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学武
- 注册资本: 1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0-28
- 办公地址: 相城区黄桥镇苏埭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学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微腾建材、微腾、苏州微腾
- 注册资本 1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5.00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Weiteng Building Material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7MA1MAH0Y8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AH0Y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7000261095
- 登记机关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9
- 营业期限 2015-10-28~
- 注册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苏埭路下庄段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保温材料、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建筑幕墙、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遮阳、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栏杆
- 公司简介 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5-10-28,注册地址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 ,主要从事销售:建筑建材、装饰材料、不锈钢制品、铝塑门窗、栏杆、塑料工艺门窗、五金配件。制造、加工、销售:铝合金制品;设计、安装:建筑幕墙、金属遮阳百叶;并提供以上产品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许燕珍 | 自然人股东 | 165.00万元 | 15.00% |
童仙青 | 自然人股东 | 220.00万元 | 20.00% |
吴春生 | 自然人股东 | 220.00万元 | 20.00% |
化耀祥 | 自然人股东 | 165.00万元 | 15.00% |
张学武 | 自然人股东 | 330.00万元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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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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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建筑建材、装饰材料、不锈钢制品、铝塑门窗、栏杆、塑料工艺门窗、五金配件。制造、加工、销售:铝合金制品;设计、安装:建筑幕墙、金属遮阳百叶;并提供以上产品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销售:建筑建材、装饰材料、保温材料、石材、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不锈钢制品、铝塑门窗、栏杆、塑料工艺门窗、五金配件;制造、加工、销售:铝合金制品;设计、安装:建筑幕墙、金属遮阳百叶;并提供以上产品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1-03 |
股东变更 | 张学武许燕珍 | 张学武许燕珍化耀祥 [新增]童仙青 [新增]吴春生 [新增] | 2017-1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学武,许燕珍 | 张学武,许燕珍,化耀祥,童仙青,吴春生 | 2017-11-03 |
地址变更 |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 |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苏埭路下庄段1号 | 2017-11-03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 | 2017-11-03 |
投资人变更 | 张学武,许燕珍 | 张学武,许燕珍,化耀祥,童仙青,吴春生 | 2017-11-03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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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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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8、2019、2020 | - | - | 4041132*****.com | 0512-6****073 | - | 74 |
13814884368 | - | 1381****368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381****36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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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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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武 | 执行董事 | - |
化耀祥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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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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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月、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苏0205执1879号之一 |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微腾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汪明月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汪明月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微腾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微腾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执行人 | 2022-08-24 |
汪明月、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苏0205民初2831号 | 一、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汪明月支付工程劳务费及质保金合计193656.3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3656.3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汪明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8元,由微腾公司负担(汪明月同意其预交的上述4408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微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汪明月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2-01-28 |
蔡礼健、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苏0681民初50号 | 一、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蔡礼健工程款290160元。 二、驳回原告蔡礼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2元 | 被告 | 2021-11-22 |
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顾汉冲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苏06民终3380号 |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10-22 |
苏州市金正微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执19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09-01 |
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蔡礼健、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苏06民终2962号 |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7-30 |
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与滕永超、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苏06民终2963号 |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7-30 |
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聚海建材科技启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苏06民终1075号 | 一、维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聚海建材科技启东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47875.80元及利息(1.以7515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596362.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聚海建材科技启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聚海建材科技启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39元,由聚海建材科技启东有限公司负担50元,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8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9元,由聚海建材科技启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6-29 |
朱水生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1)苏0681执781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4-22 |
王保国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执394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终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 | 被告 | 2021-04-13 |
上海昊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7执862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04-01 |
启东市圆陀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681执3219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1-15 |
朱水生与丛建一、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0)苏0681民初2421号 | 一、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水生工程款4290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朱水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账号:62×××68。 二、驳回原告朱水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7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4 |
7211王保国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化耀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507民初7211号 | 一、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保国劳务报酬人民币282000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8000元,合计290000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28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直接付至王保国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静安新城支行62×××49账户); 二、驳回原告王保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6048元,财产保全费20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78元,由原告王保国负担1099元,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579元(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原告已经自愿垫付,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11-18 |
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辽宁建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辽08民终31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上诉人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1-06 |
上海昊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化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15967号 | 一、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昊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75126.35元; 二、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昊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5126.3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算至2019年2月1日;以77512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昊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化耀祥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674元,由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4 |
上海昊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化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15967号之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20-11-04 |
上海昊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化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15967号 | 驳回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4 |
王刚与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681民初728号之一 | 本案按原告王刚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10-20 |
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与化耀祥、王保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507民初7211号 | 冻结被告苏州微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化耀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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