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张德刚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88-02-29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水电路818弄6号乙二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德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海兴联运、海兴联运装卸、海兴联运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406.00万元
- 英文名 Haixing Transport & Stevedoring (Shanghai)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091331435236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091331435236
- 组织机构代码 133143523
- 曾用名 上海海兴联运装卸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09000021584
- 登记机关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02
- 营业期限 1988-02-29~2036-03-07
-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818弄39号315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装卸搬运->装卸搬运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金融->保险->保险代理
- 公司简介 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Haixing Transport&Stevedoring(Shanghai)Co.,Ltd创建于1988年,原为海军上海干休所所属国有企业,已于2006年转制为私营企业。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海上/陆地/航空国际进出口货运代理服务的专业物流公司。主营订舱/仓储中转/进出口贸易/报关/报检以及全国水路/铁路/公路联运。 公司拥有专业的运输车辆、仓库、码头以及优秀的管理团队,为客户提供经济、安全、准确、适合的运输和仓储等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林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王晶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上海海枫实业公司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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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晶 | 张德刚 | 2023-02-02 |
章程变更 | - | 2020-04-29章程修正案 | 2020-05-07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水电路818弄39号315室 | 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818弄39号315室 | 2020-05-07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报验、报关、集装箱拼装拆箱、搬运装卸,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票务代理(除机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保险代理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搬运装卸,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报验、报关、集装箱拼装拆箱,票务代理,运输代理(不含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和水路运输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5-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03-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武卫国 | 王晶 | 2013-08-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武卫国;王林 | 王晶;王林 | 2013-08-09 |
主要人员变更 | 武卫国;王林 | 王晶;王林 | 2013-08-09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报验、报关、集装箱拼装拆箱、搬运装卸,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票务代理(除机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报验、报关、集装箱拼装拆箱、搬运装卸,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票务代理(除机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货物运输保险代理。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2009-04-30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报验、报关、集装箱拼装拆箱、搬运装卸,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票务代理(除机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报验、报关、集装箱拼装拆箱、搬运装卸,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票务代理(除机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2009-04-03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票务代理(除机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销售及维修,销售建筑材料,仪器仪表,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橡塑制品,阀门,汽车配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报验、报关、集装箱拼装拆箱、搬运装卸,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票务代理(除机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2009-02-20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晶 出资 60.6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30.0000%;王林 出资 141.4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70.0000%; | 王晶 出资 1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30.0000%;王林 出资 3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70.0000%; | 2009-02-20 |
实收出资变更 | 202.000000万人民币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2009-02-20 |
出资比例变更 | 王晶出资60.600000万人民币比例30.0000%;王林出资141.400000万人民币比例70.0000%; | 王晶出资15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30.0000%;王林出资35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70.0000%; | 2009-02-2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9-02-20 |
投资人变更 | 王晶出资60.600000万人民币;王林出资141.400000万人民币; | 王晶出资150.000000万人民币;王林出资350.000000万人民币; | 2009-02-20 |
实收出资变更 | 102.000000万人民币 | 202.000000万人民币 | 2008-01-04 |
投资人变更 | 王林出资71.400000万人民币;王晶出资30.600000万人民币; | 王晶出资60.600000万人民币;王林出资141.400000万人民币; | 2008-01-0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8-01-04 |
地址变更 | 水电路818弄39号315室 | 上海市水电路818弄39号315室 | 200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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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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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虹口关 | 3109980323 | 2009-03-31 | 正常 | 2070-12-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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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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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 | 021-6****763 | - | 72 |
茅善祥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21-6****763 | - | 72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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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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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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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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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照宝、冯卫良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424民初214号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冯照宝、冯卫良、冯菊英损失207717.40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 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原告冯照宝、冯卫良、冯菊英共同负担491元,由被告上海海枫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9-05-22 |
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与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1351号 | 一、被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超期费308761.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26000元; 三、对原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反诉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57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7640元,被告负担5931元;反诉受理费5009元(被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2345元,被告负担2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5-02 |
吕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浙0411民初2454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操各项物质性损失24408.71元; 二、驳回原告吕操对被告叶超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吕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 被告 | 2016-09-28 |
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与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9号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仓储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400136元及电费人民币4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43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5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62元,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9-26 |
上海益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084号 | 被告上海海兴联运装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益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838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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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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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xinglianyun.com | haixinglianyun.com | 沪ICP备17051066号-1 | 201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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