保10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3158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8-21 |
武汉玖方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0)鄂0111财保10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15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05-29 |
袁兵龙与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玉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鄂0111民初9999号 | 一、被告卢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兵龙支付赔偿款215185.6元。 二、驳回原告袁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1元,由原告袁兵龙负担357元,被告卢玉明负担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12 |
袁兵龙与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鄂0111民初1152号 | 准予原告袁兵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袁兵龙负担 | 被告 | 2019-05-22 |
袁兵龙与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鄂0111民初1154号 | 准予原告袁兵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袁兵龙负担 | 被告 | 2019-05-22 |
袁兵龙与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玉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鄂0111民初8498号 | 一、被告卢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兵龙支付赔偿款215185.6元。 二、驳回原告袁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袁兵龙负担303元,被告卢玉明负担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07 |
袁兵龙、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鄂01民终4567号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8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兵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18-08-07 |
袁兵龙、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鄂01民终172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4-27 |
邢国强与袁兵龙、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617-2号 |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中计215000元人民币的扣留、提取。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2-28 |
邢国强与袁兵龙、卢玉明等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617-1号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款中计人民币215000元划拨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2-28 |
邢国强与袁兵龙、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617-3号 | 解除对袁兵龙名下坐落于汉阳区十里铺城中村二期改造K9地块(二期)14栋/单元22层2号(阳140332374,建筑面积122.15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2-28 |
任龙钊与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鄂0111执异1号 | 终结本院(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448号任龙钊与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退还该案执行扣划款项32000元给被执行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本院(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449号任龙钊与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7-02-27 |
袁兵龙与邢国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玉明、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鄂01民申62号 | 驳回袁兵龙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6-10-09 |
邢国强与袁兵龙、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73号 | 一、被告袁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国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36563.83元,鉴于袁兵龙已赔付原告经济损失105185.6元,被告卢玉明已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7753.2元,故被告袁兵龙实际应赔付原告邢国强经济损失203625.03元; 二、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袁兵龙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邢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元由被告袁兵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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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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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 | D242028550 | 2019-04-11 | 2021-01-19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342012261 | 2019-03-12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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