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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腾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朱文成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9-11
  • 办公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鑫友路63-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文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普腾、重庆普腾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Chongqing Puteng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17MA5UTQA30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UTQA3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382009915905
  • 登记机关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1-17
  • 营业期限 2017-09-11~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鑫友路63-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先进制造->传感器、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安防、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传感器、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车载导航、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车载导航、物联网->车联网->车载导航、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重庆普腾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鑫友路633号,于2017年09月1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电子产品及数码电子产品、车载导航设备及音响、汽车安防产品、通讯器材、汽车及工业仪表、汽车线束及传感器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网络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0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9-01-1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 - 2019-01-17
负责人变更 曹昱升 朱文成 2019-01-1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汽车电子产品及数码电子产品、车载导航设备及音响、汽车安防产品、通讯器材、汽车及工业仪表、汽车线束及传感器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网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电子产品及数码电子产品、车载导航设备及音响、汽车安防产品、通讯器材、汽车及工业仪表、汽车线束及传感器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网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1-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家宜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832****198 wangxiaom*****puteng.com.cn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68****381 193256*****.com - - 86

联系人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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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朱文成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霸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普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渝0117执317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4
重庆霸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普腾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渝0117民初4449号 由被告重庆普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霸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132元及滞纳金(其中86778.0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16353.9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1元,由被告重庆普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2.64元,由原告重庆霸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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