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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法人: 焦广勇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1-27
  • 办公地址: 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沙田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焦广勇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东新朝阳、新朝阳食品饮料、新朝阳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1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New Sunshine Food & Beverag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283734097526L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283734097526L
  • 组织机构代码 734097526
  • 曾用名 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283000019466
  • 登记机关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7-04
  • 营业期限 2001-11-27~
  • 注册地址 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沙田开发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果汁、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植物蛋白饮料、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龟苓膏、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
  • 公司简介 (香港)新朝阳集团有限公司关联的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著名的风景旅游区肇庆市高要新桥镇沙田开发区。本公司集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于一体的中型食品工业公司,目前公司拥有多条的生产线,部分产品的生产制作更是保留着传统的配方文化,各种果肉果汁、植物蛋白饮料椰子汁和椰子曲奇饼更是以上乘的真材实料和鲜榨赢得消费者的口碑,多年来新朝阳公司出品赢得不少消费者的赞誉,销售网络覆盖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以及出口香港、澳门,在广东同行中产销。新朝阳公司将以诚信、品质、创新、务实的精神与你共创辉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焦阳 自然人股东 700.00万元 70.00%
焦金明 自然人股东 150.00万元 15.00%
焦广勇 自然人股东 150.00万元 15.00%
杨正雄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章程 章程修正案 2019-07-04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生产:塑料制品;销售:水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生产、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龟苓膏;生产:塑料制品;销售:水果;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2019-07-04
章程变更 章程修正案 章程 2017-12-20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生产:塑料制品;销售:水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生产、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生产:塑料制品;销售:水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2017-12-20
地址变更 高要市新桥镇沙田开发区 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沙田开发区 2017-12-20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2014-11-06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生产、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生产:塑料制品;销售:水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4-11-06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罐头食品、饮料、糖蜜饯、药食同源食品蔬类制品罐装炖木瓜剁椒鱼、凉果、油泡咸鱼、即食阿胶、豆奶、干货、龟苓膏、凉茶、参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生产、销售:饮料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4-04-23
名称变更 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14-04-23
股东信息变更 焦广勇,执行董事;杨正雄,监事 焦广勇,执行董事;焦金明,监事;焦阳,经理 2014-02-11
股东变更 焦广勇,执行董事;杨正雄,监事 [退出 焦广勇,执行董事;焦金明,监事; [新增]焦阳,经理 [新增 2014-02-11
注册资本变更 80.00 1000.00 2014-02-11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罐头食品、饮料、糖果蜜饯、药食同源食品及果蔬类制品、罐装炖木瓜、剁椒鱼、凉果、油泡咸鱼、即食阿胶、豆奶、干货、龟苓膏、凉茶、参茶 生产、销售:罐头食品、饮料、糖果蜜饯、药食同源食品及果蔬类制品、罐装炖木瓜、剁椒鱼、凉果、油泡咸鱼、即食阿胶、豆奶、干货、龟苓膏、凉茶、参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006-03-31
地址变更 新桥镇沙田开发区 高要市新桥镇沙田开发区 2006-03-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焦** 经理 - - 0758-****376、****376 - 81
焦** 监事 1392****383 zh.x*****3.com、xcyjt*****ngbiz.com 0758-****077、0758-****376 - 94
宋** - 1390****973 - 0758-****376 - 86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焦广勇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思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204民初2206号 一、被告东莞市思铮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00元。 二、被告东莞市思铮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具体为:2017年7月9日起以货款255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28日起以35500元为基数,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公告费260元(以后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合计948元,由被告东莞市思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8-15
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等与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京73民终109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北京绿色果泉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已交纳),由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7-06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乐德购副食品超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018)苏0412民初4864号 一、被告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椰子汁产品上使用仿冒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椰树”牌椰子汁产品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000元; 三、被告武进区湖塘乐德购副食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仿冒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椰树”牌椰子汁装潢的产品; 四、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50元,被告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4
原告李华全与被告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19)粤73民初904号 准许原告李华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华全负担 被告 2019-07-29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7)粤12民辖监1号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被告 2017-12-05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6)粤1202民初2749号 本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3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6-09 (2021)京73民终109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上诉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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