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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杨玉莉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9-15
  • 办公地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正弘数码西悦城13楼89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玉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大德、郑州新大德、新大德装饰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Zhengzhou Xindade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5053399457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33994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5000314396
  • 登记机关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0-12
  • 营业期限 2012-09-15~
  • 注册地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正弘数码港西悦城13楼893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社会经济咨询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新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一家提供硬装、软装一体化和谐装饰消费模式,尤其擅长工装。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范围是:郑州办公室装修设计、郑州酒店装修设计、网吧装修设计、洗浴中心装修设计、别墅装修设计、火锅店装修设计、茶楼装修设计、郑州娱乐会所装修设计、美容美发店装修设计、郑州饭店装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谢音深 - - 0.00%
王金堆 - - 28.00%
杨玉莉 自然人股东 - 80.00%
常怡庆 自然人股东 - 20.00%
尚东海 - - 16.00%
孙开封 - - 28.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6层4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正弘数码港西悦城13楼893号 2020-10-12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5 长期 2016-05-20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5 长期 2016-05-20
投资人变更 谢音深;杨玉莉; 常怡庆;杨玉莉; 2014-11-12
股东信息变更 谢音深;杨玉莉; 常怡庆;杨玉莉; 2014-11-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谢音深;杨玉莉; 常怡庆;杨玉莉; 2014-11-12
主要人员变更 杨玉莉,谢音深 杨玉莉,常怡庆 2014-11-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金堆[退出]谢音深 谢音深杨玉莉[新增 2014-07-03
负责人变更 谢音深 杨玉莉 2014-07-03
股东信息变更 尚东海:16%;孙开封:28%;谢音深:28%;王金堆:28%; 杨玉莉:;谢音深:; 2014-07-03
主要人员变更 王金堆;谢音深; 谢音深;杨玉莉; 2014-07-03
股东信息变更 孙开封:33%;谢音深:34%;王金堆:33%; 尚东海:16%;孙开封:28%;谢音深:28%;王金堆:28%; 2014-01-15
实收出资变更 120.000000 600.000000 2012-11-13
经营范围变更 装饰装修工程(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下期出资于2014年9月13日前缴付 装饰装修工程(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2012-11-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4006898565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61****626 15867319*****.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328****277 9825138*****.com - - 86

联系人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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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玉莉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105执733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告 2021-01-0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与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0105民初31699号 一、被告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777568.13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律师代理费39800元。 三、被告郑州新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周坦霄、杨玉莉、常怡庆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新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周坦霄、杨玉莉、常怡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保证限额内对被告张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17号楼3单元3层东户(郑房权证字第××号)和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35号楼东1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39元,减半收取226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新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周坦霄、杨玉莉、常怡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告 2019-02-2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8)豫0105财保2371号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周坦霄、杨玉莉、常怡庆银行存款4817368.1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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