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卡鳄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徐建清
- 注册资本: 50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5-26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九环路63号1幢1楼121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建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卡鳄、杭州卡鳄、卡鳄贸易
- 注册资本 502.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2.00万元
- 英文名 Hangzhou Card Alligator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0574376701D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100574376701D
- 组织机构代码 5743767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0000150988
-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06
- 营业期限 2011-05-26~2031-05-25
-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1幢1楼1215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服装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眼镜、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旅行包、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手表、智能硬件->体育智能硬件->智能运动器材、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皮鞋、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闹钟、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具
- 公司简介 杭州卡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经营拥有63年悠久历史的世界知名品牌卡帝乐鳄鱼CARTELO之商标持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指定,在中国大陆生产及销售卡帝乐鳄鱼CARTELO品牌鞋及其系列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独家全权负责“卡帝乐鳄鱼”女士皮鞋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发、生产、销售的经营实体。 卡帝乐鳄鱼牌服饰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执行主席陈贤进博士于1947年开始在新加坡发起的,然后发展至马来西亚、文莱、印尼、香港、日本、台湾、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锡兰、尼泊尔及中东诸市场。因陈贤进博士的经营政策货真价实及紧跟潮流,故不但发展特快,且能在所有市场维持驰名商标超过半个世纪,使卡帝乐鳄鱼牌成为极少数私人机构拥有的国际名牌之一,卡帝乐鳄鱼享誉国际市场,可称为华人之骄。 卡帝乐鳄鱼牌服饰的业务开创、市场拓展致使陈贤进博士对其有着特殊感情。他以满腔热忱投入更多的心血与时间,不但增加衣服种类,而且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经过多年努力,终于使鳄鱼牌国际化,多样化。成品除了男女及儿童衣服、鞋、帽外,另增加了眼镜、男女手表、挂钟、闹钟、文具、旅行包、运动器材、皮件制品等货品,相显益彰。 新加坡的 CROCODILE(鳄鱼)牌和 CARTELO(卡帝乐)牌商品在国际激烈竞争下占有了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锡兰、尼泊尔、缅甸、文莱等国际市场后,于1993年成功地在上海市开设了*家卡帝乐鳄鱼专卖店。 经营理念:勤俭,高效,城信,效益 品牌方针:时尚,优质,经典。 公司的宗旨:以人为本,管理为先,双赢共存。 企业的宗旨:为社会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为员工创造*优的环境和前途。 企业的精神:追求卓越,永不停步。 服务理念:品质取胜,信誉至上。 工作作风:我代表卡帝乐鳄鱼,卡帝乐鳄鱼代表完美。 公司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万银国际大厦3501室。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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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43767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 | 2016-12-06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100000150988 组织机构代码证:5743767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4376701D | 2016-12-06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洪兴; 组织机构: 王国锋 职务: 监事; 钟洪兴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建清; 组织机构: 王国锋 职务: 监事; 徐建清 职务: 经理; 钟洪兴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3-06-08 |
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室;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号*幢*楼****室; 电话:; | 2012-05-29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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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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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 1385****222 | - | - | - | 84 |
徐建清 | 经理 | - | - | - | - | 79 |
钟洪兴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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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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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洪兴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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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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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卡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自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483执2478-1号 | 本院(2016)浙0483执24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09-28 |
杭州卡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嘉桐商初字第758号 | 被告张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卡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2.5元,由被告张自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原告 | 2015-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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