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
- 法人: 陈仁友
- 注册资本: 12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7-25
- 办公地址: 吴江市同里镇邱舍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仁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苏州晨新、晨新、晨新轮胎
- 注册资本 12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80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9790866043R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9790866043R
- 组织机构代码 79086604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4000092559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8-27
- 营业期限 2006-07-25~
- 注册地址 吴江同里镇邱舍工业区(屯南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其他、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浩 | 自然人股东 | 20.00万元 | 0.00% |
戴瑞丹 | 自然人股东 | 1260.00万元 | 98.44% |
戴翠玉 | 自然人股东 | 20.00万元 | 1.56% |
戴维弟 | - | - | 0.00% |
戴瑞耀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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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陈元补 | 陈仁友 | 2024-08-2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陈浩,戴瑞丹 | 戴翠玉,戴瑞丹 | 2024-01-25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浩,戴瑞丹 | 戴翠玉,戴瑞丹 | 2024-01-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戴瑞丹 | 戴瑞丹,陈浩 | 2023-09-0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3-09-0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戴瑞丹 | 戴瑞丹,陈浩 | 2023-09-05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260.000000 | 1280.000000 | 2023-09-05 |
投资人变更 | 戴瑞丹,戴瑞耀 | 戴瑞丹 | 2022-12-19 |
股东变更 | 戴瑞丹 | 戴瑞丹戴瑞耀[新增] | 2020-05-08 |
投资人变更 | 戴瑞丹 | 戴瑞丹,戴瑞耀 | 2020-05-08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 | 1260.00 | 2020-05-0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5-08 |
股东信息变更 | 戴瑞丹 | 戴瑞丹,戴瑞耀 | 2020-05-0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5-08 |
负责人变更 | 陈仁友 | 陈元补 | 2018-03-23 |
股东变更 | 戴维弟 [退出] | 戴瑞丹 [新增] | 2017-12-19 |
股东信息变更 | 戴维弟 | 戴瑞丹 | 2017-12-19 |
投资人变更 | 戴维弟 | 戴瑞丹 | 2017-12-19 |
期限变更 | 2016-07-24 | - | 2016-07-26 |
负责人变更 | 戴安成 | 陈仁友 | 2014-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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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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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海关 | 3225961671 | 2011-09-0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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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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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8503202 | - | 1359****202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3710429*****.com | 0512-6****862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37****777 | 3710409*****.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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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元补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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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 2024-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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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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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 | 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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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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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无锡遂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 | (2022)苏02民辖终32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8-01 |
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与赵荣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苏05民终515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7-28 |
15133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与赵荣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0)苏0509民初15133号 | 一、原告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荣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解除。 二、原告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赵荣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825.60元、医疗费9515.15元、伙食补助费380元、护理费1560元共计147637.75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1-07-28 |
涂润虎与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0)苏0509执6905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4-25 |
高艳国与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0)苏0509执7226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4-25 |
5615兴化市海光锌品经营部与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民初5615号 | 准许原告兴化市海光锌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1-03-24 |
陈浩、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恢368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68号案件34796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陈浩、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恢372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72号案件28722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陈浩、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恢373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73号案件21304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陈浩、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恢363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63号案件18463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陈浩、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恢370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70号案件26275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陈浩、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恢369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69号案件25281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陈浩、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恢364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64号案件7101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陈浩、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戴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恢365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65号案件94200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3-18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303民初5051号 | 一、被告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767002018企贷字00017号项下借款本金76.5万元、期内利息113945.4元、逾期利息、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76.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内利息复利以所欠利息11394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767002018企贷字00018号项下借款本金253.5万元、期内利息344318.23元、逾期利息、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25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内利息复利以所欠利息344318.2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其于2018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编号为温银767002018年高保字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55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陈微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其于2018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编号为温银767002018年高保字0005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55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戴安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其于2018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编号为温银767002018年高保字000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55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戴安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其于2018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编号为温银767002018年高保字0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55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66元,减半收取18433元,由被告浙江一正轮胎有限公司、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陈微芬、戴安成、戴安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0 |
隆昌市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省隆昌海燕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川1028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028民初50号 | 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海燕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海燕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2-26 |
王爱珍、李国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异51号 | 变更申请人王爱珍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2-25 |
王爱珍、李国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异45号 | 变更申请人王爱珍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2-25 |
王爱珍、李国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异42号 | 变更申请人王爱珍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2-25 |
王爱珍、李国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381执异44号 | 变更申请人王爱珍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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