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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润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贺长权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10-23
  •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丽山村委会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贺长权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Yunnan Runke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0112316381049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16381049
  • 曾用名 云南润垦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0112100183388
  • 登记机关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2-05
  • 营业期限 2014-10-23~2024-10-23
  •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丽山村委会
  • 国标行业 -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云南润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垦投资”)于2014年创办。定位于投融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生态农业、高端养老、生命健康等产业发展。润垦投资对企业机制体制有着深刻的理解,创立伊始就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结构,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人的作用,为员工创造事业舞台,激发活力;同时,运用众股东多年从事实业与投资所积累的对企业管理规律的认识和经验以及良好的声誉,致力于打造出以生态农业和高端养老产业为主的省内领先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永方 自然人股东 - 20.00%
韩永平 自然人股东 - 3.00%
贺长权 自然人股东 - 29.00%
贺国武 自然人股东 - 3.00%
贺国志 自然人股东 - 10.00%
许伟强 自然人股东 - 10.00%
范爱国 自然人股东 - 5.00%
夏伍鹏 自然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人员变更 贺钰轲 *** 备案手机:*** 贺俊豪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0-06-09
地址变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名城一期9幢3楼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丽山村委会 2017-07-25
联络人员变更 贺国武 *** 备案手机:*** 贺钰轲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7-05-03
经营范围变更 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技术服务;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仓储理货;蔬菜、花卉、水果的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技术服务;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仓储理货;普通货运;蔬菜、花卉、水果的种植;家禽养殖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5-18
财务人员变更 - 蒋秦梅*** 2016-05-18
经营范围变更 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园林绿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及时限开展经营活动);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仓储理货;蔬菜、花卉、水果的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技术服务;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仓储理货;蔬菜、花卉、水果的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12-17
股东信息变更 马永方 出资 2000万;韩永平 出资 300万;许伟强 出资 1000万;贺国志 出资 1000万;范爱国 出资 500万;贺长权 出资 2900万;贺国武 出资 300万;夏伍鹏 出资 2000万; 马永方 出资 2000.0000万人民币;韩永平 出资 300.0000万人民币;许伟强 出资 1000.0000万人民币;贺国志 出资 1000.0000万人民币;范爱国 出资 500.0000万人民币;贺长权 出资 2900.0000万人民币;贺国武 出资 300.0000万人民币;夏伍鹏 出资 2000.0000万人民币; 2015-12-17
名称变更变更 云南润垦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润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5-12-17
投资人变更 马永方出资2000万;韩永平出资300万;许伟强出资1000万;贺国志出资1000万;范爱国出资500万;贺长权出资2900万;贺国武出资300万;夏伍鹏出资2000万; 马永方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韩永平出资300.0000万人民币;许伟强出资1000.0000万人民币;贺国志出资1000.0000万人民币;范爱国出资500.0000万人民币;贺长权出资2900.0000万人民币;贺国武出资300.0000万人民币;夏伍鹏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 2015-12-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808****629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88****849 9485389*****.com - - 86
贺**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1366****914 - 0871-6****088 - 95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贺长权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与贺长权、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0127民初2656号 一、由被告贺长权、王艳、云南润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长润都市农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借款本金2980000元、利息313161.83元以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980000元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含罚息及复利); 二、由被告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长权、王艳追偿; 四、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5元,减半收取16572.50元,由被告贺长权、王艳、云南润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长润都市农庄有限公司、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告 2021-02-05
邱兴权与云南润垦投资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云南润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云0128民初1543号 准许原告邱兴权撤回对云南润垦投资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被告云南润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的起诉 被告 2020-02-18
吕文、贺长权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云0112执恢197号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执恢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11
吕文、贺长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云0112执423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4-23
昆明晋宁鑫鑫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润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云0128执49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2-29
高春梅与贺国武、贺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云0127民初1321号 准许原告高春梅撤回对被告贺国武、贺长权、王艳、云南润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高春梅承担 被告 2017-12-28
吕某诉贺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云0112民初3931号 一、被告贺某某、王某、云南润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615479.6元; 二、被告贺某某、王某、云南润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支付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154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实收人民币53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某某、王某、云南润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告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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