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 王爱维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1-13
- 办公地址: 崇阳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22,486,5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爱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湖北正基、正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 Bei Zheng Ji Cultural Tourism Co.,Ltd
- 参保人数 7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1223565499769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99769
- 曾用名 湖北崇阳正基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2325000012369
- 登记机关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8-14
- 营业期限 2011-01-13~2061-01-12
- 注册地址 崇阳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 国标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游览景区管理->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写字楼
- 公司简介 湖北崇阳正基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1-01-13,注册地址在崇阳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主要从事。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祁斌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王爱维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汪波 | - | - | 10.00% |
周利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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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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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经济信息、文化产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酒店投资与管理;物业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经济信息、文化产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酒店投资与管理;物业管理;商铺、厂房、写字楼、二手房的租赁及销售代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9-08-14 |
其他变更 | - | 012422325 | 2018-0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经济信息、文化产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酒店投资与管理。(以上范围需要经营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经济信息、文化产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酒店投资与管理;物业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1-24 |
投资人变更 | 王爱维:70%;祁斌:5%;汪波:10%;[退出]周利:15%; | 祁斌:5%;周利:15%;王爱维:80%; | 2016-12-23 |
其他事项备案 | 王爱维:*%;祁斌:*%;汪波:*%;周利:*%; | 祁斌:*%;周利:*%;王爱维:*%; | 2016-12-23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爱维:*%;祁斌:*%;汪波:*%;周利:*%; | 祁斌:*%;周利:*%;王爱维:*%; | 2016-12-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汪波[退出]王爱维 | 周利[新增]王爱维 | 2016-12-23 |
主要人员变更 | 汪波、王爱维 | 周利、王爱维 | 2016-12-23 |
其他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游览景区管理 | 2014-04-0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经济信息、文化产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酒店投资与管理。(以上范围需要经营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经济信息、文化产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酒店投资与管理。(以上范围需要经营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4-04-04 |
名称变更变更 | 湖北崇阳正基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 | 2014-04-04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桂森,贾正朝, | 汪波,王爱维, | 2013-10-3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经济信息、文化产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范围需要经营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经济信息、文化产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酒店投资与管理。(以上范围需要经营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2-10-15 |
主要人员变更 | 祁斌,刘桂森, | 刘桂森,贾正朝, | 2012-02-15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0 | 10000.0 | 2011-12-13 |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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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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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527****876 | 8264962*****.con | - | - | 83 |
周利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 | - | 1527****876 | 9283705*****.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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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爱维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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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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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商业楼、文化书院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施工 | 湖北-咸宁 | 2248.65 | 2018-07-12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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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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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 | 1 | 1 | 2248.65 | 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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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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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王三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1223执635号之二 |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三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和在本院涉诉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债权(执行款)共计160625元的冻结、扣留、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2-18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王三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1223执635号之一 | 本院(2020)鄂1223执6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0-12-30 |
湖北时威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1223执1099号之一 |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182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0-11-02 |
湖北时威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1223执1099号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共计18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1-02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王三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1223执635号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三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和在本院涉诉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债权(执行款)共计160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0-07-01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王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12民终1886号 |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8)鄂122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7元,均由上诉人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30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黄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12民终188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上诉人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30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王三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12民终10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2元,由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5-28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王三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1223民初1330号 | 一、限被告王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共计155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62元,由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462元,由被告王三军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5-28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周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鄂12民终7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7元,由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02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崇阳县锦泰商务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鄂12民终145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9元,由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02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周志敏、崇阳县皇后娱乐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1223民初1325号 | 驳回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27元,由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02 |
湖北时威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1223民初2681号 | 一、双方确定被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北时威机电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总金额为48万元;由被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春节前即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湖北时威机电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20年5月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23日前未履行付款30万元的义务,则原告湖北时威机电有限公司可以就货款及利息的总金额48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时威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湖北时威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12-26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房屋招商出租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2019)鄂12执他123号 | 崇阳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由通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崇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通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19-12-25 |
崇阳县通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1223民初613号 | 准许原告崇阳县通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崇阳县通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1-22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崇阳县锦泰商务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1223民初1324号 | 驳回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69元,由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11 |
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行纪合同纠纷 | (2018)鄂1223民初1238-1号 |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费113418元,减半收取计56709元,由原告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06-27 |
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 | (2019)鄂12民再1号 | 维持本院(2018)鄂12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被告 | 2019-06-21 |
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 | (2018)鄂12民监14号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上诉人 | 2018-12-10 |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1223民初1328号 | 一、限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共计2065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原告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80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20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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