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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尚爱平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0-08-30
  • 办公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尚爱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尚品大成纸业、尚品大成、江苏尚品大成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312716880656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12716880656Y
  • 组织机构代码 716880656
  • 曾用名 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323000002043
  • 登记机关 徐州市泉山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10-25
  • 营业期限 1990-08-30~
  • 注册地址 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柳新镇赵庄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
  • 公司简介 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国际性新能源基地徐州,徐州铜山区柳新镇赵庄村,于1990年08月30日在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造纸技术研发、瓦楞原纸制造、销售,废旧纸张收购、销售,纸及纸制品销售,再生塑料颗粒加工、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徐州纸业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潘芳 自然人股东 750.00万元 12.50%
潘俊良 自然人股东 300.00万元 5.00%
徐悦泷 自然人股东 300.00万元 5.00%
刘厚侠 自然人股东 3900.00万元 65.00%
李吉喜 自然人股东 750.00万元 12.50%
潘世民 - - 0.00%
尚爱银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造纸技术研发、瓦楞原纸制造销售废旧纸张收购、销售,纸及纸制品销售,再生塑料颗粒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纸制品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11-11
地址变更 铜山区柳新镇赵庄村 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柳新镇赵庄村 2021-08-24
经营范围变更 瓦楞原纸制造销售,废旧纸张收购、销售,纸及纸制品销售,再生塑料颗粒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造纸技术研发、瓦楞原纸制造销售,废旧纸张收购、销售,纸及纸制品销售,再生塑料颗粒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5-12
名称变更 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 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6-05-12
股东信息变更 李吉喜,潘芳 李吉喜,潘芳,潘俊良,徐悦泷,刘厚侠 2015-09-24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李吉喜,潘芳 李吉喜,潘芳,潘俊良,徐悦泷,刘厚侠 2015-09-24
股东变更 李吉喜潘芳 李吉喜潘芳潘俊良[新增]徐悦泷[新增]刘厚侠[新增 2015-09-24
投资总额变更 780.000000 6000.000000 2015-09-24
注册资本变更 780.00 6000.00 2015-09-24
投资总额变更 9000.000000 780.000000 2015-08-27
股东变更 李吉喜潘芳尚爱银[退出 李吉喜潘芳 2015-08-27
注册资本变更 9000.00 780.00 2015-08-2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李吉喜,潘芳,尚爱银 李吉喜,潘芳 2015-08-27
股东信息变更 李吉喜,潘芳,尚爱银 李吉喜,潘芳 2015-08-27
负责人变更 尚爱银 尚爱平 2015-07-03
经营范围变更 瓦楞原纸制造,销售,废旧纸张收购、销售,纸及纸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瓦楞原纸制造,销售,废旧纸张收购、销售,纸及纸制品销售,再生塑料颗粒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3-24
投资人变更 李吉喜,潘芳,潘世民 李吉喜,潘芳,尚爱银 2015-02-11
注册资本变更 1056.20 9000.00 2015-02-11
投资总额变更 1056.200000 9000.000000 2015-02-11
股东信息变更 李吉喜,潘芳,潘世民 李吉喜,潘芳,尚爱银 2015-02-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 - - - 0516-6****198 - 72
铜** - 1599****600 - 0516-8****535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891****588 man*****3.com - - 83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尚爱平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徽缪斯包装纸品有限公司、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311执保1313号 - 被申请人 2022-08-30
江苏乔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213民初6153号 冻结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乔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8-02
张响、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312民初9630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被告 2021-11-30
6823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312民初6823号 准许原告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6-28
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魏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1323民初1772号 准许原告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4-30
支庆伏与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6)苏0312民初7691号 被告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支庆伏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为3710元,由被告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17-12-22
支庆伏与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3民终263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0元,由上诉人尚品纸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10-31
495徐州工业用呢厂与江苏尚品大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3民辖终49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7-07-17
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2016)苏民终135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4元,由鸿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7-06-14
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 一、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二、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 案件受理费14324元,由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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