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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冯思进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4-11
  • 办公地址: 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东海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区27号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5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3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思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首弘、河南首弘、首弘电子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Super Gran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MA3X8NRR10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0MA3X8NRR10
  • 组织机构代码 MA3X8NRR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95000030378
  • 登记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营商环境局
  • 核准日期 2019-04-03
  • 营业期限 2016-04-11~
  • 注册地址 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东海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区27号楼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创业空间服务->创业空间服务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
  • 公司简介 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南省省会商都郑州,郑州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1号楼,于2016年04月11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机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手机的生产及销售;网络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郑州电子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6000.00万元 60.00%
梁毓琳 - - 0.00%
冯思进 自然人股东 - 40.00%
傅新国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冯思进、梁毓琳 冯思进、冯敏 2019-04-03
经营范围变更 电子产品、手机的生产及销售;网络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电子产品、手机的生产及销售;网络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2019-04-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冯思进梁毓琳[退出 冯思进冯敏[新增 2019-04-03
经营范围变更 电子产品、手机的生产及销售;网络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项目或国家禁止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电子产品、手机的生产及销售;网络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12-24
其他变更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018-12-24
地址变更 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1号楼 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东海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区27号楼 2018-08-03
投资人变更 傅新国;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40%; 2018-03-28
其他变更 傅新国 冯思进 2018-03-28
联络人员变更 傅新国 冯思进 2018-03-28
股东信息变更 傅新国;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40%; 2018-03-28
负责人变更 傅新国 冯思进 2018-03-28
股东信息变更 梁毓琳;傅新国; 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傅新国; 2018-01-24
投资人变更 梁毓琳;傅新国; 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傅新国; 2018-01-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冯思进、傅新国 傅新国、梁毓琳 2017-08-29
投资人变更 冯思进:60%;傅新国:40%; 傅新国;梁毓琳; 2017-08-29
股东信息变更 冯思进:60%;傅新国:40%; 傅新国;梁毓琳; 2017-08-29
联络人员变更 冯思进 傅新国 2017-08-2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冯思进 傅新国 2017-08-29
主要人员变更 冯思进、傅新国 傅新国、梁毓琳 2017-08-29
其他事项备案 冯思进 傅新国 2017-08-29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郑航空港 4101868282 2016-08-1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fengm*****-doing.com 0371-5****006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fengm*****-doing.com 0371-5****006 - 74
赵静 财务负责人 - - - - 79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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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1)粤0103执692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03
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1)粤0103执692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03
冯思进、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1民终11283号 本案按上诉人冯思进、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8-18
万亚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豫0192执1360号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属于被执行人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93348.94元,申请执行费1300元等额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8-11
圣地雅艺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豫0192执1280号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属于被执行人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16435.78元,申请执行费1647元等额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8-11
杨宇辉与冯思进、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105民初3105号 一、被告冯思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宇辉清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30605.33元,并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6897元,两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16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7-08
深圳安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粤0391执123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1-01
万亚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豫0192执136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万亚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0-30
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粤0103民初5811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杨宇辉共同向原告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10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杨宇辉共同向原告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杨宇辉共同负担。 本案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65元,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杨宇辉共同负担6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3
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粤0103民初6433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杨宇辉共同向原告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10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杨宇辉共同向原告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65元,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思进、杨宇辉共同负担6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3
圣地雅艺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豫0192执128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圣地雅艺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9-30
冯思进、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1民终868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冯思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9-30
冯思进、深圳市星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1民终868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冯思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9-30
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民终197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73.0元,由上诉人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9-30
深圳安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财产保全 (2020)粤0391执保233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17334.2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351号 被申请人 2020-08-13
郑州弘依运输有限公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019)豫0192民初4738号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港区支行(账号为11×××06)的银行存款187740.92元。 案件申请费1458元,由申请人郑州弘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11-28
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科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乐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豫0104民初10233号 准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2元,由原告河南首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8-27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9)粤0304执17501号 本院(2019)粤0304执1750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8-13
深圳安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粤0391民初1351号 一、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安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1145.84元,并按照年利率4.2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安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备货损失403984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安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3元,保全费3106.67元,由被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17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豫药监械生产许20200157号 2020-05-25 2021-05-24
国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豫械注准20202071517 2020-05-08 2021-05-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8011606062008 2018-12-24 2023-04-2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7011606030685 2018-12-24 2022-12-12
CCC认证证书 2018011606046641 2018-12-24 2023-01-03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841001036 2018-11-29 2021-11-2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7010907025674 2017-11-28 2022-11-28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5317EZ0187R0M 2017-10-19 2020-10-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25317QZ0286R0M 2017-09-21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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