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傅礼忠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4-12
- 办公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村八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傅礼忠
- 经营状态 其他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乔佛体育用品、厦门乔佛、乔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Xiamen Johnfitnes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211798067019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806701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211200003119
- 登记机关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21
- 营业期限 2007-04-12~2027-04-11
- 注册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村八组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体育用品制造->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养生保健->健康管理、服装/鞋靴/箱包、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健身器材、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跑步机、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按摩器、服务/休闲/出行、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服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坐落于美丽的海上花园城市:福建厦门。自创立迄今,经历多年拓展,构筑了从健身器材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到健身服务和健康管理的完整健康产业链,成为这个海滨城市一颗冉冉升起的闪亮之星。 乔佛产品目前以跑步机为主导,涉及健身机,力量训练器等系列。产品以国际流行的款式,优越的品质以及实惠的价格,配合公司优质的服务来满足广大客户及顾客的需求。产品严格通过CE认证,欧盟RoHS环保认证,不断完善的产品背后有雄厚的技术团队做后盾,不断提高,不断创新,是乔佛矢志不渝的追求。 乔佛人本着“团结,诚实,品质,创新”的企业文化,保证产品质量,让乔佛赢得海内外客商及客户的喜爱及信赖,产品不仅畅销国内,而且远销欧美等国际市场。乔佛正已高速发展的步伐,又快又稳的登上另一个高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谢文才 | 自然人股东 | - | 3.00% |
傅礼忠 | 自然人股东 | - | 97.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傅** | - | 1390****526 | johns*****hnfitness.com、rex-xiam*****3.com | 0592-****072 | - | 88 |
张** | - | 1551****558 | - | - | - | 84 |
傅** | - | - | - | 0592-****021、5****700-72 | - | 72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深圳市正德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7民初18007号 | 准许原告深圳市正德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正德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 被告 | 2020-12-10 |
常州市江南开华电机有限公司与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404执917号 | 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告 | 2019-02-28 |
2505常州市江南开华电机有限公司与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404民初2505号 | 被告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江南开华电机有限公司货款259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原告同意不再申请本院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7-12-22 |
江焕尤、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闽0211执559号 |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860元(包括本金64000元、执行费86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6 |
江焕尤、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闽0211执55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6 |
东莞市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1973民初9377号 | 限被告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013.7元及相应利息(以197013.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6年7月2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0.27元,由被告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04 |
铪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2民终1090号 | 一、变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为:“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厦门铪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2264.79元”; 二、驳回厦门铪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86元,由厦门铪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厦门乔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由厦门铪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9-01 |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