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师凯辰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5-20
- 办公地址: 乡宁县西坡镇赵岭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师凯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辉煌、乡宁辉煌、辉煌运输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1029674490536M
- 纳税人识别号 91141029674490536M
- 组织机构代码 67449053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1029000001286
- 登记机关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5
- 营业期限 2008-05-20~
- 注册地址 乡宁县西坡镇赵岭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乡宁县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黄河文明的摇篮临汾,临汾乡宁县西坡镇赵岭村,于2008年05月20日在山西省乡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配货、信息咨询、仓储服务、经销润滑油、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临汾道路货物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贺文娟 | 自然人股东 | 1530.00万元 | 51.00% |
师凯辰 | 自然人股东 | 1170.00万元 | 90.00% |
师凯良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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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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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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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师凯良:10%;贺文娟:51%;师凯辰:39% | 师凯良:10%;师凯辰:90% | 2024-01-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师凯良:10%;贺文娟:51%;师凯辰:39% | 师凯良:10%;师凯辰:90% | 2024-01-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师凯良:10%;贺文娟:51%;师凯辰:39% | 师凯良:10%;师凯辰:90% | 2024-01-1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5-04 |
经营范围变更 | 配货、信息咨询、仓储服务、经销润滑油、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10-29 |
股东信息变更 | 师凯良:*%;贺文娟:*%;师凯辰:*%; | 师凯良:*%;师凯辰:*%;贺文娟:*%; | 2016-05-1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 | 3000.000000 | 2016-05-1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师凯良:10%;贺文娟:51%;师凯辰:39%; | 师凯良:10%;师凯辰:39%;贺文娟:51%; | 2016-05-1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无 | 2016-04-22 |
期限变更 | 2016-04-25 | 无 | 2016-04-2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配货、信息咨询、仓储服务、经销润滑油。* 道路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2年5月7日)。*** | 配货、信息咨询、仓储服务、经销润滑油。*;道路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6年4月25日)。*** | 2012-05-08 |
期限变更 | {2008-05-20,2012-05-07} | {2008-05-20,2016-04-25} | 2012-05-08 |
负责人变更 | 师开功 | 师凯辰 | 2010-04-21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师凯良;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师凯辰; 出资额: 39; 百分比: 39;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师开功; 出资额: 51;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 企业名称: 师凯良;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师凯辰; 出资额: 39; 百分比: 39;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贺文娟; 出资额: 51;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 2010-04-21 |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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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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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7 | - | 1309****024 | yanghaicai*****iyun.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580****999 | 345386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yangyanting_12*****3.com | 0357-****516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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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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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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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凯辰 | 采购总监,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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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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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宜杰、贺瑞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1323民初4875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宜杰、贺瑞仙207337.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122135.03元; 三、驳回原告王宜杰、贺瑞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30元,原告王宜杰、贺瑞仙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诉程序告知书》的要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1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与侯马万道运业有限公司、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晋10民终303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1.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20元,共计2541.26元由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1-18 |
侯马万道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晋1029民初693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侯马万道运业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营运损失费、施救费、拖车费、吊车费、评估费共计16610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18 |
杨鹏与郑云峰、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1029民初522号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鹏车损修复费、停运损失、赔偿给第三方款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鹏车损修复费、停运损失、赔偿给第三方款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36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鹏车损修复费、停运损失、赔偿给第三方款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6700元; 四、驳回原告杨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7.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负担2006.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10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与杨鹏、郑云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晋10民终1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9 |
孙先锋与高永良、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0324民初2365号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付原告孙先锋84374.35元。 二、驳回原告孙先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5元,原告孙先锋负担364元,由二被告高永良、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1元(原告己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8 |
张文龙与鲁大明、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1282民初1715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文龙事故损失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3380.27元,共计赔偿原告155380.2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8 |
杨小波与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3民初4413号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杨小波587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诉程序告知书》的要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08 |
原告荆占军诉被告李占奎、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802民初8150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荆占军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420.81元; 驳回原告荆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877元,由原告荆占军负担555元,由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李占奎共同负担4322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李占奎共同负担30%即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9 |
原告张玉良诉被告乔增宝、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0825民初500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晋L600**“大运”牌重型半挂货车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玉良各项损失65000元,扣除预付10000元,应为55000元;在晋L600**“大运”牌重型半挂货车所投商三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玉良各项损失150389.98元,合计205389.98元。扣除被告乡宁辉煌公司垫付款40000元,加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4991元,为170380.98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张玉良在中国农业银行新绛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28413044521074***的银行卡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在晋L28**号挂车所投商三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玉良各项损失7522.49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张玉良在中国农业银行新绛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28413044521074***的银行卡内; 三、原告张玉良返还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40000元,扣除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4991元,为35009元,该款直接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支付到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汾承建支行的账号为0510028219025932***的银行账户内; 四、驳回原告张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991元,由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7 |
邵自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08民终2649号 |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自辉损失55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自辉损失153315.4元,共计208315.4元;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自辉损失7665.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2元,鉴定费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共计5007元,由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30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670元,由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负担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9-12-06 |
张玉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乔增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08民终2430号 | 一、维持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晋L×××××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张玉良损失65000元,扣除预付的10000元,应为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张玉良损失116005.78元,合计171005.78元。扣除原审被告乡宁辉煌运输公司垫付款40000元,加上原审被告乡宁辉煌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4991元,为135996.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上诉人平安财保临汾支公司负担1272元,被上诉人张玉良负担7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05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与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陈志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10民终207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26 |
庞英侠与贾成胜、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3民初2126号 | 准许原告庞英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英侠承担 | 被告 | 2019-09-03 |
程新年与李世军、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5民初1508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新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0227元,该款中8133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程新年,8896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程新年要求被告李世军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1104元,由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31 |
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晋1029民初40号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复费3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4-26 |
原告霍少波与被告许敬泽、被告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822民初1955号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霍少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92075.28元(含被告辉煌运输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护具费11001.28元及垫付的7000元)。 二、被告许敬泽、被告辉煌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霍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承担155元,被告辉煌运输公司承担400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辉煌运输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76974元(含被告辉煌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400元,鉴定费2500元),支付给被告辉煌运输公司1510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3-25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史善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12民终13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1-08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张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豫12民终1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1-08 |
张枝卫与祁百水、买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1203民初1431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枝卫经济损失24234.25元。 二、驳回原告张枝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张枝卫承担1450元,被告买军平承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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