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周清林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6-29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F1076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清林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贤坤、上海贤坤、贤坤国际物流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Xianku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2789580064J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2789580064J
- 组织机构代码 78958006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2000681527
- 登记机关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19
- 营业期限 2006-06-29~2021-06-28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F1076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航空运输业->航空客货运输->航空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整合物流服务商; 物流方案设计; 供应链优化设计; 整体物流外包;。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属于整合物流服务商; 物流方案设计; 供应链优化设计; 整体物流外包;企业。 地址位于:江苏 苏州市 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8号中银惠龙大厦1805A电话:(13962162802、0512-87189635)。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谢清泉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周清林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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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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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航空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管理,商务咨询(除经纪),展览展示服务,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航空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管理,商务咨询(除经纪),展览展示服务,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 | 2015-06-02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003弄18号652座 |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F1076室 | 2015-06-02 |
出资比例变更 | 俞利平出资12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24.0000%;谢清泉出资12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24.0000%;周清林出资26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52.0000%; | 周清林出资30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60.0000%;谢清泉出资20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40.0000%; | 2010-03-29 |
投资人变更 | 俞利平2007-05-07货币96.000000万;俞利平2006-06-23货币24.000000万;谢清泉2007-05-07货币96.000000万;谢清泉2006-06-26货币24.000000万;周清林2007-05-07货币208.000000万;周清林2006-06-26货币52.000000万; | 周清林2006-06-26货币52.000000万人民币;周清林2008-04-22货币248.000000万人民币;谢清泉2008-04-22货币176.000000万人民币;谢清泉2006-06-26货币24.000000万人民币; | 2010-03-29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00000万人民币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2008-04-23 |
投资人变更 | 周清林出资260.000000万人民币;俞利平出资120.000000万人民币;谢清泉出资120.000000万人民币; | 俞利平出资120.000000万人民币;谢清泉出资120.000000万人民币;周清林出资260.000000万人民币; | 2008-04-23 |
分支变更 | - | 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2008-03-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清林;王怡 | 谢清泉;周清林 | 2007-10-10 |
投资人变更 | 周清林出资165.000000万人民币;谢清泉出资165.000000万人民币;王怡出资170.000000万人民币; | 谢清泉出资120.000000万人民币;周清林出资260.000000万人民币;俞利平出资120.000000万人民币; | 200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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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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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 1300****588 | z*****xk.com.cn | - | - | 83 |
胡** | - | - | - | 0512-6****653-8007 | - | 72 |
周** | 执行董事,经理 | 1300****588、1396****802、1592****313 | z*****xk.com.cn | 0512-8****635、0573-8****926 | - | 94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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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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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8苏州工业园区速通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591民初7568号 | 一、被告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速通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621520元,截至2019年6月23日的利息96999.32元,以及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152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速通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 案件受理费11042元,减半收取为5521元,保全费4195元,合计9716元,由被告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21-01-19 |
10427苏州有您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20)苏0591民初10427号之一 | 准许原告苏州有您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3元,财产保全费742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1-01-04 |
苏州工业园区速通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苏0591执1032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0-08-12 |
江苏领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591民初7569号 | 被告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领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费用6805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58950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算利息,92300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利息,329300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利息,利息均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2元,减半收取5311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31元,由被告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20-04-09 |
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速通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5民终1083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2元,由上诉人上海贤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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